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决定的运用

二、 行政诉讼决定的运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相关规定,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https://www.daowen.com)

1.有关回避的决定。人民法院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不停止执行。

2.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有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强制措施,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定,并记入笔录;对于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应当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决定,并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有关延长诉讼期限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

4.再审的决定。合议庭已经审结的行政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院长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再审的决定。

5.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经评议后,合议庭应报告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判决,向当事人宣告和送达。

6.执行程序的决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员进行审查,认为有理由的,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

此外,可以就如下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指定管辖的决定;确定第三人的决定;指定法定代理人的决定;对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的决定;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确定不公开审理等。

行政诉讼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对决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例如,对有关回避事项和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施等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