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监督的前世与今生

第三节 案件监督的前世与今生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司法的不信任不断恶化,涉法、涉检上访的案件逐年增加,许多当事人向人大上访,反映司法不公、司法官违法的案件,要求人大履行监督权予以救济。同时,随着人大地位的逐步提高,其不甘沦为“橡皮图章”,迫切希望介入权力的实质行使,特别是基层的人大没有立法权,一些老领导(有一些是检察院的检察长、法院院长)从实权部门退下来后进入人大工作,不甘寂寞,希望更有力地“发挥余热”。再加上国家也担心司法不公导致的群众积怨无法排除,不断强化人大的矛盾化解工作。于是,人大开始了个案监督的实践。1988年,八届全国人大开始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20世纪90年代初地方人大也相继设立。这一旨在加强人大对司法监督的举措,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地方人大对司法个案监督工作的开展。1989年彭冲副委员长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了个案监督:“人大如果对法院、检察院处理的特别重大的案件有意见,可以听取法院、检察院的汇报,也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如确属错案,可以责成法院、检察院依法纠正或处理。”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个案监督在地方人大广泛开展,一些地方人大纷纷制定有关加强人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规定。然而,自从人大开展对个案监督之时起,社会就没有停止过对这个问题的争议。1999年,为了加强及规范个案监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审判、检察机关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该法律议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终因引起广泛争议而中止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第一次将一个法律议案变成废案。尽管该草案未获通过,但全国人大却默许了各地个案监督工作的开展。有资料显示,2006年之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一些监督方面的规定。[110]个案监督并没有因为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而停止实践的步伐,而对其的质疑与批评也越趋激烈,以至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没有确立个案监督制度。

尽管如此,仍有论者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个案监督,建立个案监督的呼声仍然广泛存在,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航勇代表认为,监督法并没有规定不能监督个案,如果不能监督个案,就无法监督两院司法是否公正,其希望人大监督个案得到国家政策或法律上的支持。[111]

笔者对此进行了问卷调查:“10.对于《监督法》没有规定个案监督制度,您认为下列哪个说法正确?A.不再允许个案监督B.可以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的方式监督个案C.既然没有禁止,人大仍然可以监督个案D.应当完善而不是禁止个案监督。”结果如下:(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可见,认为监督法禁止个案监督远未达成共识,检察院不到10%、人大不到5%的同志认同上述观点,但法院有近三成的法官主张该观点。相当多的人选择了“可以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的方式监督个案”和“应当完善而不是禁止个案监督”。

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新类型的个案监督,从理论层面而言,个案监督是否应当建立仍是人大监督司法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什么是个案监督、法律禁止何种形式的个案监督、个案监督是否应当合法化等问题仍具有研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