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发生的条件,主要有: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复数。可能是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也可能原被告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为二人以上的,通常是二人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往往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或共同作出的,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联合或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共同被告。双方当事人各为二人以上的,往往是二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或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各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实践中,必要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行政诉讼中共同被处罚的人,成为共同原告;侵权案件中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对给予致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致害人和受害人是共同原告,尽管两者的诉讼请求相反;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受害人,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为共同原告;被指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参与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https://www.daowen.com)
2.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即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同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虽然是复数,而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行政行为是同一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共同的,不是相类似的。如果行政机关对每一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其内容相同,也不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可见,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行政行为本身,即必须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共同诉讼的原告、被告为复数时,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没有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人民法院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对必要共同原告,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如果有原告资格的人不愿起诉,法院不得强行追加,可以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被告,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原告起诉中有遗漏的,人民法院有权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告,并通知被告应诉,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应诉。
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全体发生效力;未经全体同意,只对作出诉讼行为的人发生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受影响,因为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