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征
2026年01月22日
二、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征
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法律适用相比,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审判职权的人民法院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作出裁判,而行政主体根据管理需要,具体运用行政法规范对行政管理事务作出处理,行政主体是法律适用的主体。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律适用不同,表现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案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既可以是普通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专门人民法院。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第二次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适用有关法律规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则不具有上述特点,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或者刑事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争议事项作出裁决。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多样性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有“依据”和“参照”两种形式。关于“依据”,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关于“参照”,该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行政规章。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四)是对法律规范的最终适用,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对法律规范的最终适用,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效力不仅高于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而且也高于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所以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效力体现了司法审判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