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是我国加入WTO后的客观要求

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是我国加入WTO后的客观要求

WTO规则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一些抽象行政行为都要接受司法审查。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在不违背一国宪政制度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国应当保持或者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仲裁或者行政法庭或者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做出迅速审查。如认为根据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的请求正当有理,应当提供适当的补偿。这些规定表明,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行政机关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依据申请者的要求,可以提起司法审查,如果申请人的请求合理,成员国还将提供相应的救济。这突破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WTO还要求将行政终局行为转变为司法终局行为,这也将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