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概念

一、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向受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特征

行政赔偿与其他赔偿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引起。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职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产生行政侵权,从而引起行政赔偿。没有行政主体,就不存在行政侵权,也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引起行政赔偿。

2.行政赔偿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旧法的第2条相比而言,新法删除了“违法”二字,可以看出新法在归责原则的选择中,放弃了旧有的违法归责原则模式,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是非评价功能,强化了纠纷化解功能。

3.行政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因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如果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理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但赔偿费用是由国家承担,国家才是行政赔偿的主体。

(二)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是种属关系。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给予的补偿。首先,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引起的,尤其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并不具有对行政行为的责难。此外,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3.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由发生在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等均不相同,且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4.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但行政赔偿是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而刑事赔偿是行使审判、检察、侦查、监狱管理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二者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方面都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