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4件,由青海代表团和16个代表团部分代表1401人次提出,涉及28个立法项目和1个监督项目。其中,建议修改法律的议案11件,涉及9个立法项目;建议制定法律的议案31件,涉及19个立法项目;建议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涉及1个监督项目。
全国人大环资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栗战书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高质量做好代表议案工作的指示要求,把议案办理作为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的实际行动,按照“既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的要求,不断改进办理工作,努力实现代表议案办理高质量。一是明确办理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制定委员会议案办理工作计划,明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牵头办理责任制,建立交办、汇总、研究、反馈、审议五个环节的办理工作机制。召开17个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议案办理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定期汇总跟踪办理工作情况。二是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吸收采纳。在全面研究办理议案基础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对代表议案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在法律草案起草和研究论证中吸收采纳;对多位代表提出的相同立法项目议案或代表多次提出的议案,如制定黄河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碳中和促进法等,常委会领导亲自带队,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赴四川、青海等地实地调研并与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推进相关工作落实。三是加强联系沟通,提高质量效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邀请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立法论证和专题调研;将议案办理与立法、监督工作紧密结合,在地方召开8次议案办理座谈会,听取代表建议,反馈办理意见;依托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召开9场议案办理网络视频会议,由牵头的副主任委员向代表介绍办理情况、反馈办理结果,做到44件议案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2021年9月8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第34次全体会议,对44件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1件议案涉及的1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二、15件议案涉及的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继续抓紧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2.关于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3.关于制定黄河保护法的议案4件
4.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2件
5.关于修改草原法的议案2件
6.关于制定国家公园法或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法的议案4件
7.关于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的议案1件
8.关于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的议案1件
三、14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确有必要,建议加强论证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9.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10.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1件
11.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议案1件
12.关于制定低碳发展促进法、碳中和促进法、碳中和法的议案5件
13.关于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议案1件
14.关于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
15.关于制定核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
16.关于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的议案2件
四、12件议案涉及的12个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或在相关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17.关于制定高原地区绿色发展促进法的议案1件
18.关于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法的议案1件
19.关于修改防沙治沙法的议案1件
20.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件
21.关于制定遗传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
22.关于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法的议案1件
23.关于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的议案1件
24.关于制定太行山生态保护法的议案1件
25.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26.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1件
27.关于制定节约用水法的议案1件
28.关于制定绿色建筑促进法的议案1件
五、2件议案提出的1个监督项目,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9.关于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4件,由青海代表团和16个代表团部分代表1401人次提出,涉及28个立法项目和1个监督项目。其中,建议修改法律的议案11件,涉及9个立法项目;建议制定法律的议案31件,涉及19个立法项目;建议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涉及1个监督项目。2021年9月8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第34次全体会议,对44件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如下:
一、1件议案涉及的1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周文涛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102号)。议案提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修改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噪声污染源头管控措施、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落实环境噪声排放单位主体责任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问题,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全国人大环资委成立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领导小组,制定法律修改工作方案,组建了有关单位参与的起草小组,委托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起草法律修改建议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就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于2021年5月14日经全国人大环资委第3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草案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对象,调整适用范围;二是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三是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加强源头防控;四是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五是着眼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治理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已经在法律草案中得到反映。
二、15件议案涉及的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继续抓紧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2.王江滨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93号)。议案提出,南极立法事关国家重大、长远利益,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履行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相关义务,维护我国极地权益,保护南极环境,加强对我国南极活动的管理,促进南极和平利用,建议加快立法工作进程,尽早出台我国有关南极事务的相关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南极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把南极工作纳入有关战略部署,制定了有关南极事业的发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和计划,从组织、任务、责任、时间四个方面认真落实,全面开展南极立法工作。沈跃跃副委员长和全国人大环资委组成人员赴上海、辽宁等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以及专家学者意见,就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在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
3.徐立毅、买世蕊、史贵禄、方兰等12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黄河保护相关立法的议案4件(第24、279、395、413号)。议案提出,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广泛呼声和关切,加快制定黄河保护法,推进黄河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治理,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黄河保护立法工作,将黄河保护方面立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栗战书委员长在西安市召开黄河保护立法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黄9省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多次召开座谈会并赴山东、山西等地开展调研,就黄河保护立法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对黄河保护法起草工作做出专门部署,由水利部、发展改革委会同11个部门起草法律草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6月底,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已将法律草案报送国务院。全国人大环资委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黄河保护法起草工作,力争在2021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杨震生、陈建军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2件(第160、243号)。议案提出,现行矿产资源法内容整体滞后,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难以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权利。建议加快修改矿产资源法,并对自然资源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矿产资源法修改已经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由国务院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自然资源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提请审议。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赴江西开展专题调研,并结合代表议案内容,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加紧工作,尽快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将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积极推动矿产资源法修改进程。
5.库尔玛什·斯尔江、郝俊海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草原法的议案2件(第21、162号)。议案提出,随着深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草原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管理的需要,如草原定义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矛盾,草原执法监管力量严重削弱,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占问题较为突出,草原补奖政策的可持续性存在问题等。建议尽快修改草原法,明确草原定义,完善基本草原保护内容,提升草原执法监督能力,做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绩效目标顶层设计,完善法律责任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草原法修改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目前,国家林草局已经形成了草原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自然资源部表示将积极配合国家林草局开展调研,深入研究修改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修改工作。财政部提出,关于议案提出的与财政政策相关的内容,将在立法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积极研究。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草原法修改工作,自2018年以来,听取国家林草局关于草原法修改工作进展情况的介绍并开展专题调研;专题研究高原高寒草地保护和围栏工程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采纳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快草原法修改工作,按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将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积极推动草原法修改进程。
6.郭素萍、郭乃硕、方燕、侯蓉等12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家公园法或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法的议案4件(第98、101、245、399号)。议案提出,国家公园体制建设是从生态战略高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物种安全的重要手段,建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吸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公园法,为建立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全面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提出“研究制定有关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验收已经结束,国家公园体制将转入正式设立阶段。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国家公园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由国务院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国家林草局已经启动了国家公园立法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专题调研作为2021年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赴地方开展专题调研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情况专题调研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法律立法进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采纳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快国家公园法立法进程,按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
7.胡荃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的议案1件(第31号)。议案提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配套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逐步完善,多省市对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条例都有立法需求,迫切需要上位法依据。建议尽快出台国土空间规划法,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活动的根本依据和基本准则,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确立各级规划编制的方法、内容、重点、要求和程序,构建完善的规划实施和监管机制。
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已经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研究论证类项目。全国人大环资委认真开展研究论证,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经全国人大环资委第28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着手开展起草工作,委托自然资源部牵头起草国土空间规划法草案(建议稿)。2021年3月,自然资源部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报送法律草案建议稿。目前,全国人大环资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梳理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抓紧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8.郭乃硕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的议案1件(第88号)。议案提出,我国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有关资源利用的管理水平较低,对资源利用过程中造成的浪费、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走出一条经济社会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议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法的研究论证,并将该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已经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研究论证类项目。全国人大环资委认真开展研究论证,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已经具备起草条件,经全国人大环资委第28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着手开展起草工作,并委托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资源综合利用法草案。2021年7月底,发展改革委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报送研究论证报告和法律草案建议稿。目前,全国人大环资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梳理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抓紧资源综合利用法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三、14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确有必要,建议加强论证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9.元茂荣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88号)。议案提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已发生重要变化,建议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健全陆海统筹机制,完善入海排污口监管制度;加强海上溢油、危化品泄漏、赤潮等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建立海洋污染基线和生态环境本底调查制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规范体系和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机制等。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用最严格最严密的法律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落实执法检查报告要求,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研究论证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开展专题研究,并形成修改草案建议稿。对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生态环境部已在法律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自然资源部提出,法律修改应坚持陆海统筹,落实“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要求,健全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明确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于2021年3月召开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座谈会,听取生态环境部对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工作进展情况的介绍。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明确要求,建议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尽早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0.郭乃硕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1件(第87号)。议案提出,能源结构不合理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可再生能源应当在大气污染防治、碳排放控制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技术支撑不够强、相关政策不协调等问题。建议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认为,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对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如何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还需要在法律中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长效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固定电价制度,加大对风电、光伏平价项目政策支撑力度;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土地、环保政策协同和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等。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途径,落实能源转型要求,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确有必要。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修改法律的意见和建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执法检查报告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加快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律的具体工作建议和方案。同时,建议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1.马化腾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议案1件(第246号)。议案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议将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纳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全面建成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推动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法。自然保护地法已列入自然资源部2021年立法工作安排。自然资源部已形成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国家部门和有关地方意见,正在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专题调研作为2021年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赴地方开展专题调研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情况专题调研报告提出,尽快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法律体系,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法律立法进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采纳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法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2.沈满洪、胡季强、王金南、丁士启、丁烈云等21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低碳发展促进法、碳中和促进法、碳中和法的议案5件(第50、192、241、242、402号)。议案提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议制定低碳发展或碳中和相关法律,明确立法目标、定位、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与措施,强化优化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等。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法治保障工作,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赴海南、山西和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调研,与部分代表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举办两次专题讲座,在国家电网公司召开座谈会,听取国务院相关部门及中央有关企业相关工作情况介绍以及对立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科技部认为,法治是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或修法的形式为实现碳中和提供法律保障。科技部已将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作为工作重点,发挥科技创新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支撑引领作用。发展改革委建议,制定碳中和法或碳中和促进法,突出目标导向,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文件内容为基础,明确立法目标、定位和基本原则,先行启动立法程序,持续跟踪研究,适时推动出台。国家能源局提出,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能源碳达峰实施方案和能源领域碳达峰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完善各领域、各方面配套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成立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正在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路线图、“1+N”政策体系,将陆续发布指导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践基础上,积极开展制定碳中和相关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3.吴惠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208号)。议案提出,适应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新思想新要求,认真总结法律施行以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法律的约束性,适当增加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料、鼓励使用装配式建筑和企业内部固废资源跨区域共享等内容,加大政策激励、行业协同力度,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认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都发生变化,可适时启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工作,综合考虑并处理好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设定规范内容。目前,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将认真研究、吸收采纳议案所提意见建议,统筹考虑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促进相关内容;同时,积极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研究论证工作,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体系。
14.初建美、张天任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第86、169号)。议案提出,随着电磁设施、设备广泛应用于广电、通信、能源、交通、医疗、科研等国民经济诸多领域,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中电磁辐射的场强水平呈增加趋势,带来环境污染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议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建立电磁辐射源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强化电磁辐射应用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管理制度,设立电磁辐射环境敏感区,完善电磁辐射监测与公众参与制度。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已初步建立电磁辐射环境标准体系,启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情况调研和相关制度研究论证。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塔等四家通信企业共同签署了《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提供了良好实践。部分省份颁布实施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经验积累。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继续开展相关立法的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5.丁照民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核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第99号)。议案提出,核事故可能给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建议尽快开展核损害赔偿立法,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健全管理体制,规定核损害赔偿程序和赔偿额度,建立核事故监测预警、核事故应急处置和核损害赔偿责任机制等,为我国核电“走出去”提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国防科工局、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认为,核损害赔偿不仅是核安全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更是核能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保障,有必要制定核损害赔偿法,确定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保障核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核电与核技术“走出去”。国防科工局开展核损害赔偿立法前期研究工作,形成核损害赔偿法草案稿。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随着我国核电规模不断扩大、公众权利意识不断提升,现行核损害赔偿法律规范层次低、制度体制不完善、难以接轨国际核损害赔偿公约的问题日益突出。为增强核事故应对能力、促进核电安全高效发展,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快核损害赔偿立法研究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6.王江滨、李征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的议案2件(第92、103号)。议案提出,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保障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随着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深入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加速发展,无线电频谱资源已成为推动创新驱动和产业发展、培育新动能的重要基础资源和关键要素。建议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针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机制、资源市场化配置、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协调机制、电磁空间安全保障等方面问题开展深入研究,起草了无线电频谱资源法草案稿,下一步,将重点开展立法评估工作,梳理法律起草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立法专项调研,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对草案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央军委法制局、科学技术部和自然资源部表示,赞成开展无线电频谱资源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立法有利于加强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谱资源立法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四、12件议案涉及的12个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或在相关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17.青海团提出关于制定高原地区绿色发展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465号)。议案提出,制定高原地区绿色发展促进法,规定绿色发展规划、绿色产业发展、高原美丽城乡建设、高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为高原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认为,我国在促进绿色发展方面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涵盖能源资源节约、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针对高原地区初步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出台了一系列绿色发展的税收举措。建议对立法必要性、法律主要内容等进一步深入研究,处理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推动高原地区高质量发展,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改善高原地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环资委就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保障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分别召开部门和专家座谈会,赴青海、西藏开展实地调研,听取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议案提出的关于高原生态环境保护、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生态补偿机制、绿色产业发展、激励机制等意见建议,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已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保障研究论证过程中充分吸收采纳。
18.丁照民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95号)。议案提出,我国拥有全链条的核燃料循环体系,放射性废物来源多、形态复杂、范围广,从产生到处置涉及环节众多。放射性废物对环境具有长期潜在安全风险,社会影响重大,建议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解决放射性废物的短期和长期安全问题,确保国家安全。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国防科工局和发展改革委认为,制定专门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法,明确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对加强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确保放射性废物安全妥善处理处置、提升公众对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已组织有关方面开展立法调研,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设立了“放射性废物管理”专章,核安全法设立了“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专章,正在起草的原子能法也把放射性废物管理作为草案的重要内容。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将议案内容充分吸收到原子能法草案中,充实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各类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体系,确保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和运输安全,同时,继续开展相关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19.张家文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防沙治沙法的议案1件(第435号)。议案提出,防沙治沙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建议尽快修改防沙治沙法,明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全面总结与防沙治沙相关的改革成果以及成熟的防治经验并上升为法律,细化防沙治沙法律责任,提高法律威慑力。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家林草局持续推进新时期防沙治沙工作不断深入,制定出台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开展京津风沙源治理、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工程项目建设,正在抓紧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21—2035年)》,探索完善沙尘暴应急处置机制、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等制度,并就议案提出问题开展了前期研究。自然资源部建议,进一步厘清防沙治沙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科学统筹防沙治沙工作。生态环境部提出,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需要,对防沙治沙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水利部建议,防沙治沙工作要做好与节约用水、水资源科学配置、水土保持等工作的协调,做好防沙治沙法与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的衔接。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防沙治沙法施行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沙进人退”到“绿进沙退”的历史性转变。代表议案聚焦新时代防沙治沙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总结近年来防沙治沙工作的实践经验,做好防沙治沙法修改的评估论证工作。
20.张志良等39名代表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132号)。议案提出,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未涉及土地用途空间分层设立,也没有对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尽快研究修改土地管理法,增加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有关内容。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试点工作,出台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相关标准规范。自然资源部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制度正在逐步建立。民法典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的取得方式、使用年期和低价评估等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地下空间也作了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有关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章制度。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1.史贵禄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遗传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01号)。议案提出,我国56个民族、14亿人口,孕育了极其丰富的民族遗传基因和典型的疾病遗传基因,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导致频繁出现遗传信息外泄事件,引发不良后果。建议制定遗传资源保护法,加强遗传资源保护力度。
199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为解决新形势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国务院颁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生物安全法设专章对人类遗传资源保护作出规定。代表议案反映的一些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应制度安排。下一步,科技部将按照生物安全法的要求,加快推动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人类遗传资源监督管理机制。建议国务院有关方面加快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加大法律法规实施力度,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22.王树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法的议案1件(第247号)。议案提出,在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同时,应注重依法保障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建议加快推进生态修复立法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提出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土地管理法,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在审议的湿地保护法草案,设立湿地修复专章,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落实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先后出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红树林保护修复等一系列文件,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部署要求,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稳步推进。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自然资源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完善生态保护和修复法律制度,研究论证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3.童路雯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的议案1件(第121号)。议案提出,加快生态补偿专门立法,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提出,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送审稿)已经报送国务院,司法部正就条例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送审稿)明确生态补偿定义、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各方职责;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开展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活动;建立区域合作机制,规定同层级地方政府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市场交易机制,规定社会各类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建立保障机制等。代表的主要意见建议已经在条例中得到体现。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生态保护补偿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关键制度之一,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在条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根据条例贯彻实施情况,适时开展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24.王凤巧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太行山生态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61号)。议案提出,建议制定太行山生态保护法,更好保护太行山生态环境,维护太行山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太行山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太行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了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逐步建立完善水环境(含太行山区域)分析预警、调度通报、独立调查、跟踪督办相结合的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对太行山周边省市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积极推动太行山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对太行山绿化、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还草、京津冀风沙源治理等工程建设予以重点支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提出,考虑到我国在生态环保领域已有森林法、草原法等自然生态资源类型立法,也有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具体工作方面的法律,是否需要针对太行山生态保护专门立法,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太行山是我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山脉和地理分界线,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保障区域生态安全非常重要。做好太行山生态保护工作,对保护京津冀及华北平原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太行山生态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同时,继续支持太行山等地区生态保护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态保护监管工作力度,努力改善太行山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25.温娟等36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40号)。议案提出,恶臭污染问题突出,投诉频发,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责任主体覆盖不完全、防治要求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问题,建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恶臭污染防治的规划、监测和监督管理,落实落细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组织制定修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指导上海、天津等地出台地方标准,组织研究制定部门重点行业恶臭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或可行技术指南,提出针对性的行业恶臭污染防治措施。自然资源部提出,将会同相关部门合理规划生产和生活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为相关企业和市政设施预留用地,科学划定安全防护和缓冲空间。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2018年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完善标准体系,尽快评估、及时修改完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滞后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等意见建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要求,加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完善恶臭污染防治有效措施。
26.秦和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85号)。议案提出,环境教育是提高国民环境意识、树立正确发展观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全社会现代化意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组成部分。建议制定环境教育法,明确环境教育主管部门,明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媒体、社区、非政府组织以及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义务,规定学校开展适合各个年龄段的环境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等。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对国内外环境教育立法基本情况、进展及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系统分析和研究论证;指导、支持宁夏、天津出台了省级环境教育条例,洛阳、哈尔滨分别制定了有关环境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研究及地方立法实践为环境教育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教育部将生态文明教育作为重要的德育内容,明确要求各地各校普遍开展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教育,目前已有比较成熟、针对不同年级和不同年龄段的环境教育内容和方式。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公民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大环境教育工作力度,为未来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奠定坚实基础。
27.陈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节约用水法的议案1件(第94号)。议案提出,当前节水减排、节水减污的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用水效率低、浪费水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节水管理薄弱,一些地方对节水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丰水地区对节水的必要性认识不够;用水存在多头管理、分割管理的现象;节水标准体系不够健全;用水计划缺少刚性约束等。建议制定节约用水法,健全节水管理体制,建立节水管理制度,落实行业领域节水措施,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大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处罚力度,增强节约用水管理的刚性约束。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大水资源节约保护力度,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目前,水利部正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推进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工作。代表议案关于健全节水管理体制、建立节水管理制度、落实行业领域节水措施、建立节水激励机制等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已有体现。下一步,将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水生态脆弱、水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建设美丽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快节约用水条例立法进程,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
28.倪海琼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绿色建筑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107号)。议案提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落实国家绿色发展战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居住要求、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建议制定绿色建筑促进法,明确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营、改造、拆除等要求,理顺监管职能和监管程序,强化激励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并就议案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从国家层面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对于推动建筑领域实现全面节约、产生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绿色建筑立法已积累大量地方实践经验,为国家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全国人大环资委经研究认为,在国家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以及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的背景下,加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法治保障意义重大。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时,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制定绿色建筑促进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进一步研究论证。
五、2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个监督项目,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9.温娟、党永富等66名代表提出关于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第41、104号)。议案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法律学习宣传普及不到位、全社会防治固废污染意识不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不规范、全过程管理意识需要强化、农业废弃物处理能力有待提高、区域统筹协作落实不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资金不足、环境基础设施比较薄弱、技术支撑不强、监督执法能力薄弱等问题,建议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社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推动法律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推动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2021年4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担任组长,采取执法检查组赴地方检查与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
2021年10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代表执法检查组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总结法律贯彻实施取得的成效,指出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贯彻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用法律武器破解难点堵点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