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材料说明
本课题采取了实证调查的方式,对人大监督司法中一些重要监督方式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调查对象包括: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新余市人大常委会、赣州市人大常委会、高安市人大常委会、宜春市袁州区人大常委会;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新余市人民检察院、赣州市南康市人民检察院(现为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樟树市人民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调查既采取了亲自调查也采取了委托调查的方式。这些调查为本课题的写作提供了大量鲜活的素材。
本书写作过程中,做了大量的问卷调查。2012年恰逢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本人受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聘请,在江西省检察系统轮训中授课,完成了部分调查问卷,再加上笔者对检察院的实证调查,共收集针对检察官的669份调查问卷。笔者所在学校江西财经大学开办了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对法院的调查问卷部分由入校学习的法官协助完成,再加上笔者对法院实证调查过程中所做的调查问卷,共计445份。对人大的调查问卷主要针对人大常委会人员,共101份。共完成1215份调查问卷。
本课题还访谈了数十位法官、检察官、人大代表和在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同志,这些访谈也补充了笔者对人大监督司法的基本认识,特别是对于人大监督司法的转型及改革有极大的帮助,有助于在纷繁复杂的材料中辨析真伪。(https://www.daowen.com)
但客观地说,仅靠实证调查不足以发现我国人大监督司法的实践全貌,因为通过调查发现,许多人大监督司法的方式,比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实证调查对象几乎没有实施过。而且,在我国人大监督司法实施过程中,各地方人大的改革、创新起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各地可能呈现出非常大的差异,只对某几个地方的抽样调查不能完全说明问题。而且,出于该问题的敏感性,通过直接的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涉及的范围未必广于在行业内刊物上发表的经验材料。因此,本课题通过收集、筛选人大监督司法的相关学术文献、人大经验材料、网络文献,找到了大量与本课题相关的实证经验材料。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资料来源,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笔者在选择、使用上述材料时注意保证该材料的可信性。其一,在挑选材料时,尽量挑选实务部门的同志发表在人大机关刊物上的文章。这些文章与其说是论文,不如说是其实务中的工作经验,其中有大量对工作实践的描述,正好成为本文了解实践的线索。也许有读者质疑其真实性,毕竟其并非发表在“高规格”的学术刊物上,但笔者的看法正好相反,由于这些论文讨论的是非常具体、实务化的内容,这些实务工作者对于实践工作比许多学者了解得更加详细,而且这些论文都发表在人大机关的刊物上,该刊物的编辑都是人大制度的“实践专家”,如果作者写的内容完全不符合实践现状是不可能通过编辑审稿的,因此,可以认为这些论文都是具有“真实性代表”的。其二,虽然部分材料来源于网上,但这些网络文献仍具有较高的可信性,因为其多出自政府官网,或者曾经刊登在主流杂志上。其三,在对现状进行介绍的时候,主要是描述,而不做分析,尽量真实、全面地描述实施情况;在引用材料时,尽量直接引用相关的内容,不做归纳、延伸,以便于读者能更真实、更准确地感受到原文作者的意思。其四,为了保证其可信性,笔者通过实证调查予以印证、甄别,并直接请人大、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审读相关章节。
必须说明的是,由于本书的材料多来自人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撰写的文章,出于工作的思维定势,其可能会夸大人大监督司法的必要性、力度及其效果。同时,由于是各地人大监督司法经验材料的汇总,可能会使一些读者误以为人大在监督司法的力度上超出想象。事实上,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司法在我国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