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制度
2026年02月28日
第一节 人民
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
工作
报告制度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该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每年的“两会”。首先由各地举行地方的“两会”,然后在每年年初,一般是在三月份左右,会在首都北京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两个大会简称“两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人民代表都要组成代表团前往人民大会堂参加会议,听取、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两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其作为一项典型的“中国式”司法制度,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机关的基本方式,而每年的全国“两会”也吸引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关注,人大则可以充分利用“两会”发挥其监督职能。然而,我国对该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规制,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与该制度相关的条文不过寥寥数条[1]。尽管如此,实践中已经发展出较为成熟的操作程序,其实践生态值得人大制度研究者关注,然而对其制度的深度描述却并不多见。本部分将以人大监督司法为切入点进行描述、评析。