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大对地方两院工作报告投票表决的功能

三、强化人大对地方两院 工作 报告投票表决的功能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取消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报告的投票环节,仅将审议中的意见、建议作为听取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避免用外在的量化标准评价法院工作。因为,投票导致的反对票以及法院报告未通过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其次,投票环节带来的法律后果目前尚无法律规范。最后,现有的机制并没有制约人大代表投票权的相应设置,人大代表也存在滥用投票权的风险。[259]也有学者主张取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投票,因为这“犹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头上安了一个紧箍咒”,而实际上导致人大投反对票的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系很大,但也不是那么的大,只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成了一种象征而已”。[260]笔者在一次“让司法回归司法”的学术报告会上,也听到周永坤教授反对人大代表审议工作报告时进行投票,其认为这会导致人大代表利用投票干预司法审判,行政活动才需要投票,而司法活动不应当投票表决。

相反,法律学者蔡定剑认为在目前条件下,“两高”报告交付表决有其必要性。曾提出人大代表不对“两高”报告投票的梁慧星教授,现在也认为,在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严重的现状下,一年一度的票决或许能发挥些作用。政协委员蔡继明告诉记者,政协委员们希望对“两高”报告有投票权,“我们宁愿多开一天会”。[261]

笔者认为,投票仍有必要保留,通过投票可以看到代表对司法机关工作的评价。尽管从上述内容来看,似乎最高法院在反对票面前疲于奔命,甚至影响到了司法权威。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现象的发生正是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较为严重的应然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反对票是司法机关应当引以为戒的,能督促司法机关更加公正地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投票权,两院才非常重视对人大代表建议、提案的办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月7日同来自法院系统的人大代表座谈时介绍说,去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95条建议和提案,他们都已作了严肃认真的办结,并及时给代表委员一一答复”。[262]如果没有投票权,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必定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问题在于压力的失衡。地方司法机关是我国司法出现问题的“重灾区”,但由于投票机制的原因,其受到反对票的压力较小,其压力不当转移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反对票高是因为两高替地方背了“黑锅”[263]。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让地方法院也感受到反对票的压力,比如引入电子投票系统,促使其公正司法,其一旦公正司法自然可以减轻“两高”的反对票压力,而不是取消投票制度。当然,可以考虑适当削弱投票对司法机关产生的不当压力。首先,司法机关需要理性、正确地对待反对票,司法工作必然得罪一部分利益群体,不能树立不切实际的目标,不能片面追求百分之百或者非常高的赞同票。正如蔡定剑教授曾认为,“两高”报告交付表决有其必要性,但“两高不应该去迎合代表的某些要求,而是要从正面去树立司法的权威”。[264]其次,反思当前强化不通过时追究院长、检察长责任的改革建议,这一点本书将在后面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