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冲突解决规则
2026年01月22日
二、冲突解决规则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选择法律适用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区际冲突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当我国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适用冲突时,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发生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范;发生在大陆的行政案件,则适用当地施行的法律规范。此外,此类法律适用冲突还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
(二)高层级法律文件的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文件的规范
即在低层级法律文件的规范与高层级法律文件的规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优先适用高层级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
(三)新的法律文件的规范优于旧的法律文件的规范
在新旧法并存、新法与旧法不一致时,人民法院一般优先适用新法的法律规范。但如果特定事项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的,原则上适用旧法,当然,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四)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
在特别法律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的法律规范。应当注意的是,冲突的特别法与普通法必须处于同一效力层级上,如果特别法效力层级低于普通法,而特别法的特别规定又未经高层级法的授权,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适用普通法。
(五)同级冲突需要送请或报请解释、裁决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解释或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作为判案依据。
【注释】
[1]季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