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6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 题
第三章 组织开展
第四章 报告和审议
第五章 研究处理和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和其他法律实施主体落实法律责任,保证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紧扣法律规定、突出法律责任开展执法检查,逐条对照检查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法律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执行效果。
第三条 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现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典型问题。
第四条 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群众来信,对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由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章 选 题
第五条 办公厅每年9月征集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有关部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https://www.daowen.com)
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应当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议题建议包括计划检查的法律、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执法检查的重点和时间安排等。
第六条 执法检查的议题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稿,报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由秘书长提请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
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后,执法检查项目需要调整的,由秘书长提请委员长会议决定。
第三章 组织开展
第七条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经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后,办公厅统筹协调执法检查地点、时间,避免地点重复、时间集中。
第八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前期调研等方式,了解法律实施的基本情况,研究确定执法检查重点。
第九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执法检查方案,由办公厅报请常委会领导同志审定,通知各有关方面开展工作。
执法检查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指导思想;
(2)目的和要求;
(3)重点内容;
(4)人员组成;
(5)地点和时间;
(6)方法和步骤;
(7)纪律和作风要求。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担任。
赴地方开展执法检查时,可以分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可以邀请“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赴地方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召开座谈会;
(2)实地检查;
(3)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或课题研究;
(4)查阅有关材料;
(5)问卷调查;
(6)其他方式。
执法检查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线上远程互动、大数据统计分析等信息技术。
第十三条 赴地方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应当结合法律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抽查和暗访。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者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按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委托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注重实效,坚决反对“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六条 办公厅负责执法检查的新闻报道工作,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章 报告和审议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负责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报请执法检查组组长审定。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2)法律实施的情况;
(3)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4)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或作出解释的建议;
(5)改进法律实施工作的建议;
(6)其他内容。
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附参考材料,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立法后评估报告等,作为执法检查报告的附件。
第十八条 赴地方开展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可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分报告,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向委员长会议汇报执法检查报告稿。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
常委会召开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可以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第五章 研究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函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一委两院”后加强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按要求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收到“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后,将该报告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或意见,该审议意见或意见连同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对“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开展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履行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后,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