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执法检查的历史发展

一、人大执法检查的 历史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此制度下,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方式有多种,而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司法机关最主要、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有的学者认为:“执法检查是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为主体,以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为对象,以检查各执法机关实施某一法律、法规的情况为内容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形式。”[361]本书中人大监督司法视野下的执法检查,是指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法院、检察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的专门检查,发现其实施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并督促相关司法机关改进,从而有效地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的作用。

在我国,人大的执法检查首先通过各地的实践探索,不断总结经验,然后才逐渐推广到全国。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往往是因为某一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加之我国人大属于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承担着监督职责,其在日常工作中会接触到许多执法机关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人大有必要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1983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彭真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要点〉的通知》(中发[1983]10号)指出,工作中的违宪问题,政法部门有,其他一些部门也有,有必要系统地检查和纠正工作中的违宪问题。随后,各地地方人大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1987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就提到了对《义务教育法》等多部法律的实施进行“调查研究”。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今后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听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有选择地对一些重要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宪违法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纠正。”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到,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婚姻法》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查,还会同地方人大的有关机构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官方文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始于1992年”[362]。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近些年来,我国执法情况有了一定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针对这种状况,常委会明确提出,要把法律制定后的监督检查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当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法检查规定》[363]),首次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执法检查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2条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该规定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提供了具体依据,使全国人大的执法检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https://www.daowen.com)

此后,执法检查的数量大大增加,成为全国人大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但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我评价认为,当时的执法检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不够,有时难以了解真实情况,甚至流于形式”。[364]以至于,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执法检查要改进方法,轻车简从,深入群众,力戒形式主义”。根据这一精神,1999年提出了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执法检查要少而精,讲求实效。自此,执法检查工作发挥了更大的监督作用。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其中第四章规定了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在法律层面对人大的执法检查作了具体规定。《监督法》的颁布,确认了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为执法检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执法检查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各级人大常委会,同时指出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法院、检察院。

时至今日,执法检查已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常规、最稳定、最有影响的监督手段。[365]在地方上也是如此,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提供的有关情况看,从1979年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仅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就达3400余次。[366]

尽管检察院和法院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执法检查时往往会对“两院”的司法工作进行检查,进而产生监督效果,但是,执法检查并不必然针对或者并不主要针对司法机关展开。如果某部法律和司法机关关系不大,在执法检查时可能并不会将司法机关作为执法检查的对象,比如《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同时,若有些法律的实施与司法机关关系密切,则“两院”将成为主要的检查对象,比如《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全国人大对这些法律的执法检查情况构成本书分析的主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