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政体都是有根有源的——关于“四个自信”的学习与思考(八)
(2021年5月1日)
吉炳轩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都是有历史根源的。历史不能割断,也无法割断。研究政治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也必须要追溯其历史根源。这里仅就我国的政治体制来谈。
从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开始,我国经历了奴隶制、封建制、半封建半殖民地、人民民主制度四种形态的政治制度。
大体从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476年东周春秋时期,我国实行的是奴隶制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发萌于夏代,形成于商代,确立于西周,是君统与宗统的统一,政体结构严格按等级划分,保留了一些原始民主制的遗存,是一种与宗法制度互为表里的等级君主制。
从公元前475年到公元1840年,东周以后的战国时期到封建社会末期的清王朝后期鸦片战争这一时期,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实行的是封建制政治制度,经历军事封建君主制和宗法封建君主制两个阶段。战国时期的秦国,秦王嬴政于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行政体制,等级君主制被军事封建君主制所取代,成为封建政治制度最初形成时的政体形态。汉承秦制,到汉武帝时,随着分封采邑制的恢复和军功爵制的逐渐衰废,儒家学说成为封建君主专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使军事封建君主制演化为宗法封建君主制,一直延续到清末。这一时期我国周边区域的民族政权多半还实行的是奴隶制,有不少还处在原始氏族民主制阶段。
从1842年到1949年,自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中国近代史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开始,宗法封建君主制的政治制度逐步半殖民地化,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一时期中国实行的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政治制度。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确立了人民民主制度,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并通过自己的政权机关对敌人实行专政,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新的政治制度。
一、原始氏族社会的民主制。
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原始社会,大体可分为原始群居时代、母系氏族时代、父系氏族时代三个发展阶段。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组织形式不同,管理公共事务的方式也不一样。
原始群居时代靠渔猎和采摘植物果实为生,必须依靠集体力量来完成,首领不是由选举产生,也不是按照辈分排定,通常是经过激烈的体力搏斗,胜者成为首领,目的是能够较多地捕获猎物、保护本群体赖以生存的领地。
母系氏族公社是氏族社会前期的社会形态,大约开始于三四万年前,结束于五六千年前,相当于我国传说中的天皇、地皇、人皇到神农氏时期。
父系氏族公社是氏族社会后期的社会形态,是直接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而来的,距今五六千年前,相当于我国传说中的“五帝”时期。
氏族作为一种基本社会组织而长期存在,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氏族酋长或首领由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母系氏族公社是从有威望的母系家族的家长中选举产生,父系氏族公社则是从有威望的父系家族的家长中选举产生。酋长负责领导生产,管理生活,处理氏族对外关系。早期的氏族酋长没有强制力量,同一般氏族成员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重大事情都要由氏族议事会和民众大会讨论决定。到父系氏族公社时,酋长有一定的强制力,氏族议事会和民众大会不再让女人参加。氏族军事首领是由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随着战争日益频繁,军事首领权力越来越大,成为氏族贵族。氏族议事会由各家族家长(长老)组成,负责处理氏族内部事务和与其他氏族交往事务,母权制时期氏族内全体成年男女均可参加,父权制时期,则由全体成年男子组成,负责讨论和决定本氏族重大事情。在氏族公社晚期,这种决议方法逐渐流于形式,所起作用逐渐萎缩。
胞族是同一部落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氏族,为了一定共同目的结合而成的社会组织,担负着一定社会职能,由各氏族推举产生胞族长,负责调节氏族间纠纷,虽未形成管理机关,但有宗教、社会、军事管理职能,由胞族长、祭司组织实施,胞族长还参加各氏族的议事会和部落议事会。
部落是氏族组织的联合体,由若干氏族、胞族联合而成,部落内部存在着不同血缘关系,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领土以及共同的语言,规模大小由经济和人口所决定,部落酋长或首领由本部落议事会推选有威望的氏族首领担任,部落所有成年人都有权进行表决。部落酋长负责处理部落日常事务,召开部落议事会,实施议事会决定的事项,主持宗教祭祀和节日大典,对紧急事务有权进行应急处理。氏族公社晚期,部落酋长成为重要的氏族贵族,权力逐渐扩大。
部落联盟是由两个以上部落为了共同利益而结成的联合组织,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初期的部落联盟军事首领或酋长由选举产生,后来逐步演变为在氏族贵族内部产生。部落联盟酋领在不断发生的掠夺性战争中,获得了比其他显贵更多的奴隶和财富,使之地位更为巩固和加强,酋领出现空缺时,由联盟推选出他们的后继者,所谓的“禅让制”就是这一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但随着物质财富的增加,氏族内部的分化,“禅让制”被“世袭制”所替代。历史传说,禅让制兴于尧为联盟首领时期,尧让位于舜,舜让位于禹,禹让位伯益,而禹的儿子启依靠兵权袭位而开启了父死子继的权力“世袭制”。
据历史传说记载,中国古代部族有华夏集团、东夷集团、苗蛮集团,这三大集团生活在黄河和长江流域,时而互相争斗,时而和平共处,逐渐同化形成华夏部族,以后又演化为后来的汉族。部落联盟间长期而激烈的战争,促进了氏族制度瓦解和各部族集团之间的融合。自黄帝开始,历经颛顼、帝喾、尧、舜的所谓“五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的军事民主制时期。在战争中不断得到加强和改造的部落联盟管理机关,日益与民众脱离,形成了具有国家雏形的社会组织。
二、夏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
从目前的考古发现,夏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形成的国家,是奴隶主阶级建立和运用国家机器进行阶级统治的开端。这一制度,又称奴隶社会制度,历经商、西周三代,至公元前771年历时1300多年,在历史上称为“三代”时期。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以君主为核心的王权专制和以分封贵族为主的政体,是我国奴隶制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王自称是上天和祖宗授予统治权的人间代表,号称“天子”,也称“上天之子”,就是说权居高位的王是由上天选择的,是天帝的儿子,任何人都不能抗拒,而王权统治集团的大小官吏是奉天子之命、也是上天之命来管理民众的,是人民的衣食父母,作为子女的臣民不能违反父母之命的。王是以宗族长兼国家元首的身份实行统治,在强化宗法制的基础上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王还通过誓、诰、命、训、令等方式来行使权力,通过召、使、告、呼等形式来传达王的命令,在适当时候以“会”的方式召集贵族及诸侯来申明自己的意图,迫令和诱使诸侯按王的意志办事。
自夏以后,中国历史上开始了“家天下”统治,建立了王位继承制度。据《史记·夏本纪》所载,从夏启至桀,历经13代16王,有的是传子,有的是传弟,基本是以传子为主。商代自商汤灭夏桀以至纣王,历经17代31王,基本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周在王位继承上基本承袭商末制度,但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最主要的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在其后约3000年的时间内基本上被当作正统的定规。
夏商周三代官制虽有相异之处,但整个国家行政体制都是按王国和诸侯分为内外系统。中央(内服)行政体制设有辅政官员和机构,如西周初期,成王年幼继位,以周公为太傅,召公为太保,帮助周王履行统治职能。随着与周王宗亲关系的变化,重要辅臣也不断更换,西周中期出现了卿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构。夏商周三代设有政务官员和机构,如商代主要有宰、卿、尹、御事等政务官员。设有管教育文化宗教事务的官员和机构。如在教育方面,“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在文化方面,相传夏代设有“羲和”掌天地四时;商代的职官以司理、典册、册命为主,辅以贞、卜、史、巫觋;西周太史寮负责宗教文化及有关教育方面的事务。在宗教方面,三代均设有神职人员。在经济方面,都设有掌管生产事务的官员和机构。如夏代设有啬夫,负责农业生产和征收农业剩余生产物;商代设有小籍臣,管理农田耕种;西周设有司土(徒),专门管理农业生产。
夏商周三代还建立了地方(外服)行政体制,将原有以血缘关系来划分改变为按地区进行划分,按照一定行政区划进行管辖。夏代地方诸侯称为“君”、“伯”,更多的是称为“某某氏”。聚居在各地的部落首领仍属酋长性质。商代的地方诸侯是商王的“外服”,也就是在外之官,甲骨文中记载有侯35个、伯39个,还有子、男等爵称。西周初期采取分封诸侯制,周王室对诸侯控制较严,除规定对天子应尽藩屏义务之外,还规定诸侯必须对周王室纳贡、服役,所辖军队也要服从王室调遣,诸侯兼有地方长官性质。
夏商周三代还建立了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商代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宗族,基层行政区划称为“邑”,商王和诸侯都有“邑”,是商代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周的地方基本行政区划有国、都、邑三级以及邦鄙。国是国都,王和诸侯所在地;都是大邑,邑是居民点,也是一些贵族的封地,是诸侯分给近臣、贵族和有功士人的,相当小城镇或乡镇、乡村;邦鄙是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域。西周地方行政系统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的“乡制”。在王畿和都畿之外和边远地区实行的是“绥制”,后“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绥”,分别设有邻长、里胥、酂师、鄙正、县长和绥大夫。类似的地方基层网络在中国古代社会实行了2000多年之久,而且编制基本相同,只是名称有所变化。
夏商周三代还建立了一套适合奴隶制国家特点的培养、选拔、任免、爵命等级和退休养老等方面的官员管理制度。
夏商周三代在父系大家族的基础上,以宗法制度为主体,按照亲疏远近,从王国到诸侯国,按地区建立起层层政权机构,并划分明确等级,由大大小小的奴隶主世代相袭把持各级政权,这种宗法和等级制度长期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对我国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后代政治制度都有重大影响。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邑,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全国这一段,是我国历史上的春秋和战国时期。春秋时期,秦、晋、齐、楚、越等为首的大诸侯国相互兼并称霸,战争此起彼伏。到战国时期,形成楚、齐、燕、韩、赵、魏、秦七强并立的局面。最后由秦兼并六国,完成了中国历史上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早期长期分裂的大统一。
春秋战国是由以各诸侯国君为核心的专制和以贵族政治为主的政体结构,这个时期是向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和以官僚为辅佐的政体结构转变的时期。列国为适应对外战争和稳定国内局势需要,先后在不同程度上对本国行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变革,世卿世禄制逐渐遭到破坏,政自天子出变为政自诸侯出,而后又相继出现了政自大夫出、政自臣宰出的现象,形成了“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官僚制度。
这一时期,文武开始分职,齐、赵、魏、韩等国首先设立作为百官之长的相,同时又相继设立了将军之类为武官之首。文武分职使官僚制度得以迅速发展,可以起到相互制约和监督作用,有效防范和制止大臣揽权造成的对君主权力的威胁,也适应了当时政治和军事分工的需要,使文才武略各尽其能,既能保证君主有效控制整个统治机器,又可使文臣武将发挥自己特长,提高本国的威力和统治效能。
春秋战国时期,地方由采邑制逐渐变为郡县制,郡县设立最早和较普遍的是春秋初期的晋国和楚国。县是一级行政组织,由君主直接控制。春秋后期,晋国首先设立了郡,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虽然面积比县大,但地位比县低。战国时期,由于郡的面积大,在郡以下逐渐分置了若干县,形成郡统县的郡县制度。郡的长官称为“守”或“太守”,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军事长官。县的长官称“令”、“长”、“公”、“尹”、“大夫”、“啬夫”等。各诸侯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在县内还设有丞(主民政)、尉(主军事)、御史(主监察)、司寇(主刑罚)、司空(主土木工程)、司马(主军马)、官啬夫(主官吏任免)、仓啬夫(主粮食支储)、库啬夫(主钱帛杂物支储)、厩啬夫(主养殖)、皂啬夫(主仆役)、田啬夫(主收税)、苑啬夫(主苑囿)、发弩啬夫(主军械)等分管各方面事务的官吏,以及令史、佐、史等主管具体文案工作的“少吏”或“小吏”,一套比较完整的县级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分封制逐渐为郡县制所替代,宗法和礼法则采取更高的形式融入政治领域,成为统治者实行统治的重要工具。职官管理体制也发生较大变化,以文武分职为前提,以明确规定官员职位职责、职权范围、工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渐形成,以任免选拔、等级俸禄、符节玺印、考课奖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体制也逐步完善,为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打下了基础。
春秋战国政治体制的形成带来了社会的巨大变化,对中国历史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蛮、夷、戎、狄等周边部族大都加入中原逐鹿,形成了多民族统一的华夏民族。社会生产力也显著发展,其重要标志是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以及生产者生产经验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提高,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建设。土地所有制和赋役制度发生了变化,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生产经济和交纳租税、分担徭役的赋役形式逐渐占据主要地位。思想领域空前活跃,从春秋时期开始,士大夫阶层就出现了以管仲、子产、孔丘等为代表的为政治服务的法家和儒家思想,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对当时的文化发展和社会变革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四、秦汉时期的政治制度。
从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扫平六国,建立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统治的帝国,到公元220年东汉灭亡,秦汉400多年的历史构成了我国封建社会的初期阶段。这个时期建立了皇帝制度、中央行政体制、官僚体制等,在秦汉以后的2000年间,虽然代有变化,但基本没有突破这种体制格局。
秦汉时期建立了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融合天地神祇,集中突出皇权地位,保证皇帝高居国家机器之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并使之神化和物化。
秦汉两朝在中央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所谓三公,初指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西汉成、哀间(公元前32年—公元前2年)至东汉,三公改为太尉、司徒、司空,共同辅助皇帝决策。所谓九卿,即奉常(后改太常),掌宗庙礼仪文教;郎中令(后改光禄勋),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仪仗;廷尉(几度改为大理),掌司法;典客(后改大行令、大鸿炉),掌诸侯、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史(后改大农令、大司农),掌国家财政;少府,掌皇帝私人财政及山海池泽之税。这种制度形成了集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监察等于一体的官僚体制,以较严格的行政法规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政府各机构间既有细密的分工又有彼此间的协同,并且还有在一定程度上的制约机制。
汉代的中央官制从武帝时期发生了重要变化,建立了中央朝官尚书行政管理体制。东汉时尚书台正式成为国家政务的中枢机构,并从内廷中又发展出为皇帝处理政务的宦官组织,对当时政治产生了重大影响。
秦汉地方行政的郡县制也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机构的基本模式和原则。郡县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至秦统一全国而最后完成。汉承秦制,郡县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同时又大封功臣和同姓诸侯王,国与郡县并行,诸侯王掌治其国,呈半独立状态。经文、景、武帝的相继削藩,这些诸侯国的行政权被中央收回,国的组织和职能与郡县基本相同,故与郡合称为郡国,并把全国分成若干区域,划分为州、郡、县进行分级管理,形成了行政结构严密而层层管理的地方行政体制。州字的本义是“水中可居者”,是指古人择水边高地居住而形成的村落,后扩大为国邑的名称。郡是在春秋末期的晋国首先出现的,秦统一后,将全国划分为36郡,后又扩展到40余郡,东汉有郡国105个。县在春秋时地位比郡高,战国时则成为郡下的区划,秦确立郡统县制度后,县的地域区划相对稳定。西汉有县、道、侯国、邑1587个,东汉有1180个。
秦汉时期逐步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以征辟、察举为主要形式的选官制度和较严格的官吏任免制度。尽管这一制度有不少弊病,但基本满足了封建王朝对各类人才的需要,特别是选拔人才中的考试制度的确立,直接影响到隋唐时期科举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秦汉时期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由中央直接控制的垂直监察体系,由御史大夫、刺史、督邮和县令、廷掾,从上到下组成了一个监察网络,以及形成了经常性监察与定期巡视相结合的监察制,对加强中央集权和澄清吏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秦汉时期政治制度其他方面的内容,如皇帝专权制度,太子、后宫制度,外戚、宦官制度,中央集权与诸侯王分封制度,多级审核的司法管理制度,中央高度集权的军事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以及人事管理方面的赐爵、考课、秩俸、朝位、印绶、符节、车舆、冠服等制度,都被以后的封建皇朝所继承、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各类行政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秦汉统治者把官制纳入法律化轨道,同样有着深远积极影响。(https://www.daowen.com)
秦汉时期政治的大一统和民族大融合,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提供了有利条件。汉代人口最高达到12233062户、59594978口,垦田达到8270536顷,农业、手工业、商业都得到较快发展,造纸术、天文学、数学、医学、农学和机械制造等方面也都居当时世界前列,还相继产生了具有很高文学价值的汉赋、乐府、五言诗以及具有很高艺术价值的篆刻、雕塑、绘画和书法,并开通了丝绸之路,开辟了中西方文化交流的通道。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治制度。
在公元220年到公元581年,这300多年的历史中,除西晋王朝有过短暂统一外,基本处于分裂割据、战乱不断、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上升状态。这一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也因社会动荡不已、朝代更迭频繁而表现出头绪纷乱、不断变化的状态。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行政体制的最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的确立。秦汉时期的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和东汉初年的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已经丧失了实权,成为一种优礼大臣的虚荣。秦汉时期分理庶务的诸卿和东汉初年的“九卿”,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职权日益卑落而变成了闲职。辅佐皇帝决策和执行政务的实权,转移到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三省制的确立,为隋唐时期的封建宗法君主制的巩固和三省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体制的最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州郡政权的军事化。东汉末年,汉灵帝采纳刘焉的建议,改刺史为州牧,兼监军使者,是州郡军政混一的开端。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就与这一制度有关,因为州牧都既管民又管军,都有自己的地盘和军队。到魏晋以后,州郡更是拥兵自重,有州兵、郡兵而与中央军相区别。州刺史、郡太守带将军衔,同时以军将为都督,遍设于州郡,或负责督一州一郡,或负责督数州数郡,他们兼领刺史、太守,既领兵而握有军权,又理民事而握有行政权,造成了州郡政权的军事化,也成为战乱频仍、分裂割据、社会动乱的根源。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治制度的另一大特点是军事制度的变化。秦汉时期先后实行征兵制和募兵制。东汉末年,从曹操执掌朝政开始,逐渐被“士家制”所取代。所谓“土家制”就是将世代当兵之家集中居住,另立户籍,不与民户混杂,士家子孙必须世世代代当兵,以保证兵源,使这些民户成了兵户。到南北朝十六国北朝时期,西北方少数民族大举入主中原,多数实行“部落兵制”。无论是“士家制”,还是“部落兵制”,都属于世兵制的范围。尽管这一时期并未明令废止征兵制和募兵制,但它们仅仅成为世兵制补充兵源的一种手段或形式。
魏晋南北朝时期还是中国古代财政、监察、司法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时期。财政管理由主要服务于京师、宫廷的少府大司农制向度支体系转变,使财政管理在收入、保管、支出方面,逐步走向专业化、制度化,并且开始关注开源节流,并向流通领域、生产领域渗透,最后形成较为完整的全国性财政管理新体制。监察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监察权由分到合和监视举报制度的初步出现,监察权由御史、司隶校尉和尚书仆射、左丞逐步合并于御史台,形成了从上到下的监察体系和网络,并受集中统一的领导,这对以皇帝为核心的官僚政治体制的巩固,防止地方官员专权、独立,防止等级贵族世袭制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司法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封建法典的定型化,出现了律、令、格、式等分类法律,律文由疏简走向严密。“十恶”罪名的确定,“八议”、“官当”的入律,以及法律用语、概念的规范化,使中国封建法典进入了定型化新阶段,为法律步入科学的范畴和巩固封建统治者起到了重大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治制度还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表现在选拔官吏上,确立九品中正制,这种制度对巩固既得利益的土族统治十分有利,但因重门第、轻才德,也产生了很大弊端,是豪强大族势力膨胀在政治上的一种极端表现,也是门阀士族垄断仕途的一种恶劣手段,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是秦汉中央专制主义初级阶段向隋唐成熟阶段过渡的重要阶段,从政权体制、统治机构和规章法典等重要方面,都为隋唐统一王朝的兴旺发达准备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六、隋唐五代宋时期的政治制度。
隋代在继承北周统一中国北方的基础上,通过武力统一了全国,结束了数百年分裂割据的局面,把中国历史推进到一个新的时期,这是大功一件。继之而起的唐王朝,承袭隋制但惩治隋弊,在政治和经济上实行了一系列改革,不但使社会安定了下来,并使中国逐渐走向了自汉以后的又一个强盛。西汉曾出现“文景之治”,东汉曾出现“光武中兴”,唐时出现了“贞观盛世”。但在中唐时期却出现了“安史之乱”,后唐时期又出现了宦官专权、藩镇割据等情况,导致国家再度分裂,继而出现了梁、唐、晋、汉、周五代更替和吴、蜀等十国分裂割据的局面,到赵宋王朝的兴起,才基本统一,而北方和西北、东北地区仍处于割据状态,一直持续到元时才统一起来。
隋唐五代宋虽然在唐后期战乱不断,政权更迭也很快,但就政治体制来说,这一时期是中国宗法封建君主制的巩固时期,各项政治制度日臻完善。皇权制度比秦汉时期更趋复杂化,不仅通过皇帝生前上尊号,死后加谥号、庙号,以及封禅、祭祀、宗庙、陵寝与舆服等制度的健全,来加强皇权至高无上的神圣性,而且还通过都城和宫室的规制、宫廷组织的系统化、东宫制度的定型化等手段来加强皇家的特权地位和皇位继承的不可转让性,从而使秦始皇创立的皇权制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这一时期的中央决策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主要是厘定了三省机构,确立内史(中书)掌出令、门下掌赏罚、尚书掌执行的三省分立体制,其三省长官并列为宰相。唐朝后期及五代、北宋前期,三省制又演变为使职差遣使。隋唐时期,三省长官加有“参预朝政”、“参议得失”、“参知政事”、“参知机务”等名目的官衔,形成了一个以皇帝为中心的决策集团,在皇帝的直接指挥下,通过制定和颁布各种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令,来指挥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隋唐五代宋时期的中央行政体制的最突出特点,是确立了尚书省为全国政务中枢,尚书省六部为政令机关,九寺五监为事务机关,分别接受尚书六部的政令而运转。
这一时期,地方行政体制的最重要变化是在唐后期建立了道州县三级制。道,在唐初是或作行台省统领的区域,或作行军线路,或作监察区,或作军事防御区域出现的。前两种道在唐初以后不久就废弃了,后两种道作为监察区的道和作为军事防御区域的道,各自划分,不相统属,造成监察权与军权分离,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中唐以后,作为监察区的道与作为军事防御区域的道相融合,军政长官合一,形成了“藩镇”,这时的道就变成了行政实体,成为介于中央与州郡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地方行政体制也由州县二级制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
隋唐五代宋时期的司法制度较之前代也有较大发展,在刑制方面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车裂等酷刑,确定笞、杖、徒、流、死新的五刑制。这一刑罚制度为其后的各代封建王朝所沿用。同时,对危害封建统治最严重的“十恶”,以及贵族、官僚等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八议”,都比前代有更细密的规定。《唐律》条文精简,量刑适中,对后世或域外都有深远影响。在司法机关的设置方面,大理寺属于法院性质,专掌审判;刑部为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为监察机关而兼具司法职能。三者各有专职,且互相配合,也相互监督,有时也相互掣肘。三大机关的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称为“三司推事”。明清时代的“三法司会审”及“九卿会审”都是这一制度的沿用与发展。
隋唐五代宋时期在人事制度管理方面,最大变化,也是最大成就就是科举考试制度的创立与完善。这是一种士人自愿向官府报名,经过分科考试,依据成绩从中选拔人才,通过科举取仕的新的选官制度。这种制度采用分科考试以选拔人才,通过考试竞争而登上政治舞台。这一制度较此前的豪门推举制度是很大进步,为士人做官开通了道路。这一制度不但得到士人拥护,更扩大和巩固了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
隋唐五代宋时期的军事制度、监察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也都发生了较前代不同的新变化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隋唐五代宋共经历698年,这一时期的政治演变,对后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都有着重大影响。唐代全盛时成为当时世界疆域最辽阔的大帝国,各民族之间交往频繁,推动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这个时期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农业、手工业已经相当发达,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和城市、集市的繁荣。这一时期的科学文化进步堪称我国古代历史上的黄金时代,发明了印刷术、指南针、火药等,唐诗宋词和敦煌艺术更使中国的文学艺术生发出璀璨耀眼的光辉。
七、西夏辽金元的政治制度。
西夏存在时间190年(公元1038—1227年),如果从其“虽未称国而王其土”的拓跋思恭建立夏州政权算起,则历时347年(公元881—1227年)。辽存在时间为210年(公元916—1125年),如果从耶律阿保机任八部首领开始到西辽灭亡,则历时305年(公元907—1211年)。金存在时间为120年(公元1115—1234年)。元存在时间为98年(公元1211—1368年),如果从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政权开始至元顺帝北逃取消国号,则历时197年(公元1206—1402年)。夏、辽、金、元是我国北方四个少数民族相继建立起来的政权,既保留了本民族所具有的传统文化和制度特点,又大力吸收各民族尤其是汉民族的传统文化和制度特点,将中国历史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西夏是党项羌建立的国家,与辽、宋鼎足而立,自元昊称帝起共传10帝,政治制度除了残存一些本民族的历史痕迹与习俗的印记外,基本上是效法唐、宋中原封建王朝的政治制度。
辽建都西辽河上游的上京,在西、东、南三个不同的地域,聚居着不同民族,实行着不同的政治制度。以上京为中心的契丹旧地和西北各游牧部落,沿袭部族社会的政治制度;东部地区在灭渤海之后,基本维持原渤海的封建政治制度;南部燕云十六州则实行汉族传统的封建政治制度。三种不同的政治制度统一于辽王朝,具有浓厚的契丹族民族特色,如实行斡鲁朵制度、头下(投下)制度、捺钵(行在)制度等。辽朝皇帝对于契丹等游牧民来讲,拥有可汗的权威,对于渤海人与汉人来说,又行使皇权,集双重身份于一体。中央行政体制因契丹以东向为尚,皇帝宫帐坐西向东,官员分列宫帐两侧,于是形成北、南两大职官系统,分别隶于北、南枢密院;北面官管理契丹政事,南面官管理汉人事务;北面官系统采用传统的契丹部族官制,南面官系统采用唐制,有三省六部之设。地方行政体制分成三种类型;契丹旧地及北方游牧民族地区实行部族制;灭渤海以后,在原渤海地区实行原有地方官制;得燕云十六州汉人地区后,则沿用后唐旧制。辽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北面官主要是通过契丹族传统的世选加补充,南面官主要是通过科举来选任。
金代自完颜阿骨打建国(公元1115年)至海陵王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中央行政制度共发生过三次大的变化。第一次是阿骨打建国,把原有部落联盟机关改造为国家机构,在进入辽代原统治区和中原地区后,又沿袭辽南北面官制度,形成三省制度,本朝制度和汉官制度并存。第二次是熙宗天会十三年(公元1135年)改革官制,全面采用汉官制度,在中央设立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三省之下新建或完善了一些机构,设六部、御史台、都元帅府、大宗正府、宣徽院、国史院、翰林院、殿前司、劝农司、太常寺、秘书省等,制定了选举、考核、俸禄、封爵等一些相应制度。第三次是海陵王正隆元年改官制,废除中书、门下二省,确立尚书一省为皇帝控制下的唯一最高辅政机构,使政令统一于朝廷。
元代中央行政主要分为四个系统,即管理政务的中书省,管理军事的枢密院,管理监察的御史台,管理宗教和吐蕃事务的宣政院,这四个系统互不统属,依照自己所管辖范围选官,直接对皇帝负责。元代大都周围一带称为“腹里”,直属中央的中书省管辖,以及吐蕃和诸王封地由宣政院管辖之外,还在全国设立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云南、岭北、征东等11个行省,以实现对辽阔疆土的管辖。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路统属于行省,设有总管府,还有学校、司狱司、织染局、制造局、录事司等分管各项专门事务的部门。府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为主要长官,又有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犊等官吏分管各种具体事务。州设达鲁花赤、州尹或知州为主要长官,其他如府制。县设达鲁花赤、县尹、丞、簿、尉、典史等主要官员,典史专主刑狱。夏辽金元这些少数民族政权虽然首先依靠本族人,但也尽可能做到因俗而治,吸收当时比较先进的汉族文明,乃至改变落后的传统习俗,使原来处于落后状况的民族迅速向先进转化。元代既有本民族固有的政治治理形式,又兼容其他民族的政治治理形式,在很大程度上继承发展了汉、唐、宋的政治制度,对明清的政制和政策有着很深远的影响。
八、明清时期的政治制度。
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11年)两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出现的两个朝代,共存在过500多年。这两个朝代都有过自己繁荣昌盛的时期,史称“洪宣盛世”和“康雍乾盛世”,在经济社会和文教学术等方面都有过较大的发展。这两个朝代的统治者都曾一再加强和调整自己的国家机器,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法令法典,以加强对社会的管理。
明驱元而立。明初在中央朝廷设置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三大系统,保留了三大府分理行政、军事、监察事务的制度。三大府在主管工作范围内拥有较独立的职权,其中尤以中书省权力最重,直接领导从原来的钱谷、礼仪、刑名、营造四部发展而来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的行政部门。因宰相胡惟庸位高权重,结党营私,被朱元璋诛杀,并同时诛杀了大批官吏。胡惟庸案后,为加强皇权而防止重臣集权专政,朱元璋就撤销中书省,废除宰相制,使六部各不相属而直隶于皇帝。明初地方行政体制,沿袭元朝行中书省制度,设置行中书省,或中书分省,统率一省大政,其职权亦很重。为防止地方官坐大自重,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将全国各行省一律改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行省制度,在省一级由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掌管行政、监察司法、军事的“三司制度”,实际上是将一省的地方军政权力一分为三,一省之内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或官员可以单独裁断全局性的大政。遇有重大问题,要由“三司”议奏,听候皇帝批办。明朝对边疆地区的管理,从以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管理当地事务的“土司制度”,逐步发展到“土流合治”、“改土归流”,朝廷派官去进行管理,大大加强了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促进了边疆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进步。
清朝是以满族为主由东北进入中原而进行统治的朝代,前身是建州女真族,最早居住在长白山和松花江上游,以渔猎为生。以后在明朝经济和文化影响下,逐渐定居,发展了农业生产,并迅速扩展军政力量。明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努尔哈赤就开始使用不同颜色的旗帜作为辖下各牛录的标志,最早分别定为黄、白、红、蓝四色,也称为四旗。万历四十三年(公元1615年),努尔哈赤以初设的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旗,再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称八旗。八旗不仅是一种区分队伍的标志,而且成为满族内部具有比较严密制度的军事政治社会联合组织。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皇太极将后金的国号改为大清,改元崇德,登基称帝。清太宗皇太极早在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便仿照明朝制度设置六部,规定在吏、户、礼、兵、刑五部各设承政4人为部的首长。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将六部的领导人仿照明制改称为尚书、侍郎,但当时六部的尚书一律只任用满人,汉人只能任侍郎。顺治五年(公元1648年)决定在工部内各设满、汉尚书各1人,满、汉侍郎各1人。由于清以少数民族居全国统治地位,故满、汉文都是公用文书的通用文字,六部中亦因此均设有清档房、笔帖式(管翻译满、汉文字)等机构和人员。清朝省一级采取总督、巡抚统领省政制度,总督是兼管两省或三省事务的高级地方官,“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巡抚是负责一省全面领导工作的首长,“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是名正言顺的地方大吏。清代的督、抚沿袭明代旧制,都带有右都御史或右副都御史的兼衔,在军务地区,有时还带兵部尚书、右侍郎的兼衔,在水利重要地区也有加工部衔的,在一定限度内可以行使监察官吏和指挥军务的职权。
明清两代在省以下,一般的地方管理机关分为两级:第一级是府,长官是知府;第二级是县,长官是知县。清代军制是从八旗制度发展而来,以旗作为军事编制单位,满洲八旗是清代军事力量的核心,蒙古和汉军八旗始终处于附庸地位。在满洲八旗中,又以正黄、正白、镶黄为上三旗,地位在其他五旗之上。清自入关以后,正规军有两种,一种是原有的满、蒙、汉八旗兵;另一种是绿营兵。绿营后主要是由汉人组成的军队,地位低于八旗兵,但清朝后期,八旗兵已无战斗力,军事斗争主要依靠绿营兵。八旗兵又分为“禁旅八旗”和“驻防八旗”。明清两代所采取的行政、军事、法律、监察、人事、财政、文教等制度,巩固和加强了地主阶级的统治,有力地推进了封建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
九、晚清时期的政治制度。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内外矛盾重重,清王朝为维护其统治,被迫对官制和国家机关进行一些调整和改革。改革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到戊戌变法失败,主要是设立一些对外机构。1861年,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作为清政府的外事机构,负责办理对外交涉、通商事务,凡与外国有关的铁路、电报、关税、学校等方面事务,均由其管辖。之后清政府又设立南洋、北洋通商事务大臣,光绪十一年九月(1885年10月),设立总理海军事务衙门,统一海军指挥权。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1898年6月11日),光绪皇帝宣布变法维新,至八月初六(9月21日)慈禧发动政变的103天里,光绪曾下令成立农工商总局、矿务铁路总局、邮政局、京师大学堂等新机构,撤销詹事府、通政司、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大理寺等冗闲机构。慈禧政变发生后,一切新政被废除,被撤销机构又全部恢复。
第二阶段从1901年清王朝下谕更张法令、变通政治,设立督办政务处至清王朝覆灭,以变法和预备立宪名义进行了一些改革。光绪二十七年六月(1901年7月),在与外国侵略者议和期间,清政府按侵略者意见,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光绪二十八年正月(1902年3月)裁撤詹事府和通政司两衙门。继设外务部之后,光绪二十九年七月(1903年9月)增设商部。光绪三十一年九月(1905年10月),设立巡警部,内设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等5司。光绪三十二年七月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随后派要员裁定中央官制,对中央机关进行调整。内阁、军机处照旧,各部院调整为外务部、吏部、民政部(巡警部改),度支部(户部改,财政、税务两处并入),礼部(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陆军部(兵部改,练兵处、太仆寺并入),法部(刑部改),农工商部(工部并入商部),邮传部(新设,专管轮船、铁路、电线、邮政方面的工作),理藩部(理藩院改)。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司审判。宗人府、翰林院、钦天监、銮仪卫、太医院、各旗营、侍卫处、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仓场衙门,均保留不变。光绪三十三年五月(1907年7月),清政府又改革地方官制,决定在东三省先行开办,主要是各省在督抚下设布政司、提学司和提法司(提刑按察司改),劝业道和巡警道(两道均为新设)。光绪三十二年九月(1906年11月),增设资政院,设秘书厅,在秘书长领导下掌管文牍、会计、会议记录及一切庶务工作。光绪三十三年九月(1907年10月),各省督抚在省会设谘议局,宣统元年九月(1910年10月)各省谘议局(除新疆缓办外)均开局议事。宣统三年四月(1911年5月)成立责任内阁,任命庆亲王奕劻为内阁总理大臣,大学士那桐、徐世昌为协理大臣,同时还任命外务、民政、度支、学务、陆军、海军、司法、农工商、邮传、理藩等10个部的大臣。为了防止责任内阁权重,宣统三年四月十日(1911年5月8日),清廷设立弼德院,作为与内阁相对峙的机关,是皇帝亲临顾问国务的地方。宣统三年四月十日(1911年5月8日),在军谘处基础上设立军谘府,具有总参谋部性质,办事机构计五厅二局。同年六月(1911年7月),清政府还将礼部改为典礼院。同年八月(10月),将盐政处改为盐政院,由度支大臣兼任盐政大臣。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还不断改革官制,企图借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来装饰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以维护其政治统治,但都没能改变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灭亡的命运。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
十、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1912年—1949年,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复杂多变,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统治和中国国民党统治三个时期,实行过总统制、责任内阁制、君主制、执政制、大元帅制、委员会制、五院制等各种政体,但并未改变专制统治的实质。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年1—4月),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按照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建立起以美国总统制为模式的、不完全的三权分立体制,但基本上没能发挥作用,便宣告流产。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1912年4月—1928年6月),政治制度由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逐步向封建军阀制度演变,其体制演变可分为3个小阶段。第一阶段,1912年4月—1916年6月是北洋军阀专制制度确立的时期,由总统制改行责任内阁制;第二阶段,1916年6月—1924年11月是北洋政府保留责任内阁制之名、行封建军阀专制之实阶段,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名存实亡;第三阶段,1924年12月—1928年6月是北洋政府取消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形式,实行军事独裁阶段。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1925年7月—1949年9月),分为早期国民政府与五院制国民政府两大阶段。第一阶段,1925年7月—1928年10月是早期国民政府阶段,中国国民党称这一时期为军政时期,起源于孙中山在广州建立的南方政权,国民政府实行委员合议制,由国民政府委员会负实际责任,委员会下设政府各部。第二阶段,1928年10月—1948年5月,国民政府依照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试行的五院制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党称这一时期为训政时期,五院制由国民党实行一党专制,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简称中政会)控制国民政府。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结束了中国国民党对中国大陆的统治。
从以上这些我国自夏代建立奴隶制社会国家体制以来,到封建社会制度的终结和短暂的封建、买办、官僚资产政治制度的完结,历经四千多年,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变化,可以看出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国家其政治制度的地域政治经济文化特色和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每个朝代的政治制度都有所不同,但也都不是也不能另起炉灶,新搞一套,也都是在原有政治制度基础上的继承、发展、完善或改造。因为另起炉灶就难以实施符合实际的社会治理。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代接着一代,代际相续的,管理人的社会制度也都是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包括满清后期到短暂的中华民国时期,虽大量吸收西方政治制度,但多不适用或根本不能用,到最后以失败而告终。有的仿照西方制度只是有了概念,提出了名堂,尚未真正理事,就很快夭折了;有的立了规矩,设了衙门,也召开了各种会议,但为时不长就难以为继,而很快流产。政治制度的民族文化特色是浓厚的,这也是人类历史发展而形成的,属于社会运动的规律性特征。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离不开其生存的土壤和其历史文化,完全移植、照抄照搬和凭空设想都是行不通的,古今中外皆是如此,概莫能外。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在中华大地上产生的,继承了中华政治文化中的优秀特质,吸收了世界上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先进政治文化,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文化和政治理念,形成了独特的符合中国发展实际和历史进步要求的政治体制,显示了极大的优越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辩证法、革命性、先进性、公正性、民主性在这一政治体制中得以充分体现;中华传统优秀政治文化中的天下为公、世界大同,以人为本、安民富民,厚德载物、博施众利,坚忍不拔、自强不息,为政以德、政者公中,仁者爱人,讲信修睦,以德育人、以诚待人,协和万邦、互利共存,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治不忘危、居安思危,清廉为政、勤勉奉公,力戒奢华、俭约自守,集思广益、群策群力,脚踏实地、实事求是,革故鼎新、与时俱进,依法治国、礼法兼行,道法自然、顺天应人,万物和谐、共生共荣,等等,这些思想文化都在政治治理和体制的构建中充分显示出来,并发挥了积极而有利的作用。
可以说,经过几千年风雨洗礼的中华政治文化,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生产与生活、物质与精神、个体与集体、自主与他助、民族与民族、宗教与宗教、国家与国家、现实与未来等等关系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蕴含宝贵价值与智慧的思想理念。诸如:万物和合一体、和而不同的思想,重视集体、克己奉公的思想,克勤克俭、自立自强的思想,德法并用、标本兼治的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诚敬为本、互尊互敬的思想,亲仁善邻、和平共处的思想,开放包容、互学互鉴的思想,等等,至今都还在政治治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生发出灿烂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