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的保全
2026年01月22日
二、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参加人的要求下或主动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予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行政诉讼保全制度对于保证行政诉讼顺利进行有着积极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