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07件,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58件、修改法律的议案49件。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归类后,共有59个立法项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要求,2021年3月1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会议,邀请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等28个部门和单位的同志共同研究议案办理工作,就分工提出议案初步处理意见作出安排,明确相关要求。各承办部门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认真研究议案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代表工作计划》要求,在办理过程中积极与代表联系沟通,通过电话、视频、当面沟通、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征求代表的意见。从承办单位反馈汇总的情况看,代表对议案答复意见及办理工作表示认可和满意,同时对加强有关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对每件议案分别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9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第五十九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代表提出的建议修改审计法(1件)、反垄断法(7件)、中国人民银行法(4件)、企业破产法(8件,含制定个人破产法1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1件)、统计法(1件)、铁路法(2件)、电力法(1件)、保险法(1件)、商业银行法(2件)、产品质量法(1件)、反洗钱法(1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件),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11件)、不动产登记法(1件)、电信法(2件)、增值税法(1件)、行业协会商会法(1件)、航天法(1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1件)、能源法(1件),共49件议案涉及的20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加快工作进度,力争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二、代表提出的建议修改拍卖法(1件)、企业国有资产法(2件)、票据法(1件)、政府采购法(3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件)、建筑法(5件)、海关法(1件)、电子商务法(2件)、证券投资基金法(1件)、信托法(1件)、价格法(1件)、反不正当竞争法(1件),建议制定陆港法(1件)、大数据管理法(2件)、税法总则(3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法(1件)、城市管理法(1件)、征信管理法(2件)、商业秘密保护法(2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法(1件)、物资储备法(1件)、住房租赁法(1件)、公益广告法(1件)、国债法(1件)、航空产业促进法(1件)、政府绩效预算法(1件)、业主委员会选举法(2件)、物业管理法(1件)、普惠金融促进法(1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法(1件)、金融稳定法(1件),共48件议案涉及的31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三、代表提出的建议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1件)、卫星无线电频率轨道资源管理法(1件)、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促进法(1件)、民营企业促进法(3件)、海外投资保险法(1件)、债券法(1件)、家政服务管理法(1件)、国家石油储备法(1件),共10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进一步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49件议案提出的20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已提请审议和拟安排提请审议
1.杨震生等30名代表(第187号议案)提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强化政府风险管控和预测预警能力,加大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建议修改审计法。审计署提出,审计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该署经征求各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2021年6月将审计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将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做好修正草案的修改工作。
2.樊芸等32名代表、魏明等37名代表、云南代表团、王填等30名代表、田立坤等30名代表、刘正等30名代表、杨松等30名代表(第3号、第18号、第37号、第196号、第200号、第276号、第439号议案)提出,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霸王条款、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无序竞争及垄断问题日益凸显,反垄断法对各种垄断行为的规定、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内容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修改反垄断法,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司法部提出,反垄断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该部正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抓紧推动修法工作,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要求,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已吸收采纳。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司法部的意见,反垄断法(修正案草案)拟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建议起草单位加快工作进程,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22件
3.丁光宏等30名代表、周振海等35名代表、白鹤祥等31名代表、徐诺金等30名代表(第19号、第46号、第75号、第452号议案)提出,我国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健全履职方式手段、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更好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该行组织起草形成了修改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积极推动法律修订工作。议案所提意见建议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将在修法工作中认真研究予以吸收和体现。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加快工作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杨松等30名代表、白鹤祥等33名代表、张天任等30名代表、车捷等30名代表、李亚兰等30名代表、莫小峰等31名代表、王静成等35名代表、徐诺金等30名代表(第71号、第72号、第179号、第181号、第202号、第295号、第353号、第456号议案)提出,企业破产法存在适用范围较窄、启动程序难、审理效率低、管理人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制定个人破产法、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完善企业重整、管理人、债权人会议、金融机构破产、跨境破产等制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增加简易程序,设立破产管理机构,加强府院协调,切实保护职工包括农民工合法权益等。全国人大财经委对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梳理,认为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强,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企业破产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今年开展了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为统筹推进企业破产法修改和执法检查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将企业破产法修改的重点问题列入执法检查主要内容,听取意见建议;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破产问题分别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委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围绕企业破产法与关联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情况、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等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所提建议,有序推进修订草案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周文涛等30名代表(第117号议案)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统计法的很多条文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到统计数据质量及其信息、咨询、监督功能的发挥,统计数据失真失实干扰决策判断、虚增群众获得感、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建议对现行统计法进行再次修订。国家统计局提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统计局高度重视统计法的修改工作,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7月启动统计法修改工作,并在2019年12月将统计法修正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议案所提意见建议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将在修法工作中认真研究予以吸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统计局的意见。
6.海南代表团、杨伟军等31名代表(第118号、第473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迅猛发展,铁路管理体制、运输经营、安全管理等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代铁路发展的需求,建议修改铁路法。国家铁路局赞成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正在积极修改完善铁路法。2020年6月,铁路法(修改送审稿)由交通运输部报送国务院,司法部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2021年5月,司法部形成修改稿,已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该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推动铁路法(修订草案)早日出台。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推动立法进程,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祁春风等31名代表(第126号议案)提出,为落实中央关于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建议修改电力法,补充规定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发展和电力市场建设等相关内容。国家能源局提出,该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起草了电力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于2020年8月报送国务院,司法部随后将送审稿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该局配合司法部对有关意见进行了研究论证,提出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在送审稿中大多已有体现,对代表们在电力法修订中提出的增加输电线路建设用地依法补偿、不实行征地等具体意见将进行认真研究。该局将继续配合司法部做好草案送审稿审核修改工作,积极推进立法进度。电力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加快立法进程,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8.刘蕾等30名代表(第198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机构大量扩容,产品结构日益丰富,经营模式不断创新,保险行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法律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保险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该行起草形成了保险法修改建议稿,正在送相关部门和机构征求意见,下一步将会同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研究吸收代表议案所提建议,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建议加快保险法修法工作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9.赵皖平等31名代表、杨松等31名代表(第264号、第438号议案)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商业银行在实现生态文明、促进绿色转型中的责任,同时通过修法限制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完善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监管规则及域外适用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商业银行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该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起草形成了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该行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积极推动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对修法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将在修法工作中认真研究予以吸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加快修法工作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李志强等30名代表(第275号议案)提出,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在提升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适用范围有限,重点领域亟需扩大,治理主体亟需增加,需要与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做好衔接等,建议修改。市场监管总局赞成议案提出的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建议。产品质量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初启动产品质量法修改工作,9月形成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并将修订草案相关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当前正抓紧修改完善。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1.杜延安等30名代表(第361号议案)提出,现行反洗钱法在个人反洗钱义务、反洗钱义务机构范围、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反洗钱调查主体等方面存在不足,建议修改反洗钱法,强化反洗钱监管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设计。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反洗钱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该行组织起草形成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议案中提出的修法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借鉴意义,与修法思路相契合,将在修法工作中认真研究予以吸收,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加快反洗钱法修法工作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王静成等35名代表(第356号议案)提出,商品房违规销售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监管的突出问题,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建议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处罚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的有关条文进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提出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增加房地产销售章节、加大对房地产销售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明确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中没收违法所得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等建议,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该部正在围绕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房地产开发经营模式、房地产交易等问题,开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加快工作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19件
13.云南代表团、李宗胜等30名代表、沈满洪等32名代表、陈震宁等30名代表、张天任等30名代表、詹国海等31名代表、陈林等31名代表、陈紫萱等31名代表、买世蕊等30名代表、杨松等31名代表、史贵禄等30名代表(第36号、第76号、第80号、第154号、第182号、第184号、第265号、第296号、第354号、第437号、第448号议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明确信用信息范围,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与应用,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确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内容与措施,加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都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制定社会信用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社会信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将积极推动信用立法工作。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发挥积极作用,深入研究论证立法涉及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立法工作进度,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4.曹宝华等30名代表(第122号议案)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要求,将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不动产财产权全部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保护,建议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自然资源部赞成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自2019年起连续3年将该法起草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积极推进起草工作,目前草案已经多次征求意见,该部将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吸收议案所提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自然资源部意见,不动产登记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5.王凤巧等31名代表、史贵禄等30名代表(第185号、第449号议案)提出,为规范电信市场竞争,促进电信行业发展,维护电信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制定电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议案所提建议紧密结合实际,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秩序、个人信息保护、电信建设、三网融合、通信秘密保护、行政处罚等方面,对于做好电信立法、完善电信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电信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该部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多次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了电信法(草案)。议案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在草案中大多已有相关规定,该部将进一步研究吸收议案所提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认为加快电信法立法工作有利于规范电信市场竞争秩序,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6.徐华铮等31名代表(第186号议案)建议制定增值税法,夯实立法的税制基础,确保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形成发票管理社会共治,使增值税改革与增值税的立法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完善流转税制立法体系。财政部认为,通过系列改革措施,我国逐步建立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框架,为增值税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2020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增值税法草案送审稿。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增值税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7.史贵禄等30名代表(第450号议案)提出,伴随全国各地、各行业出现的协会商会数量激增,出现乱管理、乱摊派、乱收费及行业垄断等情况和问题,建议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民政部提出,该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出台、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推进以及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深入开展立法论证调研,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发挥积极作用,深入研究论证立法涉及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立法工作进度,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8.史贵禄等30名代表(第451号议案)提出制定航天法,通过立法实现与国际条约衔接,鼓励航天科研活动发展,为商业航天活动创造有序的法制环境,确定残骸造成危害的赔偿责任等。国家国防科工局认为,为维护我国太空安全和权益,规范航天活动有序开展,统筹航天军民融合发展,依法履行国际义务,深入开展国际合作,必须加快推进航天立法进程,完善以航天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该局牵头组织开展了航天法论证起草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起草了航天法草案,下一步将抓住有利时机,加强与军地相关单位的沟通,加大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航天法连续列入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云南代表团(第459号议案)提出,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规范,较好地保障了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法治建设亟待加强等突出问题,建议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部认为,我国已形成了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为统领,两部规章相配套,多部规范性文件相补充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制度体系。目前,该部启动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立法研究,将结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实施评估情况,全力做好研究起草工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赞同议案提出的有关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相关判断,认为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将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加快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
20.史贵禄等30名代表(第460号议案)提出,能源问题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有关单行法无法解决国家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不充分、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有效协调滞后、能源的综合监管措施缺乏等深层次问题,建议制定能源法。国家能源局提出,该局已起草能源法草案送审稿,并于2020年底再次报送国务院,目前正在配合司法部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议案提出的有关建议在草案中已有体现。该局将继续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配合司法部做好审查修改工作,积极推进立法进度。能源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加快工作进程,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48件议案提出的31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23件
21.樊芸等30名代表(第20号议案)建议修改拍卖法,明确在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允许拍卖企业及工作人员代理竞买人参与竞买,为竞买人提供便利服务。商务部认为,现有法律并未禁止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竞买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竞买。拍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为规范委托竞买活动,商务部发布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17)》行业标准,对代为竞买应办理的手续、服务的形式、记录的保存等作了明确规定。个别省市对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代为竞买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形,是监管实践中认识不统一而产生的问题,可商市场监管总局对拍卖人及工作人员受托竞买问题的法律规范、实践现状等进行全面调研,形成监管共识。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商务部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22.孔晓艳等36名代表、云南代表团(第48号、第454号议案)提出,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议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研究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对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和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完善的有关问题开展研究。全国人大财经委将结合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梳理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经验,进一步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为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做好准备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建议。
23.唐廷波等30名代表(第74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票据业务的发展,票据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建议修改,完善票据无因性原则有关规定,增加关于电子票据、商业本票新票据种类、空白支票丢失救济等方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近年来该行不断完善票据管理配套制度,印发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正在研究修订《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下一步,该行将认真研究借鉴议案所提立法建议,积极推动票据法修订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加快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加强修法的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24.于安玲等35名代表、李宗胜等30名代表、王静成等36名代表(第77号、第79号、第362号议案)提出,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程序的控制、采购方式、代理机构的监管等存在不足,有关采购方式、范围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未能全面体现节约财政成本的立法目的,有关公平竞争的规定尚不完善,与招标投标法存在冲突,对政府采购合同属性规定不明确,建议修改。财政部认为,政府采购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该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议案提到的增加诚信体系建设和采购需求内容条款等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已有所体现。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财政部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抓紧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25.唐廷波等30名代表、张德芹等30名代表、崔荣华等30名代表、张婧婧等31名代表(第82号、第268号、第446号、第457号议案)提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定义、后悔权、举证责任适用范围、公益诉讼范围、惩罚性赔偿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对于“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无理由退货中的后悔权设定等问题争议较大,需要各界逐步统一认识。该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细化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保护好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修法研究论证。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建议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法建议。
26.倪海琼等31名代表、邹彬等30名代表、戴雅萍等30名代表、赵静等33名代表、崔荣华等30名代表(第119号、第178号、第240号、第267号、第444号议案)提出,建筑法自1998年3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建筑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适用范围过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文过于简单,缺乏“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空白,大量的农村房屋建设处于“三不管”地带等突出问题,建议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赞同议案提出的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建议,对议案提出的拓展调整范围等具体建议将认真研究吸纳,并加快推动建筑法修改进程。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意见。
27.于泳等30名代表(第125号议案)提出,随着全球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机构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和海关工作制度的不断更新完善,现行海关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建议修改,着力解决海关法与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的衔接、法律概念的统一、海关治理理念和治理角色的重构等问题。海关总署提出,根据中央部署,海关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成果都需要通过修改海关法予以明确和固化。该署已于2018年启动修法研究,征集修法总体思路、基本框架结构和相关具体条款的意见建议,并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工作,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对标最高国际标准,重构海关基本制度,积极推动将海关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有序推进海关法修改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海关总署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28.杨震等30名代表、崔荣华等30名代表(第197号、第443号议案)提出,随着互联网经济模式不断创新,平台经济、电商直播等新业态发展,电商行业监管面临新挑战,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和网络直播者等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有待明晰,建议对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研究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重要参考。2021年4月,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监管的思路,将直播电商各类参与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对议案所提的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关主体性质、责任边界等相关建议,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将继续密切关注互联网经济发展,在相关立法、监督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推动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同时加强修法研究,不断健全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法律制度。
29.刘新华等30名代表(第266号议案)提出,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变化,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行业发展需求,建议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研究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重要参考。证监会正在研究修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对基金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流动性支持进行初步安排。同时,围绕长期投资理念,出台了实施基金管理人分类监管、优化基金外部评价评奖机制、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改革措施,不断推进相关业务规则的制定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将认真跟踪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积极推动落实议案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同时加强修法研究论证,争取列入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30.刘守民等30名代表(第271号议案)提出,现行信托法在信托财产独立、遗嘱信托、信托撤销权、信托登记等方面存在不足,建议修改,进一步规范信托活动、推动信托业改革转型、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该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已启动信托法立法后评估工作,下一步将开展修法调研论证工作,适时推动将信托法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计划。议案提出的有关建议为信托法修改提供了有益思路,将在修法工作中深入研究论证。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完善信托登记有关制度,抓紧修法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推动信托法修改工作。
31.王静成等35名代表(第357号议案)提出,价格法总则部分表述不明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部分内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存在重叠,“价格总水平调控”的部分表述不清晰,价格干预措施与紧急措施实施机制僵化,缺少价格服务章节,建议修改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议案提出的迫切需要修改价格法的意见。近年来,该委积极推进价格法修改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修法初步意见,但因修改价格法涉及多个部门、多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各方面认识尚不统一,意见存在较大分歧。议案提出的修改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将在研究修改价格法和完善配套规章制度体系时认真考虑、充分吸纳。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
32.王填等30名代表(第455号议案)提出,在新的商业形态、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形式日趋多样化,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消费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权,建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合执法机制,将一些排挤、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经营者损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其他经营者在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获得救济的同时,即维护了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如经营者实施损害消费者权益但未损害竞争秩序的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获得救济。2020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17部门参加的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各省(区、市)也在推进建立本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大对不正当竞争新问题、新行为的分析、研判力度,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力度,同时加强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25件
33.云南代表团(第38号议案)提出,陆港作为内陆地区重要的开放平台和国际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内陆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国际一体化多式联运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建议制定陆港法,衔接国际规则,理顺国内体制机制。交通运输部认为,议案提出的陆港法草案内容详实,论据充分。该部将综合考虑全面深化改革布局,在不断积累陆港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化研究论证制定陆港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好与现行国家口岸管理相关制度以及海关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协调。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交通运输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围绕建设交通强国目标,加快构建适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34.孔晓燕等36名代表、邵利民等31名代表(第47号、第183号议案)提出,数据资源作为生产要素,对经济发展、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产生着根本性、全局性、革命性的影响。但目前从国家整体层面仍缺乏对大数据发展与管理作出相应规定的法律制度,缺乏对跨行政区域数据流通和交易的有效法律规则,建议制定大数据管理法,加强对数据资源的管理和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不断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持续健全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法规体系,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完善数据要素治理和标准规范体系。该委将继续推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与相关部门一道针对当前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瓶颈,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产权、数据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35.赵冬苓等30名代表、刘小兵等30名代表、杨松等30名代表(第73号、第239号、第440号议案)提出,为满足新时期税收法治建设的更高要求,促进税法的整合、系统化和稳定性,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议制定税法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2015年以来,我国税收立法和税制改革工作持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但对照党中央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要求,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都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税收基本法曾被列入八届、九届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方面开展了大量起草、研究和论证工作,制定税法总则具备良好的立法工作基础。该委将对相关问题作深入研究,在加快推进各税种立法的同时,积极推动税法总则立法研究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36.侯华梅等30名代表(第120号议案)提出,工业遗产具有见证工业革命的文献价值和改造利用的实用价值,随着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转型,许多重要的工业遗产如得不到有效保护,将在短期内迅速消亡,建议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法,对国家工业遗产进行价值评估,设立工业遗产保护基金和机构,不断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法律法规建设十分必要。该部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提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立法研究、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纳入文物保护体系,支持地方和社会组织开展工业遗产价值评估工作,修改完善《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适应我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法律,为早日列入立法规划做好前期准备。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37.崔海霞等31名代表(第123号议案)建议制定城市管理法,明确城市管理总体框架、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制度、加强执法保障和执法监督,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赞同议案提出的意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是党中央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该部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并取得积极进展,目前各地已先后颁布并实施多部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城市管理法制定提供了有利的借鉴。议案所提意见建议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意见。
38.王景武等35名代表、陈建华等31名代表(第127号、第153号议案)提出,数字经济时代征信领域应用范围渐广,征信业务与其他信息服务的界限趋于模糊,信用信息共享与保护、征信效率与信息安全、业务创新与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缺乏法律规范,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为征信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于信用信息主体知情权以及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范。针对议案提出的征信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该行将认真开展研究,及时调整征信法律制度。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该行研究借鉴议案建议,加快完善征信管理制度,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征信立法。
39.苗秀等31名代表、马一德等32名代表(第201号、第355号议案)提出,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目前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偏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断,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法律责任等作了系统规定。目前,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通过“界定+列举”的方式,明晰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中国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的重难点问题加强立法研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市场监管总局总结实践经验,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加强立法研究,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40.刘修文等35名代表(第203号议案)建议将政府非税收入法定,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法。财政部总体赞同议案提出的法治化建设方向,该部近年来持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制度建设,在清理、立项、预算管理、监督、评估等方面逐步推进改革。考虑到目前收费基金职能权限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中央和地方“费权”划分不尽合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等情况,建议先行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逐步推进收费基金法治化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出,在2019年开展减税降费专题调研中,组织对收费基金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了梳理研究,并提出要全面评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制度性和规范化建设。在2020年开展“十四五”时期税制改革专题调研中,提出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亟需加强,并专门上报了政府非税收入法定原则专题研究报告。该委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重点问题的研究,推动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对现行收费和基金项目的评估调整、清理规范,并积极推动将该法列入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的积极作用。
41.吉桂凤等30名代表(第238号议案)提出,近年来,物资储备体系在积极应对新冠疫情、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保持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缺乏整体谋划、体系不够完备、运行效能不高、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议制定物资储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赞同议案提出的物资储备立法的意见。2021年,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国家储备法律制度建设、加快研究战略和应急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等任务,目前已按程序报送国务院。该委将加快推动重要品类储备专项立法,条件成熟后适时推进国家物资储备统一立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42.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269号议案)提出,目前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建议制定住房租赁法,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建立稳定租金、租期、备案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赞同议案关于制定住房租赁法的意见,正加快推动出台住房租赁条例,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住房租赁立法研究准备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
43.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270号议案)提出,公益广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目前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不健全,选题、制作水平有待提升,建议制定公益广告法,明确规定在收视、收听、阅读率较高的电视、广播节目、报刊栏目中增加公益广告,建立公益广告内容的听证制度,明确公益广告的知识产权、制作要求、招投标方法、法律责任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广告法的配套规章,规定了相关部门公益广告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形成了共促共管的工作机制。该部加强与中央文明办等部门沟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进《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完善。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加强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44.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272号议案)提出,当前国债市场法制建设滞后,《国库券条例》等法规规章较早,有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全面规范国债市场,建议制定国债法,对国债的发行、偿还、利率、交易、规模作出系统规定,建立国债听证制度,促进对国债的统一监管,明确发行医疗长期国债、农村基础教育长期国债和基础建设长期国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赞同议案关于加强国债法制建设的意见,认为国库券条例颁布时间较早,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库券,不能对所有的国债类型予以规范,使得国债管理中的许多基本问题缺乏立法规范。该委开展了国债立法相关调研,还将会同有关方面对国债法立法问题作深入研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
45.向巧等31名代表(第273号议案)提出,为加快破解大飞机、航空发动机等领域“卡脖子”问题,应当从立法目的、范畴、部门职责、国家战略导向以及促进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对产业布局、产业链结构优化、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定,建议制定航空产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国民航局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航空工业法治化建设,将深化推进航空产业促进法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加强重点问题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快丰富完善促进航空产业发展的各类制度供给,为加快建设航空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深入研究论证,积极开展立法准备工作,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46.朱明春等31名代表(第274号议案)提出,绩效预算管理存在预算与政府决策衔接不够、“花钱”与“办事”“两张皮”、监督问责还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制定政府绩效预算法,以预算为切入点,实现对政府决策、履职行为及监督评价等治理全过程的绩效约束,实现预算与政府决策政策紧密衔接。财政部赞同议案提出的进一步提升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建议,议案对促进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引导作用。政府绩效立法是一项涉及面广、环节繁多、流程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深入研究我国实际情况作出科学分析判断,建议先行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赞同议案所提意见建议,考虑到预算绩效管理法既涉及政府绩效管理,又涉及人大绩效监督,并且人大以预算审查监督为着力点可以推动政府实现预算与政策的有效衔接,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起草。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抓紧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47.买世蕊等30名代表、佘才高等30名代表(第352号、第445号议案)建议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法,规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对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法的必要性分析深入全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该部将深入研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等问题,积极做好有关立法研究工作,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48.史贵禄等30名代表(第447号议案)提出,物业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物业服务纠纷数量增多,物业管理方面立法明显滞后,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强化业主自律意识,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保管与使用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该部正根据民法典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现行条例法律位阶较低,不利于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权益。下一步,该部将继续做好有关工作,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在调研分析现行法规存在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物业管理立法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
49.徐诺金等30名代表(第453号议案)提出,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仍然存在部分人群和市场主体获得金融服务少、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建议制定普惠金融促进法,通过立法明确普惠金融需求者和供给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激励保障监督措施,依法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近年来该行不断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依托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货币和信贷政策工具,健全差异化监管和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开展普惠金融区域改革试点,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下一步,该行将研究借鉴议案所提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加强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并积极推动普惠金融立法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该行加快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推动普惠金融立法工作。
50.云南代表团(第458号议案)提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管理情况复杂,部门的行政规章层级低,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够,建议制定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明确人大监督、政府管理的各项职责,细化各项举措,把责任落实到位。自然资源部提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修订工作已完成,矿产资源法、草原法、不动产登记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等的修订制定工作正在积极推进。总体上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各单行法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均有规定,该部将结合管理实践认真研究论证是否需要制定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法以及该法与各单行法如何衔接等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制定相关单行法时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
51.刘桂平等30名代表(第466号议案)提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部署,建议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中国人民银行赞同议案关于制定金融稳定法的建议。该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着力做好金融稳定立法相关工作,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根本任务,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抓住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各环节中的主要矛盾,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完备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体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10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进一步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2.白鹤祥等30名代表(第49号议案)提出,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中存在实体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监管机制缺失、风险交叉感染、系统性金融风险累积等问题和隐患,建议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保障金控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逐步建立,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并实施监管,该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有关办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股东的监管。针对议案所提建议,该行将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持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的监管作出规定,条件成熟时推动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层级。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53.李征等30名代表(第124号议案)提出,为更好地在国际上获取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厘清国内卫星频率轨道资源使用和监管各环节职责权限、维护我国外空电磁安全和信息安全、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促进商业航天发展,建议制定卫星无线电频率轨道资源管理法或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代表的意见,将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制定卫星无线电频率轨道资源管理条例,加强与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沟通联系,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草案和相关材料,加快推动立法进程。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54.王凤英等31名代表(第152号议案)提出,智能网联汽车是全球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和制高点,更是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建议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促进法,加快形成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统筹协调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智能网联汽车具有鲜明的跨界融合特征和产业发展带动作用,通过加快研究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顶层设计,有利于推动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该部将联合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继续抓紧推进相关法律制修订,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55.何金碧等30名代表、陈保华等30名代表、胡季强等30名代表(第177号、第180号、第204号议案)提出,为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建议制定民营企业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法治环境不断优化,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目前民营企业作为一般的市场主体,同各种所有制企业一样,其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法典、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当前,该委工作重点是狠抓现有法律政策的落实,推动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环境。下一步,该委将结合代表们所提建议,积极开展民营企业平等法律保护相关立法研究,并在条件成熟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全国工商联认为,我国近年来出台的《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为民营企业减税负降成本、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平等准入、创新促进、融资支持、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困难,建议今后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中重点关注并破解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
56.杨震等30名代表(第199号议案)提出,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能够降低企业海外投资风险、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权益,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议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促进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基本适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发展,针对海外投资保险这一单独险种进行立法,需对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针对议案所提意见,该行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海外投资保险规则体系,指导相关政策性保险公司开展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同时深化政策性金融改革,在条件成熟时统筹研究政策性金融立法事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57.赖秀福等32名代表(第313号议案)提出,不同债券品种和市场由不同部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制度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发行标准、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促进债券市场统一规则、丰富层次、互联互通、有序发展,建议制定债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考虑到新证券法刚实施,制定债券法的时机暂不成熟,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有关法规研究起草工作,推动各类债券品种规则统一和交易市场互联互通。财政部认为,不同类型的债券在社会经济体系中承担不同融资功能,管理机制差异较大,是否适合统一立法,需根据现有市场格局及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情况统筹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该行会同有关部门已在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约债券处置、评级机构监管、统一执法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将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研究启动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适时推动上升为法律。中国证监会建议以证券法为上位法,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统一规制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出台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研究解决债券市场不统一、法规不协调等问题,保障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58.方燕等30名代表(第441号议案)提出,家政服务业与居民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目前家政服务业供需矛盾突出,市场管理不规范,一些负面事件时有发生,不利于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制定家政服务管理法。商务部认为,家政服务业立法十分必要,2012年该部出台了《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则、经营模式、合同管理、从业人员基本条件、服务行为等进行了规范,初步建立了家政服务业管理体系,部分地方也制定了家政服务业条例,积累了一定的家政服务业立法经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要求,该部正在进行家政服务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研究,在此基础上尽快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商务部的意见。
59.杨悦等30名代表(第442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石油储备法律,导致储备义务主体、资金来源、政府监管等根本性制度问题缺少权威法律依据,建议制定国家石油储备法。国家能源局提出,该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起草了石油储备条例,2020年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有大型石油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等意见,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条例征求意见稿已有体现,该局将按程序再次上报国务院,积极推进立法进度。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能源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