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两类。法定管辖是指行政诉讼法律明确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权限划分。根据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的纵横关系不同,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类。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所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可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类。(https://www.daowen.com)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它仅指各级普通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分工,不包括专门法院。《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因此,一个案件诉到法院,首先要确定由哪一审级的法院管辖。我国《行政诉讼法》则分别规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