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畜牧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在畜牧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21年7月19日)

武维华

刚才,大家对执法检查报告稿进行了讨论,在肯定报告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对大家的修改意见,农委要认真研究吸收,进一步修改完善好执法检查报告。

开展畜牧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重点之一。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后,各检查小组和受委托检查省区市人大围绕法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法律责任,开展了严格细致检查,农业农村部选派人员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各地周密安排检查行程,客观反映法律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新闻单位加强宣传报道,办公厅秘书局与所赴地方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在此,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结合检查情况和大家的发言,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推动形成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畜牧法是一部生产促进法,是推动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制度遵循。该法围绕推动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品种选育和推广、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我国畜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规范。从检查情况看,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在各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畜牧业保持平稳发展,生产方式加快转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升。在检查中,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反映,畜牧法的贯彻实施对保障居民畜禽产品消费需求,促进农牧民增收,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大家也都反映,当前我国畜牧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发生深刻的变化,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动物疫病风险隐患大,稳产保供仍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把贯彻实施畜牧法,与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畜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推动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畜禽产品消费的多样化新需求。

依法推动畜牧业发展,要深入把握新发展阶段的特征和要求,解决好畜牧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助力实现国务院在去年出台的《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畜牧业2025年和2030年发展目标。

依法推动畜牧业发展,要不断深化对新发展理念的理解,将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穿于畜牧业发展的全过程,实现畜牧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依法推进畜牧业发展,要主动融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大发展格局,继续深化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畜禽供给体系与人民群众对畜禽产品需求的适配性进一步提高,尽快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要深化对外交流,在更高层次上融入全球农产品供应链产业链,形成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二、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贯彻落实畜牧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依法推动畜牧业发展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亟待补齐,主要表现为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不够,畜禽地方品种保种形势极为严峻;畜禽育种体系不完善,新技术应用滞后,缺乏持续稳定资金支持,总体创新能力不强,致使核心种源对外依存度较高,畜禽养殖品种优良性状与国外差距较大;非洲猪瘟和人畜共患病的防疫形势严峻,局部发生疫情的风险依然较高;一些地方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职能淡化、力量弱化、支持虚化”等问题依然突出;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受饲料、土地、环保和加工流通的制约日益明显;草原畜牧业发展面临草料供给不足和草原利用方式不合理双重挑战;政策、资金、人才等发展要素支撑不足对畜牧业发展的影响日趋明显。这些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增强法律制度规范的执行力,以深化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用系统性办法解决畜牧业产业链供应链的结构性问题,畅通育种、养殖、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实现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高效运转。(https://www.daowen.com)

一是促进畜禽种业振兴。畜禽种业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是畜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畜产品稳产保供的要害。要扎实推进第三次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尽可能全面摸清家底,夯实畜禽种业振兴基础。要加强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站、基地)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性能测定体系,构建畜禽育种创新链大数据平台,全面强化畜禽育种基础保障能力。要推进畜禽育种创新攻关,突出主导品种选育提升,注重地方品种开发利用,显著提升种畜禽生产性能和品质水平,确保畜禽核心种源自主可控。

二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我国畜牧养殖密度大,畜禽疫病复杂多样且频发,必须毫不松懈抓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确保畜禽养殖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压紧压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全面落实动物防疫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力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要把畜禽防疫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防疫监管服务能力。

三是提高畜禽产品稳产保供能力。要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条件,充分发挥规模化养殖在保障畜禽产品数量安全方面的作用。同时,通过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与中小养殖户利益联结机制等措施,鼓励支持有意愿的养殖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并逐步实现专业化生产,探索发挥中小养殖户在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多元化畜禽产品消费需求方面的作用。要继续完善畜禽养殖扶持政策,尽快打通环评、用地、信贷等瓶颈,保护生猪基础产能,支持奶业、禽类、牛羊等生产,为畜禽产品稳产保供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四是支持草原畜牧业发展。要推动草原生态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协调发展,充分认识和发挥草原畜牧业发展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促进我国肉类供给结构和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要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合理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在条件适宜地区系统开展草原补播修复,稳步推进退化草原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草原产草量和载畜量。要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大力发展饲草业,持续推进禁牧、轮牧、休牧和舍饲圈养,实现草畜平衡。要加强牧区生产设施建设,支持牧区转变生产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草畜生产量。需要补充强调的是,草畜业发展对改善我国畜产品结构、甚至对逐步改变我国农业的“猪—粮”二元结构有非常重要的积极影响。我国人均年肉类消费量接近30公斤(2019年为26.9公斤),其中猪肉和牛肉的比值约为10∶1;而美国的肉类消费中这一比例为1∶10。还有,我国奶产品/乳制品人均消费仅为发达国家的1/7、世界水平的1/3、发展中国家的1/2……等等。我国肉类、动物蛋白产品消费中猪肉占比过高长期影响着整个农业生产结构,在非常努力地生产饲料粮的同时,每年还要大量进口饲料粮(主要是大豆和玉米),以保障畜禽饲料供应,而且随着畜禽产品消费量的日益增长,这一问题将越来越突出。“猪周期”问题仍无明确有效的破解之法。显然,仅靠“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策略不是可持续的良法,而只有通过调整畜禽产业结构,逐步改变“一猪独大”的局面,才有可能逐步降低“猪周期”的影响作用。当然,我们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消费者饮食习惯和市场需求,但多年来牛羊肉价格坚挺(远高于猪肉价格)已经表明,市场对更多的牛羊肉有需求,乳制品的消费市场也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因此,努力发展草畜业将对我国整个农业结构调整有非常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五是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畜禽养殖应协调推进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要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确保畜禽养殖密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畜禽育种要注重品种的饲料转化率性状,努力提高产出投入比。要加快安全高效饲料添加剂等研发推广,持续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确保养殖投入品高效安全。要加快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农田施用,支持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和使用设施等,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同时,要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强化监测和全链条评估,降低土壤重金属等污染物积累和环境污染风险。

六是健全现代畜禽流通体系。要顺应消费升级和畜禽疫病防控的要求,优化屠宰加工产能布局,推动畜禽就地就近屠宰,减少活畜禽长距离运输。要优化畜禽专业市场在主产区、集中消费地和传统集散地的规划布局,加快冷链物流基地和配送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冷鲜肉销售和消费比例。

同时,在执法检查中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为进一步强化公共法治保障和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对现行的畜牧法进行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研究吸收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修法建议,尽快对修改完善后的畜牧法进行审议。

三、要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推动畜牧法全面有效实施

执法检查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形式,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作为执法检查成果的集中体现,检查报告既要总结法律实施的成效,更要聚焦影响法律实施、制约政策落实的突出问题,提出增强法律制度执行力的意见和建议。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好执法检查报告,务求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畜牧法执法检查报告将于8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常委会分组审议报告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列席会议,回答询问。会议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一并送国务院办公厅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6个月内将落实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全国人大农委要开展跟踪督查,推动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意见贯彻落实。

总之,我们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通过加强对畜牧法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督促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法律责任,推动将法律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为促进我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