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趋势

第四节 扩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趋势

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局限于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而没有包括公民的其他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即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宗教信仰自由等,还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侵犯时,却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和司法救济;排除抽象行政行为于受案范围之外,行政相对人针对法规、规章或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违法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其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侵害范围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甚至比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严重的危害性和破坏力;排除内部行政行为于受案范围之外,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院不予受理,使公务人员丧失了权利救济的机会。

随着一个国家法制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要求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自身权益的范围也会相应扩大。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诉讼范围有扩大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