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格的认定

一、原告资格的认定

1.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不能取得原告资格,而只是代理人。

2.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实际上表现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认为”仅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合法权益是否真的受到了侵犯,要待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才能作出认定,但作为原告,必须是基于这种认识,然后通过诉状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才能取得原告的资格。(https://www.daowen.com)

3.具有法定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出生到死亡为止都有,但行为能力可能由于年龄或精神状态而有所差异,缺乏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一致,一般情况下参加诉讼没什么问题,但当其内部的组织或机构充当原告时,就会出现缺乏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情况,这时就只能由可以独立对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当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