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2026年01月22日
二、其他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一样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从表现形式看都具有规范性、普遍适用性。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不同于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立法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制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政机关,主体范围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范围要狭小得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较为广泛,几乎包括了所有国家行政机关,既有行政立法的主体,也有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2.效力的层级不同。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高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相违背。
3.规范的内容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设定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如可以拥有有限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相对人设定某些权利和义务。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4.制定的程序不同。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较为严格、正式,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则较为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