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行政机关对其
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并不仅指奖惩、任免这两类决定,而是统称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这些决定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关系,属于内部人事管理活动。由此导致的行政纠纷可由行政机关自己处理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干预。同时,这类行政行为由于不涉及社会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然无权就此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