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管辖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形式。《行政诉讼法》第21条对此作了规定。移送管辖应具备以下条件: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如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时,也不得再自行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或退回移送的人民法院,而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一般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人民法院之间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的移送。移送管辖的程序主要是: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合议庭提出意见,经过院长批准后,以该法院的名义致函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