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起诉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一)起诉的一般条件
所谓一般条件指无论提起何种诉讼、提出何种诉讼请求,都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是诉讼程序的发动者,原告资格满足与否影响到行政诉讼能否启动。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一方恒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行政诉讼;(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要明确是哪一个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被告是任何案件不可缺少的诉讼当事人,没有明确、适格的被告,就无人应诉,也无人承担被告的义务,人民法院也无法进行审判活动。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也不能成立;(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和希望达到的诉讼目的,也就是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诉讼请求是诉讼的核心,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决定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便法院审理。当然诉讼请求的提出也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事实根据是指原告起诉的证据材料;(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指诉讼时效,具体而言就是诉权行使的有效期间。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大致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一般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和第39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承认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2)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形。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若干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3)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若干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起诉期限。《若干解释》第43条规定了除斥期间,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因此,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时,诉讼时效从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算;(5)期间耽误的处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从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若干解释》又进一步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耽误诉讼时效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起诉的程序
起诉的程序主要涉及起诉前是否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也就是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之间衔接问题。一般处理的原则是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手段为主,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但是,仍需要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1)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