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格的转移

二、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死亡或终止,其原告资格依法转移给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对原告资格的转移制度作了规定。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即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后,其原告资格可转移给近亲属。公民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11条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这些近亲属当中,不分先后亲疏,都可承受原告资格。近亲属承受原告资格后,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作为死者的代理人。当然,近亲属也可以拒绝承受原告资格,放弃诉讼权利。承受原告资格的近亲属提起诉讼的,胜诉时可享受死者应享有的权利,败诉时则应履行死者应履行的义务,但对死亡公民的人身处罚以及人身强制措施不能对近亲属执行。(https://www.daowen.com)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解散、分立或合并等。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行终止,另一种是因行政决定而终止。自行终止的,原告资格转移到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决定终止的,原法人或其他组织仍具有原告资格,该法人或组织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