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生效

二、 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行为的生效,分析的是行政行为的时间效力问题,即行政行为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行政行为的生效研究的是行政行为从何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一般而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时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时,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能立即知晓,行政相对人并不知晓的行政行为对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而,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分为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和附款生效。

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某些行政行为之所以能即时生效,是因为它们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就能立即知晓。此类行政行为一般是行政主体当场作出的,或者是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其适用范围较窄,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如在特定地区强行驱散人群,对醉酒的人实施人身管束。即时生效的行政行为通常没有书面形式,行为作出就是生效的开始。

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并不立即生效,还要待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行政行为才能生效。告知是指行政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让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为。比较简单的行政行为可以用口头方式告知,而比较复杂的行政行为则要以书面的方式告知。一般说来,抽象行政行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抽象行政行为未明确规定生效时间时,视为自公布之时起生效。

受领生效。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并不立即生效,还要待行政行为送达并经行政相对人受领之后才能生效。受领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接收、知悉和领会。受领与告知的区别主要在于:告知所强调的是行政主体的告知行为,受领所强调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接收、领会或真正知道。受领之时,即为行政相对人接收、知悉或领会之时。告知之时与受领之时,有时是一致的,但有时并不一致。其中,口头告知和公告告知的,告知之时多为受领之时。送达告知的,以行政相对人亲自或其成年家庭成员代为签收之时为受领之时,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则以收发室(人员)签收之时为受领之时,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等。送达时,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的,则以证明人证明的送达之时为受领之时。行政行为一经送达即视为行政相对人受领,从而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多数是从受领之时起生效的。未告知生效时间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以行政相对人真正知道之时起生效。

附款生效。附款生效是指附款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要待附款所定法律事实发生之时才能生效。行政行为附款所定的法律事实,有的是事先能够确定或预定的,如一定期限的届满;有的则是事先无法完全预定的,如洪涝灾害的发生(洪涝灾害可以作为减免一定税收行政行为的附款)。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生效时间是仅就行政相对人而言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的生效时间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之时。也就是说,法律就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对行政主体规定了严格的要求。此外,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可以自行政相对人受领或附款所定法律事实发生之时起开始发生,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均自行政行为成立之时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