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地域管辖
2026年01月22日
三、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由原告选择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管辖方式,是对上述两种管辖的有效补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出现共同地域管辖的情形有:
1.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复议机关与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两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个更方便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https://www.daowen.com)
3.分属不同区域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或多个法院起诉,则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