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的监督机制
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我国民主集中制原则,人大集体行使权力,最终的监督意见必须以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方式进行,但应当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释,以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实负责备案审查司法解释的机构,该机构人员应具备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质。同时,针对人员匮乏、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当建立吸收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参与审查的制度。
第三,对于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文件,以及备案审查的具体信息,全国人大要积极地公开,方便外界的监督,促进我国的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程序化和规范化。
第四,建立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已故的蔡定剑教授曾经建议,下一步最重要的工作应该是建立反馈机制,如果公民有充足的法律根据提出违法或违宪审查建议,受理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应明确告知公民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审查的具体过程,或说明不受理的理由。[295](https://www.daowen.com)
第五,完善提请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的条件。现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只要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提出启动审查要求,“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或者限缩性解释;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司法解释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确定的原则”[296]。同时,应当明确,对于现有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也可以提出启动审查要求。有观点认为,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只有司法解释“具体影响到其某项法律权益时”,才有权启动审查建议[297],对此,笔者认为,公民出于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也可以在该司法解释未影响其利益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要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常态化机制,督促司法机关定期清理司法解释。正如全国人大提出,今后要“采取随时清理、专项清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形成根据法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新情况、新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机制,确保法律正确实施”。[298]
第七,应当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明确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内容。
有观点认为,应当建立司法解释发布前置审查制度,即在发布前将草案初审稿连同解释理由一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限期进行合法性审查。[299]但是,笔者认为不需要每个司法解释都进行发布前的备案审查,这既是因为审查带来的成本问题,也是因为人大不具备相应资源支持系统等可行性问题。但是,由于备案的材料无法件件审查,可以建立听取专家、公众意见的程序,在专家、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选择性地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