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 报告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56件,其中25件要求制定法律11项,30件要求修改法律11项,1件要求开展执法检查1项。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栗战书委员长高质量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代表工作计划有关要求,扎实做好议案办理各环节工作,进一步提高议案审议质量。一是加强与代表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代表对议案办理的意见建议,邀请重点联系的基层代表参加调研座谈,提高代表满意度。二是加强与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函请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就有关议案提出处理意见。对代表多次提出但有关部门尚未形成共识的议案,采取召开座谈会、电话沟通等方式深入交换意见,努力增进共识。三是将代表议案作为修改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积极吸收采纳代表意见建议。28件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件议案提出的立法和监督项目,我委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计划。2021年9月13日,我委召开第18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逐件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28件议案提出的8项立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或者立法规划

1.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10件

2.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6件

3.关于修改律师法的议案5件

4.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2件

5.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议案1件

6.关于修改监狱法的议案1件

7.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2件

8.关于制定看守所法的议案1件

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和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4项立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法、仲裁法,制定看守所法等7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抓紧起草工作,力争如期完成立法任务。

二、20件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和1项监督,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计划或者立法规划

9.关于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议案11件

10.关于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议案2件

11.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法的议案2件

12.关于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法的议案2件

13.关于修改人民调解法的议案1件

14.关于修改户口登记条例的议案1件

上述6项立法,确有必要且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开展相关工作,为下一步工作打下较好基础,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或者立法规划。

15.关于开展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行政诉讼法先后于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为了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检查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

三、5件议案提出的5项立法,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建议及时总结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后,再研究制定专门法律问题

16.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1件

17.关于制定人民监督员法的议案1件

18.关于制定保安法的议案1件

19.关于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法的议案1件

20.关于制定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法的议案1件

上述5项立法,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在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总结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对制定专门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

四、3件议案提出的3项立法,主要属于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有关方面已经或者正在采取措施加强法律实施工作

21.关于修改监察法的议案1件

22.关于修改人民陪审员法的议案1件

23.关于修改枪支管理法的议案1件

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主要是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为了推动有关法律落地见效,有关方面已经或者正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积极推动解决法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待有关配套规定出台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研究修改法律问题。

上述56件议案的主要内容及具体审议意见,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56件,其中25件要求制定法律11项,30件要求修改法律11项,1件要求开展执法检查1项。2021年9月13日,我委召开第18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逐件审议,意见如下。

一、28件议案提出的8项立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或者立法规划

1.郑玉晓、刘小权、杜彦良、欧阳赏莲、陈爱莲、吕惊雷、陈建银、郝旭、俞学文、方燕等302名代表提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10件(第100、131、137、157、193、286、288、290、291、414号)。议案提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条款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关于自动驾驶责任认定、儿童安全座椅配备等规定;加大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加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监督;细化交通事故处理调解程序;明确交强险赔付规则等。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安部表示,目前已经形成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代表提出的多数意见已经在草案稿中得到体现。

2021年4月,我委工作机构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工作情况进行座谈交流。建议公安部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加快立法工作进程,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陈靖、张艳、陈玮、周文涛、赵皖平等183名代表提出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6件(第6、56、89、115、151、284号)。议案提出,随着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治安管理处罚法亟需修改完善。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未成年人治安管理处罚年龄;降低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的处罚幅度;提高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增加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银行卡、手机卡等实名制信用凭证,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虐杀动物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相应条款;完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等;明确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条款的法律衔接等。

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司法部表示,前期已就公安部送审稿广泛征求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目前已形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并经司法部部务会讨论通过,拟与有关单位进一步沟通协调后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对于代表提出的多数意见,修订草案已有相关处理方案,将在法律修订过程中进一步研究采纳代表意见和建议。

我委认真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司法部就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论证,抓紧完成起草工作,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才华、马玉红、陈树波、曾丽、买世蕊等156位代表提出修改律师法的议案5件(第43、205、237、285、368号)。议案提出,律师法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律师行业发展需要。建议对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组织形式、专职管理合伙人和特别合伙人制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律师调解、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规范和纳税标准、律师事务所基层组织建设、设立中国律师节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修改律师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司法部表示,已经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律师法修改草案稿。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很多建议都具有建设性,将在下一步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

我委赞同司法部意见,将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司法部,推动律师法修改相关议案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吴列进、聂鹏举等66名代表提出修改仲裁法的议案2件(第29、207号)。议案提出,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应当尽快修订仲裁法。建议完善设立中国仲裁协会的规定,完善国际商事仲裁特别是投资仲裁内容,增加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内容,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与民法典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因民事诉讼法多次修改,条文序号发生变化,仲裁法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发生错位,建议予以修改。

修改仲裁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司法部表示,仲裁法修改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并列入司法部“中国仲裁2022方案”重点任务。在前期调研、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仲裁法修改草案初稿,将进一步征求各有关部门、仲裁机构意见建议,积极稳步推进修改工作。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很有针对性,将在修改过程中重点研究,统筹考虑。

我委通过答复草案征求意见稿、参加座谈等方式,对仲裁法修改草案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下一步,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部,推动仲裁法修改相关议案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陈林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议案1件(第289号)。议案提出,公安机关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行业漏洞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预警通报,对解决区域型社会治安问题、弥补行业监管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具有积极作用。建议修改人民警察法,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可督促落实,明确“公安建议”与检察建议等具有同等效力。

修改人民警察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安部表示,根据宪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具有法律监督职权。公安机关向其他行政机关预警通报、提出建议应属于提醒、警示,不具有强制性,可采取完善相关通报建议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堵塞监管漏洞。

我委赞同公安部意见,将密切关注立法进程,提前介入,在法律修订过程中认真研究代表所提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抓紧立法工作。

6.魏春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监狱法的议案1件(第189号)。议案提出,现行监狱法不能满足新时期刑罚执行工作需要。建议修改监狱法,进一步规范立法语言,细化监狱经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罪犯死亡处理等内容,增加监狱分类分级、狱务公开、心理咨询、医疗保障、外国籍罪犯管理、特赦等内容。

修改监狱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表示,目前已经形成监狱法(修订草案稿),并广泛征求意见,赴地方进行专题调研。代表提出的许多建议在修订草案稿中已有所体现,将继续深入研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监狱法修订工作中认真吸收采纳。

我委将积极推动监狱法修改工作,及时掌握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在起草中认真研究代表所提建议,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王景武、史贵禄等65名代表提出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2件(第91、411号)。议案建议加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进一步理顺执行体制,明确规定民事强制执行的实体与程序规范,被执行人基本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吸收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有益成果,充实完善失信惩戒相关规定,协调解决重复查封问题等。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目前已经形成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明确了我国执行体制,对民事强制执行的实体与程序规范、被执行人基本权益保护、制裁惩戒措施、重复查封、执行信息化建设等问题均作出了规定。将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委赞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制定强制执行法是审议中最为集中的意见之一。为推动强制执行立法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多次参加立法调研、座谈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吸纳议案所提建议,抓紧起草工作。

8.才华等37名代表提出制定看守所法的议案1件(第58号)。议案提出,现行看守所条例及实施办法(试行)法律位阶较低,功能定位不明确,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缺乏衔接。建议尽快制定看守所法,明确看守所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职能定位,强化职能中立性;更加突出保障人权,增加经费预算,保障被监管人员生活、学习、医疗等权利;保障被羁押人员诉讼权利和律师合法权益;明确检察监督方式和内容,强化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

制定看守所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安部、司法部表示,目前正就看守所管理体制问题进行研究。待看守所管理体制明确后,将结合代表意见建议,进一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快研究制定看守所法。

我委将认真研究代表所提意见,积极参与立法中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论证,推动相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及早完成立法任务。

二、20件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和1项监督,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计划或者立法规划

9.海南代表团、云南代表团和符宇航、杨小天、袁友方、党永富、印萍、张本才、薛江武、李秀香、买世蕊等279名代表提出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议案11件(第7、26、57、113、114、141、190、232、292、365、367号)。议案提出,目前检察公益诉讼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分散,阻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议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促进法律衔接和法治统一;规定案件范围,明确案件管辖、诉讼程序、保全措施、举证规则、证明标准、责任承担及法律适用,强化调查核实权等;完善检察建议办理机制,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起诉顺位、生态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意义重大。2021年6月15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立法要求;安全生产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单行法均设立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此外,通过办理议案、建议、提案,制定司法解释等工作,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立法研究,积极推进公益诉讼专门立法。

我委认为,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确有必要。我们将持续关注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积极推动在单行法中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方面继续开展立法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或立法规划。

10.李宗胜、肖胜方等62名代表提出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议案2件(第53、90号)。议案提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需总结梳理普法经验,将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化。建议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法治宣传教育主体、对象、形式和内容以及法治文化建设、法律责任等。

司法部表示,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全民普法工作开展35年以来,积累了许多有效经验,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制定了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目前正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委《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研究起草思路。

我委认为,研究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已写入“八五”普法决议,我委已就法治宣传教育立法与司法部进行沟通。下一步,将按照《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重要举措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立法进程。

11.鲍守坤、方燕等61名代表提出制定司法鉴定法的议案2件(第140、412号)。议案提出,当前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存在管理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鉴定质量不高、收费不合理、标准不统一、委托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制定司法鉴定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规范各类别司法鉴定活动;规定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职能配置、执业分类、鉴定标准、鉴定程序、监督管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法律责任等。

司法部表示,制定司法鉴定法符合当前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将继续深入开展立法研究,积极吸收代表建议,并加强立法协调,加快推进司法鉴定立法。

我委认为,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将继续加强与司法部联系,深入了解司法鉴定工作现状,积极推动立法进程。

12.洪波、张淑芬等62名代表提出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法的议案2件(第44、139号)。议案提出,我国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警务辅助人员规模逐渐增大,但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不足,难以适应法治化建设和现代警务改革要求。建议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法,健全管理机制,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职业保障、法律责任等。

公安部表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是党中央部署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目前,各地均已在省级层面出台辅警管理规范性文件,部分地区已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一些地区也已将其列入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公安部将积极争取有关立法部门支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力争在省级层面实现辅警管理立法全覆盖。同时,认真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做法,适时推动国家层面立法。

我委赞同公安部意见。2020年,我委在开展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项调研工作中高度关注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问题,并在向常委会提交的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目前,各地普遍在积极探索开展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立法,为适时进行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建议在继续推进各地探索性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适时将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立法工作计划。

13.何良军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人民调解法的议案1件(第283号)。议案提出,人民调解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要求,建议修改。增加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内容,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期、组织形式、工作经费来源、纠纷受理范围等内容,做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

司法部表示,近年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拓展。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已普遍建立,消费、旅游保险、互联网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不断完善。代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符合实际和工作需要,将认真研究,积极推动,切实做好工作。

我委认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是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议司法部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14.云南代表团提出修改户口登记条例的议案1件(第28号)。议案提出,户口登记条例制定年代较早,很多内容已不适应户口登记工作实际,亟需修改。建议调整完善立法目的,研究各类经济社会制度安排与户口脱钩问题,研究建立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公安部表示,从2018年起,该部一直将修订户口登记条例作为公安部“重点开展调研项目”。目前,该部已经成立修订工作专班,启动法律修订工作。下一步,将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改革基础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法律修订工作。

我委认为,户口登记条例自195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后,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该条例为主要依据的现行户籍制度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快立法进程,及早启动修改户口登记条例或者制定有关新的法律。我委将密切与公安部的联系,加强立法调研,共同推动完善户籍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15.聂鹏举等30名代表提出开展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工作的议案1件(第464号)。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工作,全面了解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法院依法审判和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推动行政诉讼法更好贯彻落实。

我委认为,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行立案登记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案件可以跨区域管辖等。2017年再次修改,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全面了解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

三、5件议案提出的5项立法,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建议及时总结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后,再研究制定专门法律问题

16.贾宇等31名代表提出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1件(第191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法律监督规范存在“体系散乱”问题,相关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建议制定法律监督法,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措施手段等,形成完备、具体的法律监督体系,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手段、措施、程序等有基本法律依据,但规定比较分散,有的不够明确、具体,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仍有欠缺,需要制定系统规范法律监督行为的专门法律来加以统筹、整合。将继续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建立完备的法律监督制度提供更多的实践基础和理论依据。

我委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监督程序在多部法律中均有规定。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加强队伍建设和组织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制定法律监督法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

17.曹永鸣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人民监督员法的议案1件(第206号)。议案提出,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缺少法律规范,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监督范围过窄、监督效果较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制定人民监督员法,调整人民监督员选拔比例、扩大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效力、增加考核规范、赋予检察介入提议权等,以便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表示,代表的建议对于推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积极意义。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内容已经写入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强化监督效力、扩大监督范围、赋予检察介入提议权等建议,在201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中已经有所体现。关于调整选拔比例、增加考核规范等建议,将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积极采纳。下一步,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促进人民监督员发挥更大作用。

我委认为,代表所提多数建议已通过修改法律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吸收采纳,将进一步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平稳健康发展。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继续关注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在修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时认真研究采纳,并对制定专门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加强研究论证。

18.李勇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保安法的议案1件(第366号)。议案提出,当前的保安行业存在保安服务市场不规范、监管体制不适应、创新服务不够等问题。建议制定保安法,确定保安的法律定位与法律责任,明确保安从业人员资质、从业单位、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机关职责,保障保安从业人员权益等。

公安部表示,目前正在组织修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形成修订草案,拟于近期报批。下一步将全力推动条例修订工作,从行政层面解决现行规范的滞后问题。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就制定保安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全面深入论证。

我委赞同公安部意见,建议在修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时对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充分考虑、积极采纳,待修订后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出台并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19.韦朝晖等31名代表提出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法的议案1件(第369号)。议案提出,为适应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满足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服务需求,强化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解决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瓶颈问题,建议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法,整合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立法任务和基本原则,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义、组织机构、内容范围、保障激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司法部表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定专门的公共法律服务法,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法治轨道,对于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将认真研究代表的意见建议,总结地方做法,强化论证,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立法。

我委认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目前已有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法需要研究清楚调整范围,处理好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建议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论证。

20.张海波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61号)。议案提出,当前法官保障有关规定散见于法官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多为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和刚性,法官保障难以有效落实。建议制定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法,明确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具体内容,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建立风险预警评估、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对危害行为处罚力度等,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和人身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代表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制定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法意义重大。关于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拟于今年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相关规定;关于建立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将继续指导地方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并视情出台风险预防和评估指引机制;关于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已经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司法警察职权、处置程序、处置措施、履职保障等内容;关于加大处罚力度,已有相关规定但较为原则,将继续研究完善。

我委认为,法官人身安全关乎法官根本利益、关乎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关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必须高度重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继续严格依法审理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案件,严惩相关犯罪行为,为法官依法履职提供坚强司法保障。对制定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

四、3件议案提出的3项立法,主要属于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有关方面已经或者正在采取措施加强法律实施工作

21.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监察法的议案1件(第8号)。议案提出,现行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在监检衔接实践中处于休眠状态,与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设定认罪认罚制度的精神和具体适用规则之间不协调,不能适应实践需要,建议修改监察法。议案提出在监察法中统一“认罪”的认定标准、罪名和犯罪性质,统一“认罚”的认定标准,统一“从宽”的适用标准;在第31条中明确“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的适用范围、条件,或删除“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这一条款等建议。

国家监委表示,监察法规定的从宽处罚建议制度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基础和性质不完全相同,相应地二者在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规定有所区别。2020年,国家监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对衔接从宽处罚建议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配合与制约。下一步,国家监委将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在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动监察法逐步完善。

我委认为,议案对监察法第31条关于从宽处理建议制度的规定作了深入研究,所提建议主要涉及对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细化完善以及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制度的衔接,对于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价值。议案提出的建议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国家监委和“两高”等单位联合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有所体现,相关制度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22.才华等36名代表提出修改人民陪审员法的议案1件(第42号)。议案提出,人民陪审员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如“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人民陪审员任期太长,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没有完全落实,人民陪审员补助较低等,需要予以修改完善。建议对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第20条、第24条和第30条进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表示,代表的建议对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具有积极意义。针对“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办法、筹建人民陪审员工作站、试用电子卷宗系统等,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阅卷、参审、参与培训等权利。关于参审补助,正积极配合财政部研究出台经费保障管理办法,强化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关于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的规定,是经过充分研究论证的,有利于保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稳定性。同时,人民陪审员法规定,采取随机抽选为主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得连任,实践中连选连任的人民陪审员占比大幅下降。关于合议庭组成,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已经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援引相关条文提出异议。

我委认为,人民陪审员法自201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各项权利、促进司法民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及时跟踪了解人民陪审员法实施情况,在加强法律实施中积极研究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对修改人民陪审员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加强研究论证。

23.吴明兰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枪支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287号)。议案提出,现行枪支管理法关于枪支认定标准过于宽泛,司法实践中比照行业标准进行认定极易造成司法困境。建议修改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对枪支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公安部表示,对枪支爆炸物品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政策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保障。现行枪支认定标准符合我国国情和执法实际。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全面考虑相关办案因素,确保罪责相适应。2019年公安部修订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一步对枪支鉴定标准进行规范。公安部将针对枪支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枪支鉴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推动修改完善枪支管理法。

我委认为,新形势下枪支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就此加强研究,改进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建议相关部门对代表议案所提意见予以重点关注,对有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