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简单地说,就是行政案件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中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指《若干解释》第7条规定的这几种情况: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