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一)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
第二审程序是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非是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只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以合法的形式提出上诉的案件,才经过第二审程序。无论是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均可引起第二审程序;而且,一审程序中作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其基础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上诉权,这与第一审程序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的起诉而发生,因而只有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行为才可能引起第一审程序,而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不能引起一审程序的发生。此外,上诉必须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如果第一审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则当事人无权上诉,即使上诉也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二)第二审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https://www.daowen.com)
对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的,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上诉案件,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的具体表现。与第一审不同的是,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审判机关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行政案件,是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具体体现。
(三)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得再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应执行,否则将可能导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对二审判决与裁定尽管可以提起申诉,但不能停止执行。而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是不发生执行力的,其法律后果在于超过法定期限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上诉,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