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主要冲突形式
2026年01月22日
一、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主要冲突形式
(一)特别冲突
特别冲突是指特别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如对港、澳、台同胞出入境管理的特别规定不同于对一般公民的普通规定。
(二)层级冲突
层级冲突是指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就同一法律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具体包括:法律与宪法的冲突;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冲突;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不同层级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不同层级规章之间的冲突等。
(三)平级冲突
平级冲突是指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就同一法律事项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的冲突,具体包括: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冲突;同一层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同一层级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法律之间的冲突等。
(四)新旧法冲突
新旧法冲突是指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是适用新法还是适用旧法的法律适用冲突。新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常常发生在某一旧的行政法律规范被修订后的一段时间内。
(五)区际冲突
区际冲突是指不同行政区域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区际冲突有两种情况:一是大陆行政法律规范与港、澳、台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这类冲突是由历史的特殊性形成的;二是不同行政区域的法律适用冲突,如省与直辖市之间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