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对司法机关执法检查的实践现状

二、人大对司法机关执法检查的实践现状

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一般按如下的几个步骤进行:

1.制订计划。我国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法检查规定》)(已失效)第1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专门委员会曾经组织过大量的执法检查,但2006年《监督法》已经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只有各级人大常委会才可以组织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不再是执法检查的主体。

在我国,执法检查要有计划地进行。2006年《监督法》第22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9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从实践来看,人大的执法检查多涉及与人们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主要围绕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开展。对于某些法律,可能会重复进行检查,比如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法》的执法检查就有近10次。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详细解释了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原因:

由于一些公安、司法干警的执法观念还不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贯彻执行中必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违法办理保外就医,减刑、假释不当,限制律师履行职务等问题时有发生,而且个别地区和部门还比较严重。这次执法检查,就是要通过查找存在的问题,督促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

执法检查计划一般在年初由人大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其中重要的一环是获得当地党委的支持。执法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执法检查计划必须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后才能正式实施。执法检查计划应当通知有关接受执法检查的政府部门和有关司法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2.组织检查组。执法检查首先要选择人员,组织执法检查组。2006年《监督法》第24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实践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常常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中写道:“检查组以常委会委托的相关专门委员会为主。水污染防治法的检查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律师法的检查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检查以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农业法的检查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367]

2006年《监督法》第23条还规定了委托检查的检查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比如,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执法检查组分成6个小组,赴天津等地对刑诉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河北等地人大常委会检查了本地区刑诉法的实施情况。”[368]

3.深入实际开展检查。在开展调查之前,一般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前期调查,了解问题,明确检查重点,这其中就包括听取被检查单位的自查报告。比如,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内务司法委员会协助常委会进行了前期调研,提出了执法检查方案。出发前,检查组听取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贯彻实施刑诉法的工作汇报。”[369]

已失效的1993年《执法检查规定》第6条指出:“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来看,执法检查多采用听取报告、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形式。听取意见的范围非常广,除了司法机关外,还听取人大代表、律师、专家以及群众的意见。例如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写道:

检查组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刑诉法的工作汇报。各检查小组赴地方检查期间,听取了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司机关实施刑诉法的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基层公安司法干警、律师、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等进行了座谈,并到监狱、看守所、监所检察机构、公安基层所队等进行了实地检查。[370]

再如,1993年《关于检查〈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汇报》指出:(https://www.daowen.com)

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检查组,于1992年11月14日~12月1日对上海、福建两地实施《民事诉讼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行前检查组听取了最高法关于全国各级法院贯彻执行民诉法情况的汇报,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深入两省、市的部分地(市)、县,分别听取了各地人大、法院、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民诉法的情况汇报,也听取了部分企业界人士、律师代表等的意见和建议。[371]

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不局限于同级的法院、检察院,也可对下级法院、检察院实施。例如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的执法检查中,各检查小组赴地方检查,听取了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司机关实施刑诉法的汇报。

为了保障执法检查的效果,执法检查的方式有很多。有的地方的执法检查不仅组织司法人员考试,还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司法工作,由人大代表填写“满意度测评表”和“意见建议反馈表”两份表格,在收回的意见、建议中,执行难、律师会见难、立案难以及职务犯罪预防等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悉数榜上有名。[372]有时,执法检查还采取抽查、问卷调查的方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的执法检查还采取了阅卷的方式。比如,2009年2月~9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采取了类案评析的方式[373];2009年9月22日常德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采取了查阅案卷的方式[374]。另外,2012年刚察县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实施执法检查时,查阅了刚察县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材料[375]

司法机关在向人大执法检查组汇报时,往往会提到其工作中遇到的许多困难,要求人大的支持。

4.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2006年《监督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①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②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1993年《执法检查规定》第7条也有相近的规定,同时指出“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执法检查报告需要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已失效的1993年《执法检查规定》第8条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并在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上审议。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未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可由专门委员会审议。”

实践中,每次全国人大对司法机关执法检查后都会写出相关的检查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这些报告都从所检查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几个方面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了总结。

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常委会成员会对执法检查的效果进行评价,提出他们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有益的完善建议。审议之后,会形成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落实。

5.落实执法检查意见。在执法检查之后,有关机关应将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2006年《监督法》第27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例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法官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报告》和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报告》便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关于“两官法”执法检查组提出的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的报告。

从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均能积极落实执法检查意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法官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报告》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领会、坚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建议。”[376]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报告》中指出:“高检院对改进‘两官法’的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贯彻措施,并下发了分工方案,要求各部门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以推动检察官法的全面实施,不断改进、加强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377]

2006年《监督法》第27条第1款还新增了跟踪检查制度:“……在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官法”的执法检查便是为落实2006年“两官法”执法检查进行的跟踪检查,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

执法检查组听取最高法、最高检的专题报告。2007年6月份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跟踪检查组又先后对北京等地落实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改进法律实施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专题调研,并与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反复研究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具体措施。[378]

实践中,跟踪检查为落实执法检查的建议提供了制度保障,督促相关单位尽快改进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了执法检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