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参考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总称。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因此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但在实际中,很多规范性文件成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的大量具体行政行为是依照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因此,要审理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必须以这些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解释》第62条第2款的规定赋予了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可能性,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