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政体是多种多样的——关于“四个自信”的学习与思考(六)
(2021年4月29日)
吉炳轩
世界政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说每个国家都是不同的,任何政治体制都是从本国的实际出发而产生的。从世界政体的多样性,就可以看出政治体制的一些基本特征,也是本质特征,从而进一步增强对我们所坚守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自信。
要说清这个问题,需要首先对政治体制做些词语解释。
何谓政治体制?简单说,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政治统治和协调政治权力、利益关系而采取的一系列原则和方法的总和。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关于国家本质的规定,即国体,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规定,即政体,就是指一个国家统治阶级采取什么形式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关于国家结构制度的规定,就是指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整体与局部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主要分为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关于各类具体制度的规定,就是指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政治生活有序进行的运行规则,主要包括政党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选举制度、公务员制度、监督制度、军事制度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体与政体是一个统一体中不可分割、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国体需要相应的政体来实现,政体由国体来决定并为其服务。国体和政体结合常常出现错综复杂的情况,相同性质国家可以表现为不同政体,不同国体也可以采用相同政体,根本原因在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从世界各国政治发展变化的历史传统因素和现实国情状况来看,除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会议制等政治制度外,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君主立宪制。这种政体是指国家君主为世袭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按照君主掌握权力的大小,一般分为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类。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主阶级分享权力、相互妥协的产物,国家有政府和议会两个权力系统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体的重要特征是君主权力虽然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但国家实际权力并未被议会掌握,真正权力中心是君主;政府部长由君主任命并对君主负责,但不对议会负责;君主有解散议会、否决议会决议,以及不经过议会颁布非常命令的权力;宪法是钦定的,不是议会制定的。现在世界上仍有约旦、科威特、尼泊尔、摩洛哥等国家采用二元君主制政体。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一种由议会中多数党掌握政权,但仍保存着没有实际权力的君主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体是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其议会权力比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权力大大增强,议会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权力大大减弱,职责只限于签署法律、主持集会、接见外宾等礼仪性活动。英国、日本、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典、挪威、丹麦、泰国等都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但这些国家君主的权力和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有的还掌握有很大权力,还有一定的“圣旨”作用,如日本、泰国等,这也与国情和文化有关。英国的女皇虽然权力不大,但其公众影响力也要比北欧一些国家的君主高很多,这也是国情不同而有别。
二、民主共和制。这种政体是国家代表机关或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一种政府体制或国家形式。要说明的是,社会主义共和国与资本主义共和国虽然都叫共和国,但在本质上是不能相提并论和混为一谈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统治的普遍形式是所谓的民主共和政体,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是总统、议会和内阁,在形式上都由选举产生,但这些机构产生的程序、任期、拥有的职权以及相互关系各国也都不尽相同。(https://www.daowen.com)
根据资本主义国家总统、议会和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所谓的民主共和制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议会内阁制,就是国家由内阁(总理或首相)总揽行政权力的政府组织形式,内阁由执政党组成,执政党领袖担任政府首脑,内阁成员兼任议会议员,执政党既控制议会又掌握政府,使议会和内阁在重大问题上保持一致,但议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解散议会,要么总辞职。国家元首不是内阁成员,不领导内阁,也不负实际行政责任,属于虚位元首,国家行政权力完全由内阁和内阁首脑掌握行使。当代西方国家中,德国、意大利、芬兰、奥地利、葡萄牙、希腊、冰岛、印度、新加坡、捷克等国家的总统就是国家虚位元首。而国家政体同样属于议会内阁制的东欧国家,其议会制和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又不相同,西方国家议会制总统是虚位的、权力是礼节性的,而东欧国家总统有虚位的,也有部分是实位的,但其权限相对较小。匈牙利、捷克、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斯洛文尼亚等国的总统就是虚位的,波兰、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南联盟、斯洛伐克等国总统和波黑的主席团主席除了以国家元首和武装力量最高统帅的身份行使正常职权外,还拥有有限的行政权。
二是总统制,就是政府不是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不对议会负责,而只对总统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总统制的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权分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行政首脑,掌握国家最高行政领导权,政府官员由总统任免,总统由全民投票直接或间接选出,任期由国家宪法规定。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典型的总统制共和国,被美国标榜为是最为完美的政体,也被一些国家的政客们所吹捧和仿效。这主要与美国凭借其军事、经济、科技实力,强力向外输出自己的政治制度有关。2021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在美国疯狂流行,大肆肆虐,至今仍在疯狂流行,原因有很多,但不可否认,其制度弊端也尽显出来。2020年末到2021年初美国的总统选举中出现的乱象和闹剧,也足以说明这一制度的弊端,说其是最完美的,则完全是吹嘘之词。现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还有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斯里兰卡、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肯尼亚、韩国等。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地区的第三世界国家总统制更具有浓厚的总统集权色彩。俄罗斯和中亚五国的总统制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俄罗斯在1993年正式确立总统集权体制,主要表现为强总统、弱议会、小政府,总统拥有极大权力,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直接任命政府成员,具有强有力的否决权,有权解散议会,议会很难监督和罢免总统。俄罗斯第一任总统叶利钦当政的1998年3月至1999年8月,一年半的时间里总理就连换了5位,最短的任职不到3个月,这与真正西方式的议会民主制是有很大差别的。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等中亚五国独立后,经过十几年探索,确立了有高度权威的总统制,不仅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俄罗斯。总统是国家元首,领导政府工作,担任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并通过法律规定延长总统任期或多次连任。哈萨克斯坦对首任总统退休后的权力与地位也作了规定。这些国家建立了职业化、小型化、职能单一的议会,并对议会权力进行诸多限制,使议会很难对总统权力进行监督。虽然也都建立了多党制,但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
三是委员会制,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掌握在委员会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体只有瑞士一个国家实行,联邦议会国民院、联邦院是最高立法机关,联邦委员会是最高行政机构,联邦委员会由联邦议会选举出7名委员组成,7名委员分别担任7个部的部长,任期4年,可以无限连选连任。联邦委员会在联邦议会的监督下负责执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行政事务,有权对军队发布动员令,协调联邦各州,对外拥有签订国际条约的权力。联邦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所作出的政府决定必须有4名委员同意才能生效,任何个人不能单独行使委员会职权。联邦委员会从7名委员中选出主席、副主席各1名,主席作为礼仪上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对外接受国书和从事外交礼仪方面的活动,对内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但没有最高裁决权。联邦委员会必须服从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接受联邦议会监督,联邦委员会无权解散议会,联邦议会也无权推翻联邦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能兼任议会议员,不介入党派争斗。这种政体可以防止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个人专断行为,可以摆脱党派相争,但由于没有个人负责制度,很难形成集中统一的领导力量,只能在因地理、环境、民族、文化比较特殊的,像瑞士这样又比较富庶安宁,多年没有战争威胁的小国寡民的国家采用。
四是半总统制,就是总统既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一定行政大权,组织领导政府,而政府必须接受议会监督、向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体既具有总统共和制特征,总统由普选产生,组成政府,掌握行政权,主持内阁会议,政府成员不能兼任议会议员,改变了议会制下总统没有实权的状况,还具有议会共和制特征,政府中设置总理,由总理领导政府活动,总统命令由总理或有关部长执行,政府向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法国就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国家,坦桑尼亚、赞比亚等国家实行的也是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这些国家总统的权力虽然不像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的权力那么集中,而且根据每任总统的能力和影响不同,其总统的权威性也有所不同。制度因人而异,这在所有不同政体的国家都有所反映和表现。
三、其他特殊政体。除上述世界各国实行的政治体制外,还有一些比较独特的政治体制。
一是君主专政制。少数第三世界国家在继承王位世袭、君主独揽大权、没有立法机构等传统君主专政特征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政治的一些内容,并按照现代国家形式来构建管理体制框架,但其政体形式很大程度上仍是君主专政政体构架,目前保持这种政体有沙特阿拉伯、不丹、阿曼、斯威士兰等国家。
二是宗教领袖制。世界上最小的微型主权国家梵蒂冈,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城中之国,教皇既是君主又是国家元首,由枢机(红衣)主教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选举产生,终身任职,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国际社会中全权代表梵蒂冈。教皇作为世界天主教的最高领袖,拥有管理世界各国天主教会的最高权力,被称为“基督在世上的代表”。教皇任命领红衣主教衔的国务卿,领导国务秘书处,国务秘书处协助教皇行使其最高权力。教皇任命梵蒂冈行政、司法、教务各部门的负责人,枢机主教团和主教会议是教皇的独立咨询机构,在教皇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是政教合一神权政体。伊朗是当今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全面实行伊斯兰化的政教合一的共和制神权国家,伊斯兰教什叶派中的十二伊马目派为国教,《古兰经》为最高法律。国家最高决策权属于宗教领袖,领袖权限包括任免宪法监护委员会宗教成员、司法总监、音像组织主席、武装部队参谋长、革命卫队司令以及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的司令;宣战或宣布停战;协调国家三权机构领导人之间的关系;颁发总统委任状,在总统有渎职行为或者议会认为总统政治上无能的条件下罢免总统等。宗教领袖由专家会议选举产生,专家会议可在领袖不称职或失去领袖地位和能力的必要条件时废黜领袖。伊朗实行“三权永远分立”原则,立法权由伊斯兰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但不是国家最高权威代表,什叶派的最高宗教领袖才是国家最高权威和共和国的领导者,而且权力很大,甚至是至高无上的。伊斯兰议会是立法机构,但议会通过的所有议案均需经过宪法监护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监护委员会是实际上的最高立法机构。
四是酋长国体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海湾其他伊斯兰国家,也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国家,具有自己独特之处。阿联酋由阿布扎比、迪拜、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富查伊拉、哈伊马角等7个酋长国组成,在联邦的统一领导下,除联邦国防、外交和有关法律法令统一外,各酋长国拥有较多独立性和自主权。各酋长国首领组成联邦最高委员会,各首领在本邦内部都是世袭君主,他们一方面以君主身份在本邦实行家族统治,同时作为联邦最高领导负责处理联邦事务,使家族部落统治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共同领导联邦国家。根据阿联酋宪法规定,联邦最高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是国家元首,实行任期制,实质上阿联酋是由世袭君主集团领导的联邦君主制国家。在阿联酋,伊斯兰教是国教,贯穿于阿联酋政治、文化、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联邦一级的立法和决策机构中没有宗教职能机构,最高委员会和全国委员会成员均不能以宗教人士身份参与决策,法律法令均不涉及意识形态、信仰和传统习惯,宗教对政体的影响明显小于伊朗和沙特阿拉伯,联邦政权在中央一级从形式上看仍然是一种世俗政权。
由此可以看出,仅从大的分类来看,世界政体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同一类型的政体,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是有所不同的,绝对一模一样刻板式的政体是没有的。政体的多样性,是由各国的国情决定的,即历史、经济、文化,包括地理、民族等因素,也包括战争、殖民等原因,都影响到政体的形成和发展。政体的好坏优劣不在别人怎么看,要看是否符合本国的国情和人民意愿,是否能够推动社会进步,使人民富裕,国家强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