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026年01月22日
一、抽象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从动态方面来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实施的能够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来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能够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单方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是由具有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不需要同行政相对人达成合意。
2.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其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也可以说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都有拘束力,故而其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效力的普遍性体现在它对某一类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效力的持续性体现在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和事件,还适用于在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和事件。
4.具有不可诉性。从目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来看,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尽管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要求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然而附带审查的对象只能是某些特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全部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并没有改变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