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具有强制力的
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往往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为其行为方式,以此来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行动,其不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遵从,也可以不响应,完全取决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意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不响应的,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正因为行政指导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行政诉讼法》未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行政主体名义上是行政指导,但实质上却是以各种方式强迫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此时就超出了行政指导的范围。对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