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指的是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其中原告一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称之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的,称之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该条规定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