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有以下几类主体可以提起再审:

(一)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这实际上是把对本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权交给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

(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https://www.daowen.com)

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提起再审。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可以采用提审,也可以采用指令再审的方式。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

相对于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属于外部监督。为使这种外部监督能充分得到实现,法律确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督规则和程序: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2)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报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必须进行再审。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必须制作抗诉书,并将其送交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虽然可以申请再审,但其自身并不必然引起该程序的发生,只是为该程序的提起提供线索,但是否再审,则取决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若干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