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分裂到系统
我国人大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对于监督方式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理顺,导致各级人大在运用人大监督司法手段时,有时会显得茫然无措,似乎几乎所有的手段都可用,却又都不好用。
第一,系统配置调查权的多种方式。我国人大有许多了解司法情况的手段,比如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执法检查、司法机关报告工作。必须将这些调查了解监督对象工作情况的方式进行一定的区分,明确各自的功能,使之系统化。一是需要区分是否可使用主动的强制性调查手段。从现有立法而言,只有特定问题调查才可以对司法机关以外所有了解情况的人采取主动的强制性调查手段。质询、询问、执法检查、司法机关报告工作的前提都是质询机关愿意真诚配合。二是从调查对象上区分,质询仅要求被质询机关回答问题,不针对质询机关以外的第三人;执法检查只是针对性地对某一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人大报告工作是由监督对象将其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向人大主动汇报;只有特定问题调查是针对“重大问题”的全面调查。三是区分调研与调查之间的区别,人大为了解情况而进行的调查研究不能视为人大监督司法视野下的监督措施。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没有明确特定问题调查与其他调查手段的区别,实践中人大可以用其他调查手段代替特定问题调查,从而导致特定问题调查的虚置,也导致人大的调查行为未能受到合理的规制,故必须对此予以明确。
第二,对法定监督措施进行功能区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质询是为了了解情况,推动行为;特定问题调查是在司法机关不配合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手段,查清问题,以便进一步采取监督行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执法检查是为了保障司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是为了让人大代表通过对司法工作发表意见而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司法行为、制度;决议、罢免、撤职是为了通过惩戒违法违纪的司法官而保障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也是为了保障监督手段能得以落实。
第三,从启动程序到调查再到产生法律后果应当形成一个系统,我国许多监督措施缺乏法律后果,应当予以完善。比如工作报告未通过时,院长、检察长、报告机关如何承担责任,未予以明确。而且,几乎所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只是规定如何监督,而没有规定违法监督的处罚规则,特别是对于人大代表、人大的领导个人非法干预司法的行为应如何规制,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也应当纳入监督的法律系统。同时,我国“各种监督手段之间缺乏程序上的连续性”。[80]改革的方向是要注意监督手段之间的衔接,“使人大监督从会前的各项准备到会上的询问、质询、议案、特定问题调查的提起,再到基本情况的掌握、信任投票、撤职、罢免等之间的衔接、联系、转换等程序配套健全。”[81]
第四,监督的系统性还强调监督制度改革时配套制度的整体推进。在前文中,已经涉及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监督理念、监督对象的转型,在实施上,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国的监督主体建设问题。常言道“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适当的监督主体,所有的监督制度改革都是徒劳,所以必须提高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包括法律专业知识、司法经验、法治理念的普及,以及监督精力、体力等个人建设,不能把人大常委会视为退居二线的养老机构,否则人大不可能有效发挥其监督职能。同时,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而不是仅仅依赖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我国人大代表采取了行业比例制,许多人大代表可能不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难以正确进行监督。与之相同的问题是,人大常委会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中的许多委员并非法律专业出身,难以正确进行监督,这也是我国传统个案监督赋予主任会议更多职权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改革时加以克服,笔者建议发挥人大内司委在监督司法方面更多的咨询功能,以克服上述问题。这值得进一步思考。
【注释】
[1]李云霖:《人大监督权优效运行机制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3页。
[2]徐振光:《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县级人大制度研究:以L区人大为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94~199页。
[3]汤维建:“论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及其重点转向”,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5期。
[4]任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国40年来人大建设的基本经验”,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论丛(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5]李云霖:《人大监督权优效运行机制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3页。
[6]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页。
[7]孙哲:《全国人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页。
[8]许卫乔:“地方人大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监督作用”,载《人民之声》2012年第6期。
[9]周永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载《法学》2009年第2期。
[10]柯葛壮、张震:“《监督法》实施与人大司法监督的改进”,载《法治论丛》2007年第5期。
[11]姜起民:《实然与应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关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6~87页。
[12]姜起民:《实然与应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关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0~135页。
[13]姜起民:《实然与应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关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页。
[14]刘嫣姝:“论我国人大司法监督权能的完善途径”,载《山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5]裴文睿:“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个案监督案例研究之初探”,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16]梁玉霞:“司法独立的另一种诠释:权、责、信的统一”,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17]张才华:“试论人大司法监督中的九对关系”,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18]蔡定剑:“论完善我国人大的司法监督制度”,载《法学评论》1987年第3期。
[19]许卫乔:“地方人大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监督作用”,载《人民之声》2010年第6期。
[20]蔡定剑:“论完善我国人大的司法监督制度”,载《法学评论》1987年第3期。
[21]范愉:“司法监督的功能及制度设计(上)——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与人大个案监督的制度比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5期。
[22]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23]刘学海:“察县人大创新监督方式 促进司法联动”,载《新疆人大》2011年第10期。
[24]高勇:“为了永不倾斜的天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纪实”,载《人民之声报》,http://www.gsrdw.gov.cn/showart.asp?art_id=7163,2013年5月22日最后登陆。
[25]张才华:“试论人大司法监督中的九对关系”,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26]赵仁昌、陈超:“司法监督凸现‘点线面’——山东省龙口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亮点扫描”,载《中国人大》2009年第19期。
[27]唐莹莹、陈星言:“构建人大对司法的类案监督制度”,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11期。
[28]蔡定剑:“论完善我国人大的司法监督制度”,载《法学评论》1987年第3期。
[29]张劲松:《宪政视角下人大监督权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页。
[30]张军:“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若干思考”,载《江淮法治》2010年第21期。
[31]刘嫣姝:“论我国人大司法监督权能的完善途径”,载《山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32]“耒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规定”,载http://www.leiyang.gov.cn/main/index.shtm,2013年5月22日最后登陆。张家界永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2011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有完全一样的规定。
[33]杨德峰:“连续监督+多层次监督+联动监督——寿光市人大常委会强化司法监督有实效”,载《中国人大》2008年第9期。
[34]陶珂:“英国议会对法院的监督”,载《吉林人大》2007年第10期。
[35]陶珂:“英国议会对法院的监督”,载《吉林人大》2007年第10期。
[36]陶珂:“英国议会对法院的监督”,载《吉林人大》2007年第10期。
[37]陶珂:“英国议会对法院的监督”,载《吉林人大》2007年第10期。
[38]陶珂:“英国议会对法院的监督”,载《吉林人大》2007年第10期。(https://www.daowen.com)
[39][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1页。
[40]范愉:“司法监督的功能及制度设计(上)——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与人大个案监督的制度比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5期。
[41]刘练军:“‘特定问题调查’可否涉及司法个案”,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
[42]蔡勤良:“加强人大司法监督须处理好六个关系”,载《人大建设》2007年第12期。
[43]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页。
[44]田必耀:“监督法与司法监督走向”,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9期。
[45]田必耀:“监督法与司法监督走向”,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9期。
[46]田必耀:“监督法与司法监督走向”,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9期。
[4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争取人大支持 不断深化诉讼监督工作”,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5期。
[48]王志明、王小青:“人大司法监督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探析”,载《人民政坛》2004年第8期。
[49]斯伟:“浅谈加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载《上海人大月刊》2010年第7期。
[50]张金荣:“加强县级人大司法监督的思考”,载《人民政坛》2010年第3期。
[51]林彦:“执法检查的政策功能”,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2期。
[52]李云霖:《人大监督权优效运行机制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7页。
[53]陈斯喜:“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载《浙江人大》2003年第5期。
[54]唐莹莹、陈星言:“构建人大对司法的类案监督制度”,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11期。
[55]涂龙科、姚魏、刘晶:“人大监督司法的重点和突破口”,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5期。
[56]洪发胜:“论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载《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57]陆宜峰:“析监督法框架下的质询制度设计及完善”,载《人大研究》2009年第5期。
[58]李磊、薛磊:“为了‘天平’不倾斜——阜南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剪影”,载《江淮法治》2003年第1期。
[59]郭春雨:吉林:“人大代表可以观察庭审听证活动、列席审判委员会”,载吉林法院网http://jl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78,2012年12月15日最后登陆。
[60]李磊、薛磊:“为了‘天平’不倾斜——阜南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剪影”,载《江淮法治》2003年第1期。
[61]“拓展司法监督方式、提高司法监督实效”,载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abd01d0f763231126edb1120.html,2012年12月15日最后登陆。
[62]张金荣:“加强县级人大司法监督的思考”,载《人民政坛》2010年第3期。
[63]张金荣:“加强县级人大司法监督的思考”,载《人民政坛》2010年第3期。
[64]刘学海:“察县人大创新监督方式 促进司法联动”,载《新疆人大(汉文)》2011年第10期。这是一种不需要法定条件的质询,虚置了质询。
[65]2011年《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第3条,载http://www.cqbnrd.gov.cn/Content.aspx?id=1270,2013年5月22日最后登陆。
[66]于浩:“专题询问:从尝试走向常态”,载《中国人大》2012年第1期。
[67]2011年《重庆区巴南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第3条,载http://www.cqbnrd.gov.cn/Content.aspx?id=1270,2013年5月22日最后登陆。
[68]钱昊平:“专题询问‘破冰’两年 质询何时不再休眠”,载http://business.sohu.com/20120302/n336502011.shtml,2013年5月22日最后登陆。
[69]蔡勤良:“加强人大司法监督须处理好六个关系”,载《人大建设》2007年第12期。
[70]张兆松、张利兆:“强化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思考”,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11期。
[71]许卫乔:“地方人大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监督作用”,载《人民之声》2010年第6期。
[72]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75页。
[73]徐振光:《中国共产党人大制度理论发展史稿》,东方出版中心2011版,第183页。
[74]蔡定剑:“论完善我国人大的司法监督制度”,载《法学评论》1987年第3期。
[75]潘庆云:“强化人大法律监督维护促进司法公正”,载《民主与科学》2002年第5期。
[76]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75~376页。
[77]张兆松、张利兆:“强化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思考”,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11期。
[78]梁旭红:“人大监督司法之应然状态”,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
[79]尹万邦主编:《人大制度研究论文集》,重庆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80]柯葛壮、张震:“《监督法》实施与人大司法监督的改进”,载《法治论丛》2007年第5期。
[81]张才华:“试论人大司法监督中的九对关系”,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