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2026年01月22日
一、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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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或手段。作为证据的一种,行政诉讼证据具有证据的共同特征,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但内容有所不同。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行政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一种违法行为是在诉讼之前,在一定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必然作用于外界事物并引起相应的客观变化,反映这种特定现象的事物或信息就成为揭示案件真相的证据。这些反映客观真实的事物或信息,可能是以实物形式存在,也可能是以证人、鉴定人的思维反映而存在。不论反映形式如何,其内容都必须是真实的。任何以人们主观臆想、猜测、假设的情况都不能成为证据。伪造的、歪曲事实的材料更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2.相关性。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1)与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联系;(2)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有联系。只要同待证事实存在着联系,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联系,都符合关联性的要求。因此,判断有无相关性的标准应当是,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相。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才能够作为诉讼证据。合法性包括: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