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规章

六、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等,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通过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的效力还低于本级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法规相比,行政规章的数量庞大,制定主体众多,因而行政规章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必须首先强调其自身的合法性,违法的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