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能适用调解以及用调解方式结案。《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之所以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是由行政诉讼中针对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都不能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当然,行政诉讼也不是绝对地排除调解,如《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的,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此外,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不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能做协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