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研究》简介
《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研究》这本书是由.谢小剑著创作的,《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研究》共有108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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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
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不仅要解决为何要监督司法的问题,更要解决为何要由人大监督司法的问题。西方议会监督的思想基础包括人民主权、代议民主与分权制衡等理念。[1]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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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的民主可问责性理论
司法的民主可问责性,是指在民主社会中,司法权、司法官和司法机构作为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而产生的责任及其追责制度。司法的民主可问责性不同于法律责任,著名的卡佩莱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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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大监督司法的历史变迁
据学者研究,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建立后,全国人大对这一制度比较集中的、重要的研究和探索至少有四次:第一次是1956年~1957年上半年,期望解决立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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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跃的三年:萌芽期(1954~1957)
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历史从1954年开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会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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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人大相伴而亡:迅速中断期(1958~1977)
此时的人大监督司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听取、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但是随着1957年反右派斗争的开展,“一些代表在视察过程中、在小组讨论和大会发言中,以及一些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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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文本的构建:恢复期(1978~1984)
从1978年开始逐渐恢复了人大监督司法的传统方式,例如任免干部、听取报告等。然而,仅强调恢复并不足以反映当时的时代特征,人大监督司法有了“制度层面”上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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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文本走向实践:逐渐膨胀期(1985[41]~2006)
1985年之后,人大监督司法开始从文本走向实践,这是一个逐渐发展、扩张的过程。特别是,1998年,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上强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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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创新到有序:调整期(2007至今)
2007年,监督法的通过统一规范了各地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内容,然而该监督法只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而不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70]。监督法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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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大监督司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及其当前背景
从人大监督司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规律:其一,人大监督司法的发展与政治生态密切相关,人大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监督的范围和力度;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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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制度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该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每年的“两会”。首先由各地举行地方的“两会”,然后在每年年初,一般是在三月份左右,会在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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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中人大监督的现状
事实上,人大对司法机关年度报告工作的监督体现在年度工作报告的制作、听取、审议和决议的全过程。 1.调查摸底。制作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制度中接受人大监督的第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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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评析
事实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出现了形式化现象,其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限。就全国“两会”而言,由于每次会议的代表近3000人,难以展开大会讨论,真正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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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现状
根据监督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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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功能及问题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的特点是:①具有经常性。与每年一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相比,人大常委会每年一般都要召开多次会议,而且时间上较为宽松,可以对“一府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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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案件监督的前世与今生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司法的不信任不断恶化,涉法、涉检上访的案件逐年增加,许多当事人向人大上访,反映司法不公、司法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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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7年之前个案监督的实践
我国的个案监督主要建立在人民群众信访的基础上,尽管群众信访的案件很多,但由于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争议很大,真正采取个案监督的案件是很少的(见表六)。 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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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7年之后新型的“个案监督”:诉讼监督、案件汇报制度等
监督法实施之后,个案监督被认为被法所禁止,个案监督的案件急剧下降。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航勇代表发现,“现在人大对于个案的监督几乎没有”[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