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二、抽象 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对抽象行政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依据规范程度和效力等级的不同,将其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

1.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而言,行政立法行政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2.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