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综述与研究意义
长期以来,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即使2006年的《监督法》也只有18条,过于简单、粗疏,导致人大难以监督司法,如沈阳市人大表决未通过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时,便遇到了无法可依的难题。同时,一些监督权长期处于“半休眠”状态,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1986年~2005年江苏省地方各级人大的质询只有10次左右。
另一方面,在法律文本中,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与对政府的监督雷同,并未保护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同时,许多法定监督措施面临损害司法独立的质疑,比如罢免、撤职、对司法机关的质询、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等。
可见,当前我国人大监督司法明显缺乏实施机制,人大监督司法缺乏“实效”,这成为人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同时,由于没有合理地规范,我国现有的许多司法监督手段又“选择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
近年来,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迫切需要研究。首先,随着人大地位的提高和人大代表职权意识的增强,各地人大创新了许多司法监督方式,包括个案监督、司法官向人大述职制度,山东青州人大甚至建立了重大案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其中,许多创新手段损害了司法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其次,特别是,当前我国社会正在转型,纠纷激增,司法功能扩张,在司法腐败严重、司法独立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又倡导司法能动主义改革,司法不仅要满足民生需求,而且要以大调解缓解社会冲突,司法行为更加积极,司法权寻租空间增加,消极的司法独立模式显然不符合我国司法现状,迫切需要强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学界也产生了“腐败的司法当不当独立”的争论。其三,随着司法独立思想的传播,如何落实我国宪法中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法律条文,保护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已成为人大监督司法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问题。其四,2006年我国通过的监督法没有写入个案监督制度,表明我国认可人大与司法机关职能上的分工,并不鼓励人大介入司法机关的案件办理,人大监督司法机关面临着转型,从监督案件走向监督行为、监督司法行政事务是否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值得进一步研究。
现有的专著及博士论文很少从人大与司法关系的角度展开论述,以“人大AND司法”、“监督AND司法”为主题词查询,仅有三本专著。包括:①马永贵的《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研究》。该书描述了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具体工作,但该书理论深度不足。②蔡定剑的《监督与司法公正》。该书为一项关于监督对司法公正影响的大型调查研究国际合作项目的成果报告,主要是个案监督的论文集,项目过程中收集的160多个案例为本课题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此外,蔡定剑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对人大监督权进行了系统的理论阐述,但其并未从“人大与司法的特定关系”的角度展开。③姜起民在《实然与应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关系研究》中主张加强司法体制内的制约,而不是人大等体制外监督。司法受制的主要是指司法权受制于各种诉讼制度的制约,而不是受制于立法权与行政权,否则,就会与司法独立的本质基本上背离。据此,该学者主张强化社会力量对司法的监督,而弱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方式只保留三项: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全国人大设置弹劾委员会来对法官行使弹劾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解释的合宪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4]但是其将强化监督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可以通过转换监督方向,同时强化监督和责任以及司法独立来取得新的平衡。(https://www.daowen.com)
近年来有不少研究人大监督权的专著,如张劲松的《宪政视角下人大监督权研究》、李云霖的《人大监督权优化运行机制研究》、任喜荣的《地方人大监督权论》等,但这些书仅抽象地研究人大监督权,或者主要以人大监督行政机关为主线,而对人大监督司法这一主题却涉及不多。
以人大监督司法为主题的论文汗牛充栋,多数为实践者从工作出发展开论述,泛泛而谈,学术性不强。也有一些学术论文,如左卫民的《以监督权为视角: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关系的若干思考》、卞建林等的《个案监督研究——兼论人大审判监督的合理取向》、陈斯喜的《冲突与平衡: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以及裴文睿、张智辉、马怀德、韩大元、王晨光、张建伟、谭世贵、陈卫东等在研究司法改革、人大个案监督时都提出了人大监督司法须保障司法独立的问题。其中不乏深刻见解,值得肯定。
但是,上述研究分别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往往集中于“某个”具体的监督制度,如个案监督、质询,而对于人大与司法之间的监督关系则缺乏系统的思考,更缺乏理论基础上的系统论述。其二,往往片面强调监督或者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将两者对立,而未关注监督与独立之间的动态平衡。其三,只关注具体制度的合法性争辩,而未结合中国实务,从如何有效实施监督的角度展开,在制度微观层面的研究不够深入。其四,未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特别是对实践中的诸多监督创新措施未进行实证研究。似乎,人大与司法的关系已成为法学、政治学等各学科学者必须关注但又缺乏真正深入研究的问题。可见,该课题从理论上存在进一步研究的广阔空间。
该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我国人大监督司法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实施效果有限,需要得到进一步有效完善,以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优势。本课题研究有助于人大监督司法的法定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助于司法民主,实现司法权的民主可问责性;现实中,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受到外部干涉,人大监督其依法办案也是对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防止和消除司法腐败;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