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与行政救济

六、 行政调解与行政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明确规定,行政调解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可见,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不服的,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原因在于,行政调解虽然属于行政组织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注释】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2]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3]《专利法》于1984年颁布,又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