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四、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权管辖,或者有权管辖但可能导致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转移管辖权的一种诉讼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若干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当事人,即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第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三,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在书面异议中,应当说明异议的内容,如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而应当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认为虽然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是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宜管辖而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https://www.daowen.com)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先行审查管辖权问题,经过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第一,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第二,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根据《若干解释》第63条的规定,可以上诉,上诉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