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

两者的共同点,都是以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为基础,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当事人的申诉并不能直接或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而提起上诉的主体,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二)提起的法定理由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关主体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且提起不受期限的限制。当然,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有期限要求的。根据《若干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而上诉只要是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它并不以一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https://www.daowen.com)

(三)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四)审理的主体不同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既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