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社会建设 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 报告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的56件议案,由23个代表团1814名代表提出,共涉及27个立法项目、2个监督项目。其中:关于制定法律(11部)的议案21件,关于修改法律(16部)的议案33件,关于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主要围绕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慈善事业、劳动就业、社会治理、体育事业、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9个方面内容。

社会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栗战书委员长关于“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既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等指示要求,把办理议案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服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同密切与代表联系结合起来,同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精心部署安排,扎实有序推进。一是加强同代表沟通联系,深入了解提议案代表所思所想,积极向代表介绍办理情况、反馈研究结果。二是邀请常委会领导同志、常委会委员直接联系的代表和议案领衔代表或其他相关代表,参与重点立法、监督、调研工作,共同研究办好议案。三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向24家单位发函征求研究意见,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座谈,研究讨论办理代表议案。四是把办理议案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内容,深入听取人民群众呼声期盼,推动制定完善一批暖民心、惠民生的政策措施,督促解决社保、劳动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确保议案办理工作实效。

2021年9月,社会委对56件代表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28件议案提出16个立法项目,其中:22件涉及的10个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6件涉及的项目与其密切相关,在立法工作中一并研究考虑,将按规划或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领域议案5件,其中关于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4件,关于制定《应急管理法》1件(通过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吸收议案内容,解决所提问题)

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2020年成立了以张春贤副委员长为组长的修法工作专班,已形成《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常务会议于今年6月审议通过,拟于年内提请常委会审议。

2.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2件

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社会委牵头负责。今年4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正式启动修法工作,目前已形成《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12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3.关于修改《体育法》的议案5件

修改《体育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社会委牵头负责。2021年3月,社会委成立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修法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已提请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4.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议案1件

修改《工会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审议项目。全国总工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抓紧工作,研究提出修改草案,适时提请审议。社会委将认真予以配合。

5.关于修改《慈善法》的议案1件

修改《慈善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今年,社会委成立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修法工作,正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推动修法进程,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6.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4件

制定《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社会委负责联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形成《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正按程序进行审查,争取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

7.关于基层治理领域的议案3件,其中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1件,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1件,关于制定《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法》的1件(通过修改“两委”组织法吸收议案内容,解决所提问题)

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社会委负责联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的修正案,同时对抓紧推进“两委”组织法系统修订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形成《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积极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工作,争取在本届内提请常委会审议。

8.关于医疗保障领域的议案5件,其中关于制定《医疗保障法》的2件,关于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修改《社会保险法》、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各1件(通过制定《医疗保障法》吸收议案内容,解决所提问题)

制定《医疗保障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社会委负责联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形成《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正抓紧工作,争取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

9.关于劳动基本标准的议案2件,其中关于制定《劳动基准法》的1件,关于修改《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1件(通过制定《劳动基准法》吸收议案内容,解决所提问题)

基本劳动标准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制定立法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基本劳动标准法》的相关研究论证工作,抓紧形成法律草案,拟于2022年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11件议案提出的4个立法项目有立法必要,建议加强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关于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议案5件

社会委已着手开展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调研工作,加强立法研究论证,争取尽快形成法律草案,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关于修改《矿山安全法》的议案1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把修改《矿山安全法》作为应急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的重要内容,成立矿山安全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抓紧推进修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社会委将积极联系有关部门,抓紧形成修改草案,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3.关于制定《养老服务法》《养老服务业促进法》的议案2件

社会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立法的研究论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加快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4.关于志愿服务领域的议案3件,其中制定《志愿服务法》《志愿者法》的2件、制定《学雷锋法》的1件

社会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志愿服务领域立法调研,深入研究志愿服务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条件成熟时,建议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

三、4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2个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力度

1.关于反家庭暴力方面的议案3件,其中修改《反家庭暴力法》的2件、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执法检查的1件

社会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中,注重做好与《反家庭暴力法》的衔接配合,扩展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措施。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领域的困难和问题,有的是由于理解不到位、实施力度不够造成的,有的可以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完善配套法规措施和司法解释,加大贯彻实施力度,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实效。社会委将继续关注和研究该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执法检查的建议。

2.关于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社会委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调研中,围绕残疾人养老、就业、社保、优待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推动了《残疾人保障法》的有效实施,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融入社会创造了更好条件。社会委将持续关注和研究残疾人保障工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开展执法检查的建议。

四、13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在制定相关法律吸纳部分内容的同时,建议有关方面对议案所提建议和问题继续分析研究,开展调研论证

1.关于劳动领域的议案9件议案,其中涉及修改《劳动法》的2件、修改《劳动合同法》的3件、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2件、修改《就业促进法》的2件

以上议案所提意见,部分内容将在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中加以吸纳解决;其他内容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宁稳定,开展前期研究和论证,为完善法律奠定基础。

2.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3件

社会委经研究,3件议案所提意见,部分内容将在制定《养老服务法》中加以吸纳解决;其他内容建议有关部门总结近年来修法后的执行情况、实践做法和成功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工作,为修改完善法律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3.关于制定《社会工作事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

社会委经研究,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立法可行性研究,加强调研和论证,适时启动立法工作。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1.56件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有关数据统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1:

56件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有关数据统计

图示

续表

图示

续表

图示

附件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的56件议案,由23个代表团1814名代表提出,共涉及27个立法项目、2个监督项目。其中:关于制定法律(11部)的议案21件,关于修改法律(16部)的议案33件,关于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主要围绕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慈善事业、劳动就业、社会治理、体育事业、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9个方面内容。2021年9月,社会委对56件代表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28件议案提出16个立法项目,其中:22件涉及的10个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6件涉及的项目与其密切相关,在立法工作中一并研究考虑,将按规划或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上海团陈力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张斌等30名代表、河南团买世蕊等30名代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团王玄玉等37名代表关于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4件议案(第9、212、327、388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解决应对体系不健全、主动应对意识不强、公民权利克减缺乏法律依据、信息报送及发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司法部表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法工作专班工作安排,已形成《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月26日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下一步将根据会议精神,充分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抓紧修改完善,争取今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司法部意见。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议案所提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专业性,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进一步完善草案,争取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会委将配合做好审议工作。

2.陕西团史贵禄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应急管理法的1件议案(第428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遭遇的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说明我国应急管理领域法治建设还有不足,建议加快制定统一、权威的《应急管理法》,完善应急管理预警监测体制,构建高效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信息发布及舆情管控机制。

应急管理部提出,已研究提出“1+5”(即应急管理法+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防治法、消防法、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骨干框架,正积极配合修改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进一步推动制定修改应急管理方面其他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司法部表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下一步,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应急管理部、司法部意见。目前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较多,涉及面较广,需要加强综合协调,适应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分工要求。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议案所提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专业性,建议有关部门在修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时认真研究吸收。

3.湖南团庹勤慧等30名代表、陕西团方燕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2件议案(第167、426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实好新实施的《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做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庭暴力法》衔接,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完善防治性骚扰措施、加强妇女姓名权保护、建立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健全侵害妇女权益的信用惩戒机制等,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力度。

全国妇联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完善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的建议,对强化妇女权益保障力度,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过程中,视情吸收采纳。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全国妇联意见。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社会委牵头负责。今年4月,成立《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修法工作,目前已形成《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12月份常委会审议。

4.山东团高明芹、张淑琴、王士岭等90名代表、陕西团孙维等30名代表、河北团陈凤珍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体育法的5件议案(第63、65、67、209、218号)。议案提出,《体育法》部分规定与体育发展实践存在脱节现象,出现不少制度空白,建议对《体育法》进行修改,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细化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法律责任等规定,增加体育权利、体育产业、反兴奋剂、体育仲裁等内容。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议案所提建议。修改《体育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社会委牵头起草。2020年,社会委先后组织召开8场视频座谈会,委托5个省(区、市)、5个副省级城市开展立法调研。2021年3月,成立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先后赴四川等5个省(区)开展立法调研,全面征求委员会组成人员、各成员单位、各地方、体育系统119家单位、100余位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代表意见,组织3轮起草工作会议,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一府两院”意见。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在起草过程中均有研究吸收。修订草案已于今年10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山西团杨林花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工会法的1件议案(第262号)。议案提出,《工会法》已十余年未做修改,一些条款已明显滞后。建议修改《工会法》第2、7条,强调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删除第47、48条,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保持一致。

全国总工会认为:修改《工会法》第2、7条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法过程中充分研究考虑。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是为职工服务,符合工会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职责,不属于“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也不是国有企业,与有关规定不冲突,关于删除第47、48条的建议可再研究论证。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全国总工会意见。修改《工会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审议项目。建议有关部门在吃透中央精神、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意见建议,尽快提出修改草案,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四川团新甲旦真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慈善法的1件议案(第263号)。议案提出,动物收容救护是慈善事业的组成部分,当前官方收容救助较弱,民间收容救助力量缺少相应政策的支持。为发展动物收容救护慈善事业、落实动物收容救护的政府责任、探索官民合作治理的路径,建议对慈善法及社会组织登记制度进行修改。

民政部认为,动物收容救护是否属于慈善活动范畴尚不明确,社会公众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下一步,在修改《慈善法》过程中将就动物收容救护的属性、主管部门、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进行研究。司法部表示,将配合有关单位,对议案所提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司法部意见。修改《慈善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社会委已经成立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班子,召开慈善法修订工作专家座谈会,赴安徽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参加高校研究机构学术研讨,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民政部在《慈善法》修法工作中,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社会委将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推动修法进程,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河北团杨震生等30名代表、广西团马空等30名代表、安徽团耿学梅等30名代表、陕西团方燕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4件议案(第166、277、326、425号)。议案提出,当前社会救助还存在体制不完善、衔接不顺畅、方式较单一、认定不准确等问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权威性、规范性不强,不适应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建议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

民政部、财政部表示,已形成《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目前正按立法程序推进审查工作。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将在审查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草案,争取尽快出台。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财政部意见。制定《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社会委于2018年成立社会救助立法联系审议工作领导小组,先后7次召开协调推进会,赴地方调研15次,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8.山东团高明芹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1件议案(第64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对社区治理没有专门立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较为滞后,导致体制机制不顺、与实践脱节等问题,建议修改法律,明确社区法律地位,细化社区与居民委员会关系,完善社区建设管理相关内容等。

民政部表示,已形成《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在起草修改工作中已认真研究吸收。下一步,将抓紧修改完善,加快推进修法进程。中央政法委认为,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很有必要,要明确社区法律定位,合理界定社区与居委会关系,划分政府职能范围和居委会自治边界,避免居委会工作“行政化”倾向。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中央政法委意见。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的修正案,同时对抓紧推进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系统修订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11月,社会委召开“两委”组织法(修改)联系审议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基层社会治理与“两委”组织法修法研讨会;赴北京市开展立法调研。今年6月份,张春贤副委员长带队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两委”组织法立法调研,听取地方意见建议。建议民政部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意见建议,加快工作步伐,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9.山西团杨蓉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法的1件议案(第429号)。议案提出,建议制定《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法》,明确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推动社区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系统化。

民政部表示,已形成《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议案中提出的加强党对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建立社区治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内容均有涉及;其他社区治理的建议,将在进一步修改时予以研究。中央政法委认为,有必要总结城乡社区治理的创新经验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中央政法委意见。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可通过修法予以研究吸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所提建议,加快推进《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法进程,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湖北团王能干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1件议案(第69号)。议案提出,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不适应农村工作实际和乡村振兴的需要。为激发村干部的工作热情,建议修改法律,建立村干部工资报酬保障机制。

民政部认为,村干部补贴已纳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通过村级自我积累和政府适当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证。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所提意见,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工作,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村干部报酬保障机制。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意见。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的修正案,同时对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系统修订提出明确要求。社会委成立联系审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举办基层社会治理与“两委”组织法修法研讨会,认真做好立法修法前期调研工作。今年6月,张春贤副委员长带队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两委”组织法立法调研,听取地方意见。建议民政部积极推进修法工作,研究乡村治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强与乡村振兴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力争在本届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1.黑龙江团郑功成等30名代表、河北团祝淑钗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医疗保障法的2件议案(第390、145号)。议案提出,我国医疗保障还处于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管理的状态,导致制度不统一,在实践中造成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制定《医疗保障法》。

国家医保局表示,已形成《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议案提出的很多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回应。下一步将集中力量推动立法工作。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表示,赞同制定《医疗保障法》,将积极配合,广泛征求意见,全面研究论证整体框架和具体条款。司法部认为,医疗保障立法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种保障制度,涉及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涉及参保人员、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经办机构等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单位意见。制定《医疗保障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栗战书委员长等7位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对制定修改《医疗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提出要求。今年上半年,张春贤副委员长带队赴重庆、上海开展调研,社会委办事机构多次参加国家医保局组织的医保立法调研活动。建议国家医保局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形成成熟的法律草案,如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上海团陈晶莹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的1件议案(第10号)。议案提出,要建立科学统一的长护险体系和制度,建议根据长护险试点情况,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明确长护险的性质、立法宗旨和原则,对长护险的筹资模式、标准规范、社会公平性等予以规定。

国家医保局表示,《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已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原则性规制。下一步,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工作的研究论证,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司法部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制度框架及关键政策仍处于探索之中,需要积累经验、逐步完善,建议条件成熟再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意见。去年上半年,社会委开展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专题研究,建议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完善相关制度。今年上半年,张春贤副委员长带队前往重庆、上海就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在医疗保障法立法调研中,针对长护险问题进行了研究。鉴于各方意见还不统一,在筹资渠道、覆盖人群、具体措施等核心问题上尚未形成共识,单独立法条件尚不具备。下一步,社会委将按照中央“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求,广泛听取意见,在制定《医疗保障法》、修改《社会保险法》时统筹考虑、一并解决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同步研究起草《长期护理保险条例》等配套法规,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制化、规范化。

13.广东团阎武等37名代表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1件议案(第33号)。议案提出,《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医疗保障改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部分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订完善,推进实施全民参保,降低异地务工人员缴费负担,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表示,《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做了原则性规定,目前正在起草《医疗保障法》,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法定参保义务,鼓励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财政补助减少个人负担。同时在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适用范围,规范个人账户使用等方面也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应由个人账户支出。司法部认为,修改《社会保险法》需要统筹考虑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调整,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研究论证。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意见。去年上半年,社会委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在提交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专题调研报告中提出了探索强制参保、完善缴费制度等5条建议。目前正在提前介入《医疗保障法》起草工作,异地务工人员参保、城乡居民强制参保和医保个人账户等是立法中需妥善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下一步,将开展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制定《医疗保障法》和修改《社会保险法》中统筹考虑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14.北京团齐玫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1件议案(第391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法律定位,并制定配套实施条例,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国家医保局表示,《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对长期护理保险做了原则性规制。下一步,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工作的论证研究,适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表示,赞同在研究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予以明确。民政部表示,积极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等工作,并在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时予以考虑。司法部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需要积累经验、逐步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各方面在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渠道、覆盖人群、具体措施等核心问题上尚未形成共识。要按照中央“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要求,在制定《医疗保障法》、修改《社会保险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工作中统筹考虑,继续开展研究论证。

15.辽宁团杨松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劳动基准法的1件议案(第463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的劳动基准立法属于分散式立法体例,相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中,很多规定已不能满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议采取集中立法模式制定劳动基准法,对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限制及补偿等制度给予完善,加强对特殊群体保护,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基本劳动标准水平的设定,既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也涉及企业的义务承担,具有系统、复杂的特点,各方面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目前正积极开展《基本劳动标准法》的相关研究论证工作。下一步,将对劳动基准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承受度等因素,兼顾劳动者和用工主体双方的利益诉求,适时提出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全国总工会表示,就业模式正在从“组织+雇员”向“平台+个体”转变,建议制定适合平台经济运营模式的工时、工资及安全卫生等劳动标准。全国妇联、中国残联表示,要加强对女性劳动者和残疾人劳动者的特别保障。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基本劳动标准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社会委围绕完善工作时间、统筹休息休假、健全最低工资等方面开展了基础研究,积极督促相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建议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扎实开展调研论证,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形成高质量的法律草案,拟于2022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6.甘肃团张海波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1件议案(第214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发生巨大变化,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建议修订相关条款,取消部分限制条件、扩大主体适用范围、缩短探亲年限间隔,为职工探望父母、履行尊老爱老敬老助老义务提供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随着工时制度逐步调整、交通运输快速发展、假期制度不断完善,职工探望亲属需求已能基本满足。假期待遇的增加应同步考虑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下一步,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休假权利、企业人工成本等因素,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全国总工会表示,从制度本身的延续性和改革的增益性着眼,建议将修改探亲假制度与设立护理假制度统筹考虑。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意见。当前,劳动关系的组成与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劳动者的休假观念、习惯、方式也随之调整。建议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类假期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起草《基本劳动标准法》时,加强整体谋划设计,统筹构建适应新发展阶段的假期制度。

二、11件议案提出的4个立法项目有立法必要,建议加强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上海团、北京团闫傲霜等32名代表、湖北团李莉等30名代表、浙江团吕世明等105名代表、安徽团高莉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5件议案(第32、133、165、211、256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愿望相比还存在差距。无障碍环境建设、老旧设施改造、依法管理维护使用有待进一步加强,通用设计规范标准实施、产品技术研发应用、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居家环境改造等诸多问题仍需加大力度解决。建议尽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满足社会成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认为,赞同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立法前期的调研、论证工作,推动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中国残联表示,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立法时机和条件比较成熟,目前已形成基础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中,建议将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表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了全面规定,有关制度正不断完善,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将条例上升为法律。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保障民生、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体现,也是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委已着手开展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调研,加强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尽早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福建团刘远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矿山安全法的1件议案(第254号)。议案提出,《矿山安全法》已实施近三十年,内容较为简单,滞后性凸显,存在安全监管机构不明确、规制内容和手段滞后、处罚规定不够全面、事故处理级别不清、监管者职能定位偏差等问题,建议尽快修改完善,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加大违法行为处罚,调整矿山事故处理的级别规定,完善矿山监管机制。

应急管理部表示,已将修改《矿山安全法》作为应急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的重要内容,成立矿山安全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抓紧推进修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将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意见,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出发,做好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进一步细化实化有关条款。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应急管理部意见。近年来,矿山安全事故多发,暴露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短板弱项。议案所提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建议应急管理部加紧研究论证,推进《矿山安全法》修改工作。社会委将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开展修法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3.安徽团耿学梅等31名代表、陕西团崔荣华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养老服务法、养老服务业促进法的2件议案(第333、430号)。议案提出,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全国近半数的省(区、市)出台地方养老服务专项立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成型,但在养老服务体系结构、养老服务发展要素支撑以及服务质量水平等方面,不能完全满足老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地区发展不均衡也很明显。建议制定《养老服务法》《养老服务业促进法》,推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民政部认为,推进国家层面养老服务立法,构建养老服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法治体系,是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赞同议案提出的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立法的意见,将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立法工作。司法部表示,将积极配合社会委和民政部等单位,就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议案所提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养老服务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社会委将继续跟踪立法工作进展,主动开展相关调研,视草案起草情况,积极推动将制定《养老服务法》尽早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4.河北团王凤巧等31名代表、新疆团徐涛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志愿者法的2件议案(第168、472号)。议案提出,现行《志愿服务条例》在激励保障体系建设、志愿服务内容拓展、志愿服务违法行为惩处等方面还有差距,建议制定专门法律,明确志愿服务主体及相关方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优化志愿服务队伍结构,健全志愿服务激励保障和促进机制等。

中央文明办认为,《志愿服务条例》的调整对象、范围、内容已不适应时代发展和工作需要,已在推进志愿服务立法工作上做了大量前期基础工作,努力推动志愿服务立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民政部认为,目前志愿服务政策法规制度体系尚需完善,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志愿服务政策法规,改进工作,为志愿服务领域立法提供更丰富的实践基础。共青团中央表示,建议立足新时代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要求,总结历史经验和实践探索,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兼具规范和促进功能的志愿服务法。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意见。随着志愿服务队伍的不断壮大,志愿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志愿服务涉及多主体、多要素、多环节、多内容,仅依靠行政法规难以有效解决志愿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志愿服务法》很有必要。建议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志愿服务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启动制定《志愿服务法》工作。

5.湖南团欧阳赏莲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学雷锋法的1件议案(第144号)。议案提出,人民群众对雷锋精神有强烈认同,各地在学雷锋志愿服务上积极实践、争先创优,湖南出台专门法规,建议制定《学雷锋法》,对弘扬雷锋精神、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中宣部认为,议案对推动学雷锋活动制度化、提高志愿服务工作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将配合有关方面推进志愿服务立法工作,深化对志愿服务理论研究。民政部表示,将聚焦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好《志愿服务条例》。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在修订《志愿服务条例》时将认真研究吸收。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中宣部、民政部意见。学雷锋等志愿服务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建议中宣部、民政部等部门在完善志愿服务法律制度时,充分吸收学雷锋活动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开展立法可行性研究。社会委将积极联系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志愿服务法》立法调研,条件成熟时,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三、4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2个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力度

1.黑龙江团方同华等30名代表、福建团翁国星等33名代表关于修改反家庭暴力法的2件议案(第213、255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还存在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暴力的定义不够清晰,家庭暴力报告机制不完善,公安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施暴者探视子女的相关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和复议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建议修改《反家庭暴力法》,提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实效。

公安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认为:关于家庭成员的范围、家庭暴力的定义、相关部门的责任,在《反家庭暴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扩大家暴强制报告范围、允许施暴者探视子女等问题,需综合考虑相关方的权益,宜采取审慎态度。要求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送达被申请人、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上诉等,可能会产生增加司法成本、降低保护令时效性等问题,需进一步研究。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领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的是由于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有关部门理解不到位、实施力度不够造成的,有的可以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建议暂不对《反家庭暴力法》作出修改,可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做好与《反家庭暴力法》的衔接配合;有关方面要根据工作职责,深入研究议案所提建议,强化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防止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实效。

2.河北团祝淑钗等30名代表关于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执法检查的1件议案(第149号)。议案提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年多以来,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断取得实效,但也存在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手段被动滞后,部分制度实施效果欠佳,相关责任部门对反家庭暴力缺乏系统完整认识,家庭暴力导致的恶性案件频发等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执法检查,推动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深入开展。

社会委经研究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家庭暴力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法律实施初见成效。今年,社会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法调研中,对与该法密切相关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并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吸收代表的建议,扩展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措施。今后,社会委将继续关注和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执法检查的建议。

3.山东团孙建博等30名代表关于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的1件议案(第150号)。议案提出,残疾人自身因身体、智力等原因,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个别企业、单位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强,《残疾人保障法》一定程度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建议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推动解决残疾人权益受侵害、无障碍设施配套缺失等问题。

社会委经研究认为,三年多来,我委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调研中,围绕残疾人养老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推动了《残疾人保障法》的有效实施,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融入社会创造了更好条件。今后,社会委将持续关注和研究残疾人保障工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开展执法检查的建议。

四、13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在制定相关法律吸纳部分内容的同时,建议有关方面对议案所提建议和问题继续分析研究,开展调研论证

1.山西团吕春祥等30名代表、贵州团杨林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2件议案(第244、253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延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设定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上限,保护用人单位,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表示,《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结算支付周期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将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评估,对法律实施中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进行充分研究,适时提出完善建议。全国工商联表示,劳动力市场、企业用工方式出现了一些新变化,要考虑企业的承受度,可适当增加报酬结算周期弹性、将惩罚限定在一定合理区间。司法部认为,议案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研究论证。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以上意见。《劳动合同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今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社会委围绕健全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委托多家单位同步研究提出立法修法意见建议,已形成专题报告报常委会党组,提出适时启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制度修订工作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劳动基准法》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同时结合代表议案,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劳动关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为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2.河北团曹宝华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1件议案(第135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范畴,允许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解除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表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存在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各部门、各地区已对允许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进行了积极探索。下一步,将研究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科学制定延迟退休政策。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应打破劳动关系与劳动基准、社会保险的捆绑关系,分类设定劳动基准适用范围和标准,健全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司法部认为,议案所提建议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切身利益,需广泛听取意见,充分研究论证。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将日渐普遍。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尽早凝聚社会共识,为修改《劳动合同法》创造必要条件。同时,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决策部署,科学合理制定延迟退休政策,在起草《基本劳动标准法》时,对劳动年龄予以明确规定。

3.四川团庹庆明等30名代表、陕西团崔荣华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劳动法的2件议案(第66、424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劳动法》,设立男性配偶陪护假,减轻家庭生育压力、提高生育率;将健康体检纳入社会保险待遇,并制定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新设或延长生育类假期涉及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利益平衡,涉及国家、单位、个人之间社会保障责任的分配,需考虑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各类生育政策相衔接。下一步将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男性配偶陪护假可行性研究,适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国家医保局表示,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着重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尚不具备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健康体检等非治疗性、预防筛查类项目的能力。全国总工会表示,应该在国家立法层面统筹设置夫妻双方与生育相关的假期、针对性制定有关健康体检的规定。司法部认为,议案所提内容涉及人口发展、企业承受能力,需广泛听取意见,充分研究论证。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设立男性配偶陪护假,有利于提升家庭生育意愿、提高人口出生率,可以在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基础上,支持基层开展试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守“保基本”的底线,健康体检等非治疗性项目纳入医保范畴等问题还需认真研究。建议有关部门在《劳动基准法》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同时加大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基金承受能力,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4.江西团蔡细春等30名代表、陕西团崔荣华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就业促进法的2件议案(第396、423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就业促进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明确和统一灵活就业范围,解决法律规定滞后于现实发展需求、与政策文件衔接不畅等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近年来,已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开展涉及外商投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9年),人力资源市场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出台《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2020年),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下一步,将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制度衔接,为修改《就业促进法》提供基础。司法部表示,建议请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今年,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劳动的决策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社会委围绕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开展系统研究,并委托多家单位同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劳动基准法》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同时围绕代表建议,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启动劳动法律制度的修订工作,对与现行政策制度不衔接、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的内容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5.贵州团杨林等30名代表、江西团冯帆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2件议案(第278、389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统一争议双方救济途径,建立终局仲裁案件“一裁一审”模式,增加申请撤销裁决事由,明确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终局裁决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仲裁案件终局裁决率已由2016年的28.4%提高到2020年的40.9%,较好发挥了仲裁前置作用。目前,正指导海南、深圳等地开展“一调一裁一审”改革试点,并已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定。下一步,拟继续细化终局裁决适用标准、规范当事人分别起诉或申请撤销情形下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程序衔接问题、加强用人单位诉权保障、扩大裁审证据衔接制度适用范围、完善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机制。全国总工会表示,《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符合现实需要,不宜改变现有制度设计。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政策和司法解释对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也有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在《劳动基准法》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同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对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展研究论证,在减少诉累、维护社会关系特别是劳资关系稳定的基础上,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6.重庆团骞芳莉等30名代表、陕西团方燕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2件议案(第217、427号议案)。议案提出,养老机构虐待老人、老年人就医难、老年人跟不上智能化发展浪潮等问题时有发生,建议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解决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等方面内容。

民政部表示,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民政部着力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新模式,推广智能养老服务产品和技术应用,推进养老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对养老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医保局表示,已印发实施意见,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工作,下一步将加快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解决老年人在医保服务中遇到的智能技术困难。国家卫生健康委表示,已多措并举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科技化水平,同时在老年人高频活动场所保留必要的传统服务方式,推动老龄社会信息无障碍建设等。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推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基础、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优化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提供更多实践基础。议案中所提的具体意见,在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将一并研究考虑。

7.湖南团籍涛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1件议案(第134号)。议案提出,目前全国医养健康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医养结合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十分突出,大部分医养结合机构缺乏资金支持,公立医院开展相关业务难以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建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增加将老龄健康和医养结合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补贴和资金支持政策、完善医养结合服务医保报销等方面规定。

民政部表示,民政部门一直在努力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截至2020年底,全国范围内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比例超过90%。下一步,将继续推动此项工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供更多实践基础。国家卫生健康委表示,将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体系,扎实做好老龄健康和医养结合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司法部表示,将积极配合社会委和有关部门,对议案所提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8年已作修改。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就代表所提建议,结合地方实践经验和做法,制定推动落实老龄健康和医养结合的具体措施。议案所提建议在再次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时一并研究考虑。

8.河南团买世蕊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社会工作事业促进法的1件议案(第330号)。议案提出,建议制定《社会工作事业促进法》,推动解决社会工作行业从业门槛低、社会认知度差、服务不专业规范、人才流失率高等问题。

民政部表示,近年来,为推进社会工作立法,已组织研究社会工作立法重大问题;开展国际社会工作立法状况比较研究和国内注册职业立法比较研究,同时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对社会工作立法进行研究论证,形成研究报告和立法建议稿。下一步,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立法建议稿,积极推进社会工作立法。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意见。加强社会工作立法,有利于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建议民政部进一步深入开展立法可行性研究,加强调研和论证,积极推动立法工作。我委将积极联系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立法调研,条件成熟时,建议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